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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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计划购进B超前应向区卫健局申 请,由区卫健局批准后购进,购进B超后应报区卫健局备案。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执业资格并 注册后才准予上岗。三、B超室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和“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标语牌, 并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公布单 位和区卫健局的举报电话。大力营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舆论氛围。四、B超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 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规定,B超操作人员必须凭医生开具的B超检查 申请单后方可利用B超作产前检查,严禁利用B超仪器违法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 如实填写检查情况。五、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 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检测仪器。六、医疗单位对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设 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建立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 册,方便医院对胎儿性别鉴定的主要对象进行重点追踪和监 控。诊断报告要求规范,字迹清楚,诊断报告应由B超主诊 医生和在场医生同时签名确认后及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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