[计算机]2011中再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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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基金应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第五条 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

2、品生产者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

3、销售数量中扣除。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台式微型计算机生产配套用的显示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显示器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台式微型计算机销售数量中扣除。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

4、收。第十一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国家税务机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科目。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五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章 使用管理

5、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七条 按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6、。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方可获得基金补贴。第二十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

7、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10日前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25日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

8、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基金补贴标准确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回收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基金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

9、政部将批准的基金支出预算下达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1类03款60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报送或提供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数据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相关主管部门

10、报送或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 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十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建立适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

11、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数据。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 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12、和接受基金补贴情况,环境保护部应当会同有关机构公开全国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缴或者少缴基金;(三)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三)多征、减征、缓征、停征基金;(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四)滞留、截留、挪用基金;(五)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处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补贴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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