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520___安全质监科业务指导规范14项(1)(2)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60520___安全质监科业务指导规范14项(1)(2)doc.docx(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 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 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
2、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 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 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 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具体内容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 成,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
3、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 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 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 理制度。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 文件和资料。材料具体内容(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 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 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
4、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4)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复印件(一份):(5)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6)相应的考核项目表(一份):(7)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交);(8)计量授权续期申请(一份,专项计量授权复查时提交);(9)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10)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表原件(一份):(1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原件(一份):(12)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13)活动目录及结果原件(一份);(14)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15)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16)计量检
5、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套):(17)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一套)。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 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 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 否正确进行把关(报 送唐山局考评)做出审核意见2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1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出具办结意见1特殊 环节 有O 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O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批 情况 有O无 前置审批事项前置
6、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变更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及条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7、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 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条件具体内容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式确定的可以用于制
8、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 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O条例附式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 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1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材料具体内容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
9、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 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 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做出审核意见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 否正确进行把关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打制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出具办结意见特殊 环节 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O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前置审批 情况 有O无 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
10、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变更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及条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
11、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 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条件具体内容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 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
12、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 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 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材料具体内容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
13、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 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做出审核意见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 否正确进行把关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打制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出具办结意见特殊 环节 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O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前置审批 情况 有O无 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
14、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 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15、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 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法规及条款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 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
16、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件具体内容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 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 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17、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 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 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 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 据及条款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材料具体内容(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
18、印件1份;(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内 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备 同意受理。或要求补 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 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 进行把关(报送唐山局考 评)做出审核意见2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1办结科室工作人员出具办结意见1特殊 环节有
19、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唐山市审批局局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做出考评意见不见算审批时限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有O无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1年前置审批情前置审批事项况有O无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过 程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情 况有O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 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20、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法规及条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 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1、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 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 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 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条件具体内容1 .申请单
22、位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 .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需为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 据及条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 4. L 1和3.4.1. 2材料具体内容3. 4. 1. 1 按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又(1)使用登记表(-(2)含有使用单位 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4)特种设备监督 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5)机动车行驶证 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6)锅炉能效证明锅炉房内的分汽 小于或者等于IooO米R 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2 (水)缸、压力管道,没有产品数据表白 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可以采取网上申由3. 4. 1. 2按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3、 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2)含有使用单位(3)监督检验、定(4)压力管道基(格式见附件D)。注3T:新投入使 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广 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月套)办理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 t其真实性负责:一式两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 (瓶); 文件。(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 h压力管道
24、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 在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 匕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勺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 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艮系统进行使用登记。办理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一式两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期检验证明(注3-1);本信息汇总表一一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 J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
25、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 卜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内 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备 同意受理。或要求补 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 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做出审核意见1审批流程行把关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1办结科室工作人员出具办结意见2特殊 环节 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无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
26、批过 程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情 况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 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
27、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被规 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四条条件具体内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不含60 周岁),并
28、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 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三)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 目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五条材料具体内容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 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I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
29、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 (PDF格式或者JPG格式)。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 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 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 否正确进行把关做出审核意见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出具办结意见特殊 环节 有O 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O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前置审批 情况 有O无 前置审批事项前
30、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更审)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1、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条件具体内容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工作所在 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 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持证 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 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
32、未超过1年。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四条材料具体内容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 部门提出复审巾清。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 审中清表(见附件B, 1份);(二)作业人员证(原件);(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 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四)医 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五)持证期间用 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 的
33、,从其规定);(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H目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审批流程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 求补齐补正材料。审核审批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特殊 环节 有。 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收费情况 有C)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前置审批 情况 有O无 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 过程
34、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规及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审
35、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4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 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十五条条件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
3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 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具体内容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7、: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 员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 备同意受理。或要 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 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 否正确进行把关做出审核意见2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1办结科室工作人 员制作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出具办结意见1特殊 环节 有 无O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科室工作人 员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进行论证不计算审批时限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有O无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危
38、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意见有效期2年前置审批 情况有无O前置审批事项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批机关迁安市应急管理局设定前置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三条、第十六 条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 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安全质监科业务指导规范(8)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及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安
39、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号)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 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危险化学品经营
40、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条件具体内容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 成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
41、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 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 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H)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 上学历,或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