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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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区水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清除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秆石、尾矿、废渣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强制拆除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的代履行三、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2、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四、行政强制的管辖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五、强制措施程序1、实施前须向区水利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区水利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2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水利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区水利局各相关科室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七、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执法主体:朔州市朔城区水利局承办机构:区水利局各相关股、站、队、中心承办地址:朔州市北新街1号联系电话:邮编:0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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