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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山区小学生课外阅读的调查研究 山区小学生课外阅读的调查研究韩林摘 要:目前,学生的课外阅读已有成为全社会、家庭、学校较为关注的问题。学生选什么样的课外阅读,怎样在课外阅读方面下功夫直接影响学生的作文能力,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影响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等。作者就山区小学生课外阅读作了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山区 小学生 课外阅读 调查 在目前,学生的课外阅读已有成为全社会、家庭、学校较为关注的问题。学生选什么样的课外阅读,怎样在课外阅读方面下功夫直接影响学生的作文能力,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影响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等。所以作为一名山区一线教育工作者,我对本山区学生做
2、了此次调查研究。一、调查对象二、调查结果1、课外阅读书籍的来源 山区学校比城市学校的藏书少,而且获取课外阅读的途径也非常窄,山区有些学生甚至小学毕业到初中毕业未曾读过一本课外阅读。在调查的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入学六年以来,一本工具书都没有的学生在一个班中竟占38%。可想而知差距之大,令人忧心。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课外阅读的认识并不高,不能正确认识课外阅读的重要性。由于经济发展缓慢,山区家庭不能满足学生的课外阅读需求。并且山区图书馆不够健全、藏书较少,图书较为陈旧,使用率低,不能合理开放,同时加之某些经济因素不能满足,丰富课外阅读开拓视野成为一句空话。同学之间互借阅读的比例虽大,但阅读面过于单一,有
3、些书籍与学习并没有关系。租书方面本地区也没有类似的市场。从网上获知的为零,几乎没有学生接触过网络,所以一无所知,对于探究性的问题无从下手。2、关于课外阅读的方法 类别项目六(一)六(二)阅读后做笔记的情况经常作27%22.5%偶尔作33%37.5%不作50%40%读书后与他人交流写体会读后感的经常写15%10%偶尔写37.5%30%从不写47.5%60%课外阅读有选择的有针对性选择17.5%12.5%无针对性选择40%45%随便无目的42.5%42.5%上表中所反映的问题实在令人担忧,对于课外阅读有待正确的认识和教师的正确引导,同时还反映出多数学生选择的盲目性,有的学生随便拿到一本便相互传看,
4、在我班我曾发现有些学生竟拿些星座运势类似于算命的书籍传看,由于山区学生家长的文化程度相对城市的较差些,有很多家长常年在外务工,留守儿童较多,对学生的教育相对松懈,学校的教育必定是有限的。社会之大,这样盲目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他们幼小的心灵遭受污秽。3、课外阅读对学生的影响情况项目六(一)班六(二)认为有正面影响37.5%40%认为有负面影响35%35%无所谓27.5%25%可以看出:有益的课外阅读对学生有很大的帮助。的确,在调查时有的学生说对自己的作文,同时对自己的言行也有很大帮助并能辨别是非等。很明显这些学生在课堂上思维表现极为活跃、语言组织能力较强、有较多的创新性问题提出。作文中语句流畅、观
5、点鲜明、可读性强,处事较为理智。还有一部分学生在课堂上反映迟钝,语言表达能力不强、成绩平平,没能有选择性地去阅读。三、反思1、由于山区学生与外界交流较少,信息较为闭塞,对外界了解太少。我曾问过学生:“你们长这么大,谁到县城去过?”一个班中竟寥寥无几,而大城市更不用说。每次带学生参加县一级的竞赛很难取得好的成绩,他们对部分问题闻所未闻。我虽然只是对山区学生的课外阅读单方面做了调查,但在我国还有很多类似于这样,或不如这样的地区的学生值得我们关注和帮助,使他们与城市学生缩小差距,让基础教育的阳光普照大地。2、小学生对童话较为感兴趣。对有些适合他们年龄的文学作品不太敢兴趣,加之缺乏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引
6、导,认为阅读只是一种形式。处于发育期的他们好奇心较强,如果不筛选阅读内容,很可能影响学习。四、建议1、增强山区小学生对图书馆的认识,图书馆应加大建设力度,合理开放借阅工作。充分发挥好为教育教学服务,能使学生在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中又好又快地发展。2、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目的性教育,明确课外阅读的重要性,开展丰富的课外阅读活动。要求学生多做笔记摘录学习优秀句段,多写心得体会,从而有新的体会发现,以此提高。制定计划,教师有的放矢的去指导学生。多进行一些优秀作文展评,辩论、演讲、朗诵、主题班会等活动。3、学校应加强教师的能力进修,多与外界学校沟通,多组织教师与外界的学习、参观、交流等活动。4、加强使用远
7、程教育网络的使用,在情况允许下合理使用互联网,使山区学生与城市学生缩短差距。 市场调查:北京人想要什么样的家日前,经过近两个月面向京城住房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珠江地产于20xx年1月10日推出的“自己的家自己作主”大型问卷调查活动已接近尾声,本报在第一时间得到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并公之于众。据了解,珠江地产此次活动问卷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国电视报、珠江网站、焦点网同期发布,同时委托亚商在线公司直投。活动得到了京城住房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截至3月1日,共收到问卷近2万份,有效率约87。此次问卷调查主要集中在区域和社区环境、社区规划与配套、建筑与户型、物业管理等方面,是对京城消费者住房需求的一次
8、较为全面的征询,也充分表明了珠江地产一贯秉持的“好生活,在珠江”的开发理念和服务精神。据统计,被调查者中30至45岁的中青年人占据了绝对的主力,占64.4,家庭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占29,5000-10000的占32,10000元以上的占4。30至45岁的中青年人多数已经拥有商品房或其他形式的自有住宅,这一年龄段的人大多事业家庭都较为成熟、稳定,他们在年轻时购置的商品房或房改房已经到了更新换代的时候,随着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开放,他们潜在的需求将得到释放;此外有很多目前租住公寓的人,他们也会考虑购置房产。调查结果表明1、消费者选择购房的区位偏好日益多元化,但朝阳区和泛CBD地区仍是热点区
9、域被调查者中49希望居住在朝阳区,19希望居住在丰台区,希望居住在通州区的人约9,另有23希望居住在其他区。购房者最倾向于居住在朝阳区的理由有三点:(1)它是是北京主要的涉外活动区域,CBD规划方案的确定更明确了朝阳区的区域特征;(2)从居住环境优劣的角度考虑,区内亚运村、望京及其以北地区空气自然环境优良,居住区集中,区域人文环境好;(3)东四环路打通,国贸桥、地铁复八线通车,通州区轻轨地铁开工,区域交通优势明显。此外,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考虑在南城购房,其主要原因是南城房价相对便宜,购房者更易于选择到价位适中,品质高档的社区,同时,南城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也增强了人们对于该区域的信心。对于社
10、区周边环境的期望,许多被调查者同时选择了两项,约41的被调查者期望居住在三、四环边,29期望居住在泛CBD区域,9的人喜欢郊野风光。可见,环线的概念在人们心目中已发生变化。购买者倾向的区域已经不再是二环至三环之间,而转变为三环至四环之间。与此同时,许多人愿意居住在泛CBD区域,主要原因是CBD商业核心区的形成,使得城市的核心居住区域外移。2、消费者越来越看重社区的景观环境,并且喜欢居住在有相当规模的大社区51的被调查者期望滨河而居,68的人喜欢水景园林。由此可见,傍水而居、亲近自然是许多人的居住理想,所以水景住宅理所当然受到购房者的推崇。因此,利用自然水系或在小区内建造人工湖泊、瀑布、喷泉、水
11、景广场演绎都市水文化是开发商明智的选择。对于社区建筑环境的期望,32的被调查者喜欢河边林荫跑道,34希望有人工湖,选择河边大型艺术广场和社区中轴线广场的人数都约占25,选择社区艺术中心的人不多。关于社区的理想规模,68的人认为是30-50万平方米,选择50-100万平方米的约有15,选择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约9,只有5的人选择3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一般规律,居住区社区规模大,居住者就会感到居住的环境更加舒适、生活更加方便。比如购物、子女就学、医疗、娱乐设施及物业管理等等方面,只有社区达到一定规模,这些条件才会同时具备。所以,多数人选择30-100万平方米的社区。但是,如果社区规模太大可能会受到
12、购房者的抵触。3、社区配套仍是消费者购房的重要考虑因素,社区的休闲娱乐和运动健康功能日益凸显结果显示,住房消费者对居住区公建配套有较多要求。住房消费者最希望社区提供的公建配套依次是学校及幼儿园,会所设施,超市。医院和保健中心等其他选项在问卷中都有涉及,难分主次。关于会所设施的功能选择,在休闲娱乐和运动保健之间,住房消费者无明显倾向。由于温泉的保健疗效众所周知,37的人希望会所具有温泉保健的功能。游泳池、网球场、室外林荫跑道、篮球场、乒乓球场是住房者需求较多的娱乐设施,其中希望有游泳池的人最多,有59。结合被调查者的收入水平进一步的分析可知,对公建配套的需求出现了分化,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对公建配
13、套设施要求不同,收入在5000-10000元的消费者,对环境、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的需求较高;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消费者更注重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建配套设施(如学校、超市等)。被问及希望居住区域所具备的交通工具时,选择地铁、轻轨的人最多,约72,56的人希望社区有公交车,另有18的人希望有社区中巴。由此可见,公共交通的状况仍是许多购房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地铁、轻轨因其快速、便捷受到众多购房者的青睐。4、板楼依旧受宠,低密度住宅深受消费者喜爱关于住宅类型,板楼仍旧受到众多住房消费者的青睐,选择小高层板楼的占25,选择高层板楼占16;蝶型塔楼因其对采光、通风条件的改良,正在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
14、认同,选择蝶型塔楼的占33;喜欢高层塔楼的人只有3;另外由于对生活品质的更高要求,选择联排别墅的有8,选择低层复式的有12,选择独立式别墅的也占到了9,且选择这三项的被调查者中,80收入在10000元以上,这说明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加大和污染的加剧,使得高收入群体倾向于购买低密度住宅,从而享受舒适、清新的生活环境。5、大户型需求旺盛,独居者和投资型买家成为小户型住宅的主力客户群体调查表明,85以上的消费者所选择的购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选择单元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人约占35,其余则有15的购房者会选择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而对于房屋套型的选择上,则以三居室居多,所占比例为56,其次
15、为对两居室的选择,被选率为22。购房者对大面积户型需求旺盛的同时,独居者和投资型买家正成为小户型住宅的主力客户群体。69的被调查者最希望的客厅面积为30-40平方米,74的人会选择20-30平方米的主卧,61期望卫生间为6-8平方米,54的人认为理想的厨房面积为8-10平方米。59的被调查者认为理想的复式住宅的面积为160-210平方米。住房消费者对住房的要求已经由“住的开”变为追求居住的舒适性、功能性。6、市场呼唤精装修住宅调查显示,72的被调查者希望购买全部精装修的住宅。购房者生活、工作节奏快,多数对房子的装修和装饰没有太多的经验,如果有实力的发展商能提供有品质保证的精装修成品房,既减少了
16、受那些不讲信用的和低素质的装修商蒙骗的可能,又可以不必长期受左邻右舍装修污染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将装修与住房一次性进行按揭贷款,所以精装修商品房会受到购房者的青睐。可以预见,市场上的毛坯房被精装修成品房取代已是大势所趋,它是成熟的开发商和成熟的住房消费者的共同选择。7、物业管理的内涵不断深化统计结果显示,消费者所要求的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既包含社区局域网、防盗报警等智能化服务,也有家庭保洁、定餐,上门维修、订机船票、提供医疗保健咨询等私人化服务,涉及到了居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说,在消费者购房心理日趋成熟的今天,楼市竞争的焦点已经从以往的价格、地段等因素,更进一步延伸到服务方面的角逐,谁能提供更优
17、质的服务,谁就能抓住住房消费者的心。此外,消费者希望得到质优价低的服务,60的被调查者能接受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在3元平方米以下。8、价格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的需求状况良好,中端市场需求相对不足12的被调查者选择4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33选择单价为4000-5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24可接受5000-6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12选择的单价范围为7000元以上,选择6000-7000元平方米的人最少,只占9,另有10认为单价无所谓,只要总价合适就行;70的被调查者接受的总房价款在60万元以下,能接受总价为100万元以上的人占9;选择总价为60-80万元的人15。这表明,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
18、的需求状况良好,而中端市场由于改善居住的那部分需求因为二三级市场不完善而未被激活,所以需求相对不足。其中,能承受的首付款为15万元以下的占43,15-25万元之间的为34,承受的首付款在25万元以上的人占23。可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支持对刺激有效需求有重要作用。9、消费者看重发展商知名度96的被调查者非常重视发展商的知名度,一般重视的有4,几乎没有人在此问题上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可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住宅不仅仅只是功能上的需求,而且还有精神方面的需求。有品牌的公司就有信誉和实力是众多住房消费者的共识,一个优良的品牌,不仅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信心,而且还能给消费
19、者一种成就感和地位感,给予其参与社会竞争的勇气和力量,所以对品牌的追求已成为他们选择住房的重要因素。3月10日,珠江地产在其东部项目珠江绿洲现场举行盛大的抽奖活动。珠江地产为支持“自己的家自己做主”问卷调查活动的广大北京市民准备了丰厚的奖品“小别克”轿车、珠江合生会超值积分、韩国世界杯门票和四日游、广州游。人人有机会摘取大奖,那就得让您的运气做主了!本文仅供学习,不得抄袭。 兼论新时期的农村法制建设序言:水南镇位于赣州市的新城区,属于赣州市新规划的市政、办公中心区,其所辖的4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民全部“洗脚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的;还
20、有离城市较远,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该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该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04年7月随同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在该镇进行社会实践起,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该镇干部及广大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相脱节
21、、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互相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从而希望在以后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能更多的关注到和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个案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内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思考与分析,揭示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意识
22、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入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力。关键词:隐患;农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正文:2004年的暑期,笔者有幸作为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的一员,在赣州市章贡区的水南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法学科的学生,面对那些开始直面的农村社会现状,笔者开始思考。也是从这次社会实践开始,笔者针对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各项事业都已获得长足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对水南镇下辖的4
23、个乡村及各基层机关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在调查结束后,笔者对那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整理之时,笔者的心情有些沉重。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农民,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常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别是在党中央极力推进全
24、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的,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先富起来的农民在外重婚等报道时常见于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亦可见一斑,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也开始展露其冰山一角,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到,在相对较富裕的章贡区水南镇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认为法律不可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5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
25、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是陌生的。因为陌生,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一个月内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结合个人所学知识,“窥一斑而知全豹”,笔者认为法律在农村遭遇到困境:困境之一:经济与法律的脱节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极度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原始的农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
26、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此次
27、在对处于赣州新市区规划中的南桥村和距城区约有5公里之远的高楼村的调查走访,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在水南镇最富裕的南桥村,笔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单行法律规范,而在该镇最为偏远的高楼村,笔者即使在村委会也未能见到多少法律法规资料,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上是否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
28、生存以外的事情。困境之二: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由于教育水平的相对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有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
29、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数据是对走访、问卷的结果统计所得,问卷允许多项选择)。我们无意去怪罪农民,缺乏经济基础的法律在农村犹如无根之木,它难以让人对它产生信仰(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似乎也比法律来得更切合实际,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也更愿意相信伦理常情,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他们的观念里,好人永远是好人,坏人
30、永远是坏人。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与法律无关,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进入呢?!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曾有妇女这样问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气回来就打我,打我满身是伤,但他后来会给我钱叫我医疗所看看,这算不算犯法啊? 在笔者告知她的,这是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妇联请求帮助时,那些妇女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不可思议的表情”,他们认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经给钱并叫去医疗所了,那还能是违法啊,还
31、要去法庭啊。在农民的潜意识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丢家里人、族内人的脸,甚至还可能要受到族规的惩罚。“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常常被人这么问道:这样的事要他多少钱才不亏呢?这样的事我该不该付这么多钱?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往往无法坦荡地作答。由此可见,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沟,它需要由一定的经济发展
32、水平做基础的相应思想来弥补。困境之三: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由于法律在农村的苍白与无力,法治在农村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说出这些话,笔者并不觉得他们很可笑,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
33、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
34、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
35、稳定,就必须建立制度,实行法治。困境之四: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笔者在乡村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在乡村采取随机聊天的方式进行调查时,每一位村民都乐意与你聊,海阔天空,对你问的问题无问不答,但是当笔者掏出调查问卷,请求配合就问卷题目进行回答(注:问卷中的问题与笔者随机聊以及座谈等所问的问题基本相同)时,被调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难色,接二连三的推脱。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与农民多年来形成畏官、害怕因为反映问题而被打击报复的心理分不开,因为无论你农民以什么方式反映问题,最后总会落到官员手上,为什么?因为农民往往看到执法的官员就是法,行政长官能够调动司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
36、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场面屡见不鲜,而且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许多内陆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
37、纸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一旦司法与行政发生冲突,其处境将十分危险,生存亦将成为问题,司法对行政的依赖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憧憬,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援助。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基层司法有所忧患。在我国的信访体系中有一种极为奇特的类型:诉讼
38、类信访。且不说诉讼当事人去信访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单就他们的那种心态就已十分耐人寻味了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影响司法,以加重其在诉讼中胜诉的砝码。困境之五: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调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询问我们是否能够给开一些法律课程,对一些涉农法规进行讲解。询问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们知道是有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个名称,但是里面的内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内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误。看着他们恳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诉说,笔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农村的?在改革开放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个这一工作中心,农村的经济建设亦热火朝天,发展乡镇企业、调
39、整农业结构等热潮一再掀起,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是大费心思、不遗余力。然而,这些仅仅只是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基层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设亦不例外。的确,法治环境的形成需要厚实的经济基础作支撑,但却也不能允许某一段时期成为一个“法律盲区”。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
40、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笔者无意责怪基层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高度热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漫不经心,也无意否定基层农村在经济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笔者认为:欠缺一定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农村将使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受到巨大挑战!没有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与维护是难以建立起高速稳定的发展体系的!法律在农村的发展,已面临一定困境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长期忽视这一现状,将会导致农村文明
41、与现代文明的脱节,那么如何解决上述困境,改变农村、农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为法律在农村开一条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层,被每一个人所熟悉并运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社会加以重视和用心解决!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农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从一个法学科大学生的视角出发,试图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出路之一: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快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已无须累言了。但是,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又如何来保证农村的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这种物质文明
42、与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来调和。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变更一下其一直以来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观”,现代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管制与束缚,然后树立权威,成为让农民畏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从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发来维护、确立、保障、服务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43、,促进社会发展,做一个亲民者、民亲者。出路之二:深入务实不懈的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在前文中,我们已知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致使农民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农民眼中就是一个空架子。故而,就必须要改变现在的普法形式,笔者认为:首先,使普法者对即将“下乡”的法律进行揣摩研习,使其对该法的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有深入的了解。为普好法选好材,以免普错法,乱普法。其次,结合本地农村的特色实际,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其目的只有一个: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农村扎根开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点分步骤的进行,农村至今还依然还存在
44、“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从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开始,并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扩大普法的效果。最后,发展教育。此应该成为重点,法律说到底都还是一种意识,主观世界里的东西,只有头脑开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开发大脑,提高下一代农民的思想意识水平,为法律在农村的遍地开花做准备。我们清楚,法律意识的产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识水平的存在,故而,作为人类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同时,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也可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变千百年来法律在农村及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来对贫穷的深刻体会和对小康的强烈向往、追求,使农民对个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确的执法,将能使法在维
45、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上展开其功能,诚信有效地执法则将使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得到及时兑现,这样,将使农民感受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们也才肯于用法来维权,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的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千余年来实行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层行政与法检关系依然暧昧,行政机构不仅远比司法机构庞杂,而且职能上多变,虽然权限较小,却也可以随意插手司法,越权行为几近家常便饭,如此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46、而且,信访等方式得来的行政命令可以对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决,这样,司法的权威性又该从何而来?司法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行政手中,使宪法赋予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难以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也就不难怪为什么腐败官员屡查屡有了;同时,农民对行政命令的相信与依赖,也使司法障碍重重,这样往往也就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西方有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远比十次平反所带来的安慰要大。因此,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是当务之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的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
47、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将有效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有效的维护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出路之四: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二者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平安,然而,道德终究只能作为法律的辅助手段发挥作用,而不能与法律相对抗,同时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不可任意践踏和破坏乡村良好道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应经济基础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蛮横生硬的方式进入农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农村的处境如同在
48、夹缝般左右为难,原生的农村道德与外来的现代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先发生了。如何排除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农村秩序在法律的调教下重新回归良好,将是下一步农村工作与法律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改良旧道德,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将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农村中常有这样的“悖论”:恶媳妇虐待善婆婆,丧尽天良,天理难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恶媳,大快人心,天经地义,符合道德。然而,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这时,道德与法律便发生了冲突,这又该一谁的标准为“标准”呢?当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