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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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 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法治不仅表现为实体的制度结构,亦表现为一种文化形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在农村基层加强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是在农村地区推进法治的基础和系统工程。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地区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律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文化的

2、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我省农村地区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因之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

3、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二是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

4、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三是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

5、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要改变当前农村基层现代法律文化建设滞后的状况,可以设想循以下的途径加以改善:第一,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

6、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其次,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农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教育农民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治官、治吏”的功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就从物质利益入手保证了实行法治得到农民最有力的支持。如负担过重是各地农民最为关切的问

7、题,要通过普法让农民了解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坚决抵制巧立名目收取农民钱物。由于农民不熟悉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水利山林、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到农民之中,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在农民心中扎下根。再次,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践证明,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有线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学校、农贸集市等,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设立法

8、律咨询点,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常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引导和丰富农民健康的文化生活,增加农民生活的精神内涵,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是其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应该是现代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应当是继承民族精神、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文化,它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先进文化引导农民接受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播进步的思想理念,弘扬民主

9、平等的法治精神,建构日新月异的法治文明。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大对各项社会文化事业的投入。要倡导培育健康的乡村文化,减少渲染暴力、色情等西方腐朽文化对农民的侵蚀。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法律文化,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积极推动执法环境的改善,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村乡镇的执法者更好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弘扬这样的法律文化,就是弘扬了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现代法律文化只有与先进文化与时俱进,才能在发展完善中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第三,改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

10、水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加大对乡镇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在法治实践中努力树立法律正义。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有

11、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考核,不过关的坚决不让上岗,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政务公开,这对方便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

12、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法律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的实践参与中的逐渐形成。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着法律文化的建设。营造农村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在乡村的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法治进程,提高农民生活文明的程度,创造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 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

13、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

14、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

15、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xx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

16、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

17、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三)从行

18、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

19、,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xx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

20、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

21、局就于20xx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

22、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

23、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20xx年6月 加强信用建设,实现理性维权【关键词】消费者维权社会信用建设市场缺乏信用,严重影响消费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消费行为是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离不开具体的消费环境。消费环境是消费者个人不能控制的,但极大地影响着消费者的决策。因此,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需要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真正做到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零风险”,商品售后服务诚信、负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

24、为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不会因“担心”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降低消费意愿,促进有效需求的增加,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逐步得到改善,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与经营者平等的主体之一。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缺乏,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严重恶化了消费环境。其中,突出的表现有: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人们的消费安全。假冒伪劣产品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社会公害,已经成为我市现阶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之一。例如,假冒伪劣的金银首饰、劣质的商品房、假医假药、注水肉、染色蔬菜、用劣质原料和有毒方法生产的食品等各种造假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消费者个人的利益,甚至直接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

25、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价格欺诈,坑骗消费者钱财。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用货币换回价值量相当的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基本生活资料总体得到满足以后,一些新兴消费领域的价格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商品房、汽车以及医疗、通信等服务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强烈。三是商家提供的部分格式条款,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格式条款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一些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格式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无视消费者意愿,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格式

26、条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典型表现在保险等服务领域以及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四是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在消费市场总体转为买方市场后,经营者越来越重视营销手段的运用,营销措施不断创新。其中相当多的经营者采用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虚假宣传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症结,尤其在保健食品、美容等行业更为普遍。五是强制交易,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强制交易违背了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是影响消费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

27、。突出表现在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面设定消费者义务,强行推销、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上述现象的存在,不仅无法产生消费者希望的“放心消费环境”,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保证,而且根本剥夺了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应当享受的舒适和便利,对消费者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最终必将扭曲消费需求的增长,抑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进程。缺乏充分有效救济,消费者维权诸多困惑目前,面对大量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和层出不穷的消费纠纷,社会对消费者救济不够充分,消费者投诉(包括申诉、起

28、诉)仍然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解决难、执行难的局面。有些消费纠纷久拖不决,消费者四处奔走,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群众十分不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要落实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商家处于强势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往往缺少应有的诚信,对消费者权益的救助保护机制又不完善,消费者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商家任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在销售和购买的博弈中,经营者知道它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却对此难以知情,因此,怎样对外披露这些信息,商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处理。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就自然的处于不利地位。俗话说,只有

29、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尤其是消费者在购买和装修房屋、购买汽车、煤气、电讯、教育、旅游等较为复杂的商品或服务时,信息的不透明或商家的缺乏诚信,更加将消费者置于不利的境地,强买强卖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电讯部门规定手机来电显示每月要收费,只在你手机上发一则消息他就收费了,显得十分霸道。为什么这样收费,这个决定经过了怎样的程序,是否听取了消费者的意见,人们一概不知。又如,在使用电脑的过程中,消费者被不断要求下载安装一些升级或补丁软件,但许多软件使用英文版本或有其他要求,使消费者一头雾水;一些消费者在拨号上网浏览某些网页时,需要下载某些软件才能阅读,而且这种提示往往都是非中文的。实际上,这是一种拨号软件

30、。如果消费者点击确定,就被连接到国外的网站,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付出了高额的国际话费;再如,现在被称为“拇指经济”的短信服务铺天盖地,而各种商业化的短信更让人眼花缭乱。但没有多少短信参与活动能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发送短信需要多少费用,定制后怎样取消,消费者在定制后费用会被迅速扣除,如果要取消则非常困难。二是消费者对侵权事项收集举证、鉴定复核困难重重,维权的成本太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为自己的权益讨个说法,举证往往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消费者对商品的相关信息缺乏详细的了解,产生消费纠纷以后,往往不知道应当收集和寻找什么证据,怎样才能获得这些证据。而商家往往会以各种制度规定为理由,对消费者获得证据设

31、置障碍。其次,现行的一些规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手机“三包”有效期内的折旧率远高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显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再次,新的产品和消费不断出现,而相关的标准却未能及时提供,消费者的维权请求因缺乏技术依据难以实现。例如,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手机电磁辐射等新兴技术指标,目前都缺乏相关的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使用这些产品,对由此造成的危害却无法追诉。最后,检测取证门槛高,公正复核困难,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例如,汽车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全车由上千个零部件组成。在汽车出现

32、问题时,要想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需要权威的汽车检测机构来检测。寻找这样的机构本身就不容易,其程序的复杂和昂贵的费用,也使消费者难以承受。又如,商品房面积缩、涨水的投诉呈直线上升趋势,原因之一就是房产测绘工作的高度垄断、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不透明和测绘标准使用混乱,消费者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重测结果并不信服。因此,对于某一房屋发生面积缩水或建筑质量的纠纷,往往是多个部门进行复核检测都难以给出公正的结论,消费者在各政府部门、协会与企业之间来回奔波,开发商就是拖上几年不予解决。复核鉴定缺乏客观公正和权威,既助长了商家的霸道,又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三是对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救济,许多消费

33、纠纷难以得到及时解决。现在,全社会都宣称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将这句话挂在嘴边。可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霸道的天平往往就倾向了商家一边。发生这种情况,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商家优势地位之外,消费纠纷发生以后,社会对消费者缺少及时有效地保护和救济,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异常艰难,也是一些商家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敢于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争议可以采取和解、调节、申诉、仲裁和诉讼等五种方式解决,应当说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是丰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存在着上述的一些原因,消费者的维权往往十分艰难。加之一些部门在工作上的偏颇,更是导致了一

34、些消费纠纷无法及时公正的解决。例如,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重视对维护消费权益,往往以罚代管。对于商家违反市场规则,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往往对商家罚款了事,而对消费者所受到的侵害却不予救助。消费者自己找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认为有关部门已经处罚过了,对消费者的诉求便不再理睬。这时,消费者往往会求助于消费者协会。但是,协会只是民间的群众团体,只能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并没有强制力去要求和规范不良商家的行为,特别是面对那些蛮横的商家,消费者协会也是力不从心。当商家不接受调解时,消费者只能选择司法救济。但是,打官司需要花钱,打不赢官司还要赔钱。再说从立案、起诉、开庭审理到判决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人

35、力,加上鉴定、取证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困难,消费者一般也不愿意选择通过打官司讨个说法。因此,虽然人们都知道,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走上法庭的却是少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走司法途径的经济、时间和人力成本太高,使人们维权的道路十分艰辛。坚持理性维权,促进社会信用生长由于社会缺少诚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各式各样的“维权战”此起彼伏。与此同时,“非理性维权”事件也呈现出高发的趋势。尤其是在各种类别的商品房消费纠纷中,汽车游行、静坐示威、罢交物业管理费、动武打人等“节目”时有上演。一些地方出现的集体维权事件,人们更是以“法不责众”的

36、心态,表现出各种过激行为,有理的因为违法反而成了被告。消费者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理性维权在今天有了特别的意义。首先,理性维权需要完善组织,强化有关本门的维权职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互动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仅靠个人是无法保卫其权利的。因此,消费者希望社会上出现更多的维权组织,通过依靠和运用组织和制度的力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为此,一方面,在进一步完善和发挥消费者协会功能的基础上,消费者还需要成立更多的团体和组织,形成合力来共同规范市场秩序。例如,成立一些地方性的专业维权组织,为消费者提供某些方面专门的维权服务。这些组织既可以是针对某一类商品的消费权益,

37、如房屋买卖、汽车使用、手机通讯、电脑网络等,也可以是为维权的某些过程提供帮助。例如,检测鉴定支持、帮助收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等。另一方面,要强化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维权职能,尤其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政府之所以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政府执法部门在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时,理所当然的应当对因不法行为遭受侵害的当事人给与保护和救济,以实现社会的公正。要从根本上纠正以罚代管的现象,需要强化执法机关的维权责任,通过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敦促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确定的维权职责。这样,通过制度和组织的力量

38、,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权利,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非理性维权”的发生。其次,理性维权必须合理合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从维权方法的角度来看,理性维权是指维权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实现维权的合法合理。为此,消费者需要掌握法律武器,包括诉诸法律与遵守法律。作为理性的消费者,当权利被侵害时,要做到经营者违法,消费者不违法;别人失态,我不失态;决不采取过激行为,而是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开发商在卖房过程当中存在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又不允许购房者退房,也不给与相应的赔偿。这时,消费者切不可以用违法手段与之抗争,而是应当联合起来,通过合法的方式促使问题解决。著名的打假专家司马南先生在一次购

39、房中发现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便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的2万元的订金,对方却咆哮着“就是不退款”。于是,司马南平静地向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不退款给我,我会采取以下步骤。一、春节的7天休假,我天天来售楼处,用纸做成喇叭告诉每一位前来看房的人,我叫司马南,是一个与骗子打交道的人,今天买房上了当,这家开发商不诚实啊。我会如实讲述我的经历,买不买房子请看房人自己看着办。二、我会通过网络联合所有业主将你们的诈欺行为公之与众”“首先我守法,其次我实事求是,再次我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结果开发公司的副总正式向司马南先生道了歉,同时退还了2万元的订金。司马先生的斗争方法很讲行为艺术,同时也是对法律的合理运用

40、。再次,通过理性维权,培育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的生长。市场经济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这一切都需要法治作为保证。消费者的理性维权,有助于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一方面,理性维权的本身就是消费者对法律的尊重和运用,这一过程必然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信仰。尤其是对一些集体权益的维护,总需要有人站出来代表公众的利益,这些站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是受到最大最严重侵害的人,而往往是需要在维权中付出最多的人。因此,他们必须要具备公共精神,能力水平倒在其次。集体权益的维护可以塑造人们追求正义的公共精神,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同时,做任何

41、事情都是要有成本的,维权也一样。维权的过程将由无数琐碎的环节组成,每一个琐碎的环节都需要有人去具体实施。实施的过程需要时间成本和经济的成本,需要精神的代价和脑力体力的付出。因此,理性维权需要贵在坚持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努力,需要大家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共同支付成本,由此形成人们是正常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理性维权的效果会使人们意识到,一个尊重和信守规则的社会是最有秩序的社会,也是交易成本最低廉社会。只有信守承诺,尊重规则,合作才能具有高效率,遵守法律是实现人们最大利益的保证。这时,不论是对于经营者还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信用都不仅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制度约束,不断提高社会的交易质量;而且信用也同时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信念,开始在人们的心中滋生成长。xx区xx路街道xx20xx年6月14日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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