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576991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0.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一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级别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2对民办

2、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3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处罚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登记管理机

3、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严重撤销登记4对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登记证书、超范围活动、乱收费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二)超出章程规

4、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5、止活动,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O元以上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警告

6、,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H)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7、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O元以上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六

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7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8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

9、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取缔、没收非法财产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年4月6日)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

10、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严重取缔10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1对基金会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1、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严重撤销登记12对基金会不按规定开展业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12、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13、。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撤销登记13对养老机构违法经营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14、无关的活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能积极改正的责令改正般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严重未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IO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

15、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轻微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尚未投入使用或销售能自行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般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尚未投入使用或销售,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的: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或销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

16、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一倍以下且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般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一倍以下,但未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

17、定面积五倍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一十一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般制造、销售金额1万元以下,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制造、销售金

18、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5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轻微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低于10%,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般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19、破损程度高于10%,低于20%,界桩上的文字如有轻微破损,但不影响文字识别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高于20%界桩上的文字有破损,且影响到文字识别;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

20、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回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IsJ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1000元以卜.罚款。般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6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处罚

21、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且非法所得在IOOO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般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且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非法所得在IoOOO元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7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违法活动的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22、,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般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8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福建省地名管理办

23、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严重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恶劣,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3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

24、设置地名标志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恶劣,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3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

25、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严重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恶劣,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9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

26、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轻微慈善组织有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

27、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有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予以警告。般慈善组织有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

28、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慈善组织有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第九十九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20对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作。第一百零一条开

29、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般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1对不依法出具捐赠票据、志愿服务

30、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般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严重吊销登记证书对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

31、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严重吊销登记证书22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违法活动的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般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警告,责令改

32、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文件内容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多次”是指3次以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强制类)序号行政强制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标准1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

33、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封存、收缴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1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附件2.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4收缴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