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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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促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第二条现任教师队伍中,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双师型”教师:1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2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二年以上(可累计)企业(或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3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5 .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6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7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能中级以上考评员或技师资格,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第三章“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第三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当年九月。第四条教师个人提出

3、申请,填写*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支持材料。第五条申请人所在教研室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教学管理中心集中,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报校办公会通过。第六条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在学校人事劳资科备案管理,并由学校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第七条“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教师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第四章“双师型”教师的待遇第八条“双师型”教师在教师质量考核结果为B等(及以上)的,可在评优、进修等方面给予倾斜。第九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

4、会议,经费由学校承担。第十条有计划地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到国内外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发达的地区考察学习。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申报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五章“双师型”教师的职责第十二条“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每学期应主动承接专业核心课程及专业核心技能的教学任务;(二)每二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1 .利用假期到企业锻炼,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2 .主持(或主要参与)实践性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含校本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3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相关实训室或实训基地建设,效果良

5、好。4 .结队培养一名年轻教师,并有一定的成效。5 .校企合作过程中,成果明显,成效突出。第六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第十三条各教研室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在分析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结构的基础上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注意教师群体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的整体优化。第十四条各教学部门要为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考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证书。第十五条各教学部门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聘请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行业专家或生产第一线技术能手来学校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第十七条学校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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