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现代学徒制学生权益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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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现代学徒制学生权益的实施办法为保障学徒制学生的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供过程中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共同遵守。一、学校领导和带队老师应当加强领导,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一起协作,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学生权益。二、学校老师和有关领导要听起学生的意见和要求,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生的劳动权益。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侵犯学生劳动权益的行为。四、学生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五、用人单位应当与学校建立集体

2、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学校相关领导和带队老师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与学校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学生有权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学生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学生,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学生本人。八、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学生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学生有权拒绝进入

3、生产作业场所。学生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学生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九、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学生劳动;(三)强迫学生在危险区域或者危险条件下冒险作业;(四)殴打、侮辱、体罚学生;(五)搜查学生的身体;(六)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十、学校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十一、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学生有权向带队老师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4、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学校对所在用人单位侵犯学生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十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带队老师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十三、用人单位接收学生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或者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未与学校协商,强迫学生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四、用人单位未与学校协商,强迫学生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五、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职学生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十六、学校带队老师对侵犯学生劳动权益的行为,不履行监督、报告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十七、学生在外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制定的行为准则,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对其进行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学处理,对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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