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法教育培训班的一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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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对普法教育培训班的一点建议 对普法教育培训班的一点建议今年是“四五”普法教育实施的第三年,各单位按照“四五”普法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正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扎实实推向深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的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普法队伍的建设,搞好骨干培训是普法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举办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小教员)是培训造就一批合格的法制宣传员队伍,为搞好普法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所以,各单位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选派了一批热心普法工作,接受过普法教育,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语

2、言表达能力,能承担本单位普法授课任务的同志参加普法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举办的普法培训。这些同志肩负着本单位的普法重任,学习积极性很高。他们非常珍惜学习的机会,希望能多学点东西,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完成领导交办的普法工作任务。但由于他们在本单位从事的工作不同,其中:有主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经管人员、有经过多次普法教育的老骨干、有党政工人员、保卫科干部、企事业法律工作者、工人等;其次在他们之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知识的能力也不一样。再则普法培训班的学习时间一般都安排在几天,他们要在短时间内将几部法律法规学深学透的确有一定的难度。骨干是普法教育的核心,是一个单位普法教育

3、的人才资源,如何使参训学员在短时间内能掌握一定的知识,这就需要主办者精心的组织和合理的安排。首先,作为主办者既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有的放矢地确定学习内容。根据“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紧密联系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组织学习一些与当前经济工作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聘请优秀的授课教师,教师是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授课经验的同志担任。目前,各单位聘请的教师有大学教授、社科院的法学专家;有普法讲师团的成员(成员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局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还有众多的法律志愿者。第三是教师的经验和水平。教师作用是至

4、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培训班学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接受能力存在着差异,在学习中,常听参训的学员反映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有些学员文化水平有限,常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再则培训班时间紧,有时半天学一门法律或法规,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廓清教学思路、完善教学方法,在认真备课的基础上,抓住重点,以保证教学的质量。在具体教学和运作中,如何达到一定的效果,笔者参加过多期普法培训班,有着个人的一些建议,现与同志们商榷。首先,教师在讲学中:一是要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在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比如学某一部法时,应着重阐述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律,它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遇到官司如何运用法律,以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教

5、学中,应理论联系实际,以案释法。很多学员在学习中对案例颇感兴趣,对条文的理解有难度,感觉比较枯燥和抽象。所以老师在授课中应着重通过案例分析,结合条文来解读内容,语言上力求简洁,变抽象的语言为具象的事例。这样,即生动又灵活,学员们不但理解了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含义,即增强了记忆,又活跃了课堂的气氛。三是在教学中,利用高科技工具来增强教学的效果。如采用电子屏幕、录相等宣传工具,提高教学的档次,拓展学习的空间。四是组织考试,检验参训学员的学习效果。培训班授课结束前,应对参训学员组织考核,考试是检验几天以来学员们学习的态度和应掌握的知识面,也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其次,主办单位和教师还应准备好适用于参训学员

6、备课之用的教学辅导材料,以便他们回去后上课。五是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办学的新思路。授课教师应在总结教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摒弃旧的教学模式,树立全新的教学理念;作为主办者应征求老师和学员对授课和办班的意见,为以后的办班积累宝贵的经验。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培训班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应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目的是让参加学习的学员们多学点法律法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方法,为本单位普法教育的深入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xx市xxx司法局:xx二OO5年六月 自“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区紧紧围绕“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以“两个率先”总揽全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把普法教育贯穿

7、于加快全区城市化、法治化的进程之中,突出重点,面向群众,高起点、全方位地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一、以启动工作为先导,从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入手,着力推进“四五”普法工作新发展 一是科学规划,全面启动。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及要求,在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迅速投入“四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实施工作。首先,在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里“四五”规划精神,按照“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的工作思路,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拟草“四五”普法规划草案。其次,广泛征求有关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

8、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论证“四五”普法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四五”普法规划与我区“十五”计划的高度统一和融合,同时体现出“四五”普法工作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广泛性。最后,经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区委、区政府于2001年7月28日以区委200141号文批转了关于全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区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也根据区里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四五”普法规划在全区全面启动。 二是宣传发动,形成声势。2001年12月7日,我区召开了“三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四五”普法动员大会,区四套

9、班子主要领导及各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线的同志和先进典型等600余人参加了会议。区委、区政府对75家先进单位、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要组织和带领全区人民全面深入地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推进新一轮普法工作的发展。同时,结合第一个“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宣传栏、宣传横幅等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和介绍“四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等内容,形成上下一体的“四五”普法声势,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使“四五”普法工作步入了新的阶段。 二、以主要对象为重点,从广大干部和青少年入手,突出强化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第

10、一、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着重抓住“四个突出”:在学法的内容上突出抓住时代特点,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紧密结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严格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把宪法、WTO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在学法的手段上突出抓住方法创新,无论是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方式以及电化教学等方面都作了改进,改变过去那种单一固定的模式。在学法的制度上突出抓住制度落实,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和法制讲座制度。近两年来,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等部门都先后组织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同时,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

11、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实施方案,成立了区国家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对全区在职国家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全面。2001年法制副校长就开设法制讲座238期,有力地推动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二是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团区委每年都结合有关重大节日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并在全区学校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系列活动。2002年“六一”儿童节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教育局在全区开展了“法在我心中”法制宣传绘画竞赛活动,区妇联、计生局、司法局、禁毒办、妇幼保健所等单位在大市口广场共同开展了“六一”咨询服务活动。 “一个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向区域高校拓展。区政法部门针对全区高校、

12、民办学校增多这一新的特点,主动与高校、民办学校开展共建活动,区法院在金肯学院挂牌成立了“法制教育庭校共建协作体”,区公安局也在河海大学、中英文学校等高校和民办学校开设了法制讲座,进一步拓展了法制教育的新领域,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一个不能少。 第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重点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主管或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培训。2002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区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还给东山街道各社区、开发区部分企业劳资人员进行了培训。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全年组织企业厂长(经理)培训多达8期800多人次。区

13、财政局全年组织机关、镇、街道及部门分管财务领导和3000多名财会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税务、质监、环保、审计、统计、文化、广电、工会等其他企业相关职能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二是充分发挥消协、个协、私协、外协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经纪人、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强化内部学习和培训。一些区属、民办和个私等企业都加强了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或主动派骨干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取得了一定效果。区供电公司、金箔集团、东山发动机厂以及农行、信用联社等金融企业普法工作普

14、遍得到了加强。南京造币厂、南京金箔集团等许多企业已把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之一、并作为基本素质要求,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严格考试。 第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对流动人口的依法管理。目前,我区流动人口登记为12.6万人,为搞好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暂住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各单位结合行业和区域特点,狠抓流动暂住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暂住人口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我区还在区工商系统、东善桥镇开展了试点工

15、作,由点带面,推动全区流动暂住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以全民教育为基础,从普法的广度和深度入手,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 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前两年,全区共征订或自编各类法律法规书籍22万多册,举办培训班810多期、参加人员15.2万余人次,上法制课630场次、参加人员21.4万余人次,出板报1.4万多期、专栏4800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226场次,涉及4.6万多人次,送法到基层225场次,开展法律咨询3、“全国土地日”、“助残日”、“老人节”及“城市规划法”颁布纪念日等,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结合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全区上下掀起了学

16、习宣传新婚姻法的热潮。与此同时,一些单位配合阶段性工作或以各种学法竞赛活动激发群众的学法热情。如人大选举、农业税收、依法服兵役、禁毒等工作,均举行了广泛的法律法规宣传,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区总工会在企业女职工中开展了学法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家庭学法等竞赛活动。 三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普法教育深入千家万户。广播电视除在广播电视新闻中加大法制新闻报到力度外,还开办了社会视角、法庭内外、江宁警方、法制报道等专题、专栏。近两年来,共播出电视新闻200余篇,电视专题400档(次),播出广播新闻近400篇、广播专题200多档(次)。江宁日报也开辟了法制经纬、环保天地、劳动

17、与社会保障、价格服务台、江宁药监之窗、法律咨询等栏目。区国税局同江宁广播电台协作开播了“江宁国税之声”,让税法传入千家万户。此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镇(街道)和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先后参加了南京市举办的WTO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和价格法知识竞赛,均获得优秀组织奖。现在,我们正利用依法治市网站中的江宁区域网站的网络宣传优势,大力宣扬我区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成果、经验和工作动态,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互动性,从前阶段依法治市办公室统计结果看,我区的网络信息总量处在全市区县第一位。 四、以安全创建为目标,从打造最安全新市区入手,全力维护*安定和社会稳定 一是牢牢锁定“最安全新市区”奋斗目标,围绕“严打”整治

18、斗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严打”整治斗争实际需要,每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都将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力求提高广大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期间,连续编印5期宣传材料发往全区宣传,制作录音带,运用宣传车,在东山城区主干道、集贸市场、闹市区等人群集中地巡回宣传,并利用“送法下乡”等活动在全区各镇广播宣传达40多场次。区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多次在城乡或学校召开公捕、公审大会,威慑犯罪,教育干群。 二是结合各项专项治理活动,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全区结合各类创建和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如2000年在处

19、置东善桥柿子山非法采挖“绿松石”事件中,就组织镇村组干部、党员、教师等农村基层骨干1400余人次,上门送发法制宣传材料1.5万余份,张贴标语宣传材料2250余张,悬挂宣传横幅27条,同时,灌制了6盘宣传录音带,利用法制宣传车在相关村镇宣传270余场次,有关镇也利用有线广播进行宣传,有效扼制了对矿产资源和森林植被的非法破坏。在校园及周边地区集中整治专项活动中,又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广泛开展。在今年整治“三小车”过程中,专门制作了两盘录音带,从8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利用宣传车在整治重点区域巡回播放,宣传治理“三小车”的重要性以及有关规定等,教育广大群众树立

20、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配合全区整治“三小车”工作。此外,在“古风云”铁路专线治安整治以及集贸市场、城区市容交通等专项整治中,都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法制宣、工商、质监、农业、烟草以及金融等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结合行业管理的特点,加强公民尤其是行业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强化行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素质和文明意识,增强行业管理的能力。同时结合行业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开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医药卫生、土地招投标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行业治理过程中,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开展了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

21、,促进了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六、以创新机制为途径,从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入手,有力保证普法工作的有效运行 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全面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今年,我区对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增设了9个成员单位,成立了8人办公室主任团,强化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在“四五”普法的启动实施中,区委、区政府对启动工作十分关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作出指示。同时,在资金保障上给予极大支持,把普法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每人每年0.20元,至今已拨款37万元,各镇、街道普法经费除列入财政预算外,基本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使规划得以顺利启动实施。在每年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区委、区政府都对

2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在区委的统揽下,各镇、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调整人员,健全办事机构,并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管理,形成了上下呼应的普法依法治理新的发展趋势。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规范,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为便于工作计划的操作和贯彻落实,2002年的普法依法理工作计划首次由区委办转发全区实施,今年区委、区政府直接批转了普法依法理工作计划,既规范了文件的发放,又增强了计划的严肃性。同时,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都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今年年初全区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23、会议上,为全面促进行业依法治理健康发展,区委、区政府就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又专门提出了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规范了办公室主任例会制度和重要工作研究制度,凡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工作都进行集体研究,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整体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不断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项领域和各个层面,为此,区委、区政府将普法工作列入年度两个文明和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考核范畴,同经济利益挂钩。同时,为加强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又结合实际制定了依法治区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度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办法既规定了共性考核,又分别规定了镇(街道)、部门、村、校、企事业单位等

24、考核办法,使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2001年,我区按照上级要求和依法治区年度工作安排,对全区18个镇、89个区级机关部门共107个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考核,优秀率达71%。2002年又对全区20个镇(街道)以及80个区级机关部门共100个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考核,优秀率达83%。今年将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各镇人民政府进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执法人员的学法培训和执法部门对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四是在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中,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性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25、。 四是围绕纲要全面贯彻实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始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中介诚信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营造城市的法治环境。 五是围绕“中心”工作实际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新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规划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大力开展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认真做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宣传工作,依法规范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氛围。 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按法

26、国学者之通说,所谓上诉系指“遮断判决的确定,使案件移审到上诉审的不服申请”。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上诉之存在有力的确保了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实现,成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重要手段。由此角度审视我国当前之上诉制度,不难发现其所存在的瑕疵不足。基于制度完善、正义实现之考虑,本文拟就我国上诉制度之缺陷及改善提一些意见和建议。一、问题之缘起上诉案件的巨幅增长是现代世界国家的普遍现象。以法国为例,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9年由初级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59800件上升到97797件,由州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46379件上升到60170件。在我国,各类上诉案件的增长也呈现十分迅猛的态势。(1)以某基层

27、法院1999年至20xx年的上诉案件统计情况为例,该院1999年受理案件民商事案件1988件、上诉108件,20xx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201件,上诉201件,20xx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578件,上诉268件。就上诉效率而言,1999年为5.4,20xx年为9.1,20xx年为10.3,就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1999年至20xx年递增了10.7个百分点,20xx年至20xx年递增了17.1个百分点。纯粹从数据的统计分析角度而言,三年中上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百分比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攀升,并从整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当然,上诉案件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28、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但是,从上诉设立的制度价值而言,不可否认,在这些大量增加的上诉案件也不乏一些不应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比如,在上述的上诉案件中,其案由大都比较简单,如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简单的买卖纠纷等,而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大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并没有什么问题。因而,上诉的结果大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类案件上诉率逐年攀高的现象,一方面为二审法院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诉讼程的序安定价值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干扰。以上反映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上诉问题的一个缩影。由此,我国民事诉讼

29、中上诉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过多的上诉案件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另一个方面是,过于频繁而无效力的上诉,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学界已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程序公正观和效益观的确立对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巨大作用。民事诉讼领域的许多问题,从本源上考虑,往往归结为如何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两者关系的问题。对于上诉问题的考量自也不能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解决和处理好上诉问题就是在制度层面如何均衡好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问题。而依程桂明先生在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书中提出的

30、观点:“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大胆地提出: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1),由此,笔者是否也可以认为,上诉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程序安定的角度进行考虑。行文至此,对于前述提出的效率与既判力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笔者心中已有了基本的价值考虑的归依。即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配比角度着手,解决上诉在诉讼资源浪费、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从程序安定角度入手,维护第一审判决既判力。我国现行上诉制度之弊端对任何问题的考量都不能离开一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尤其是该问题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前提。对于上诉制度问题的考虑同样如此,而我国上诉制度存在之前提无疑乃

31、为二审结构之存在。所谓二审结构系指二审审理与第一审法院之间的关系,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复审型、续审型和事后审制。复审制的特点在于,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完全重新审理,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资料不能作为第二审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在第二审中应当重新提出一切诉讼资料。由于二审程序重复了第一审的审理过程,故称之为复审制。续审制系第而审以第一审言辞辩论终结时的诉讼状态为前提,续行第一审的程序。事后审制是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以判别第一审判决是否妥当,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得提出新诉讼资料。三种审理结构相比,续审制由于在效率方面所具有的显著的优越性,而为广大西方国家采用

3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原则上是一审的续行,当事人和法院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要受到第二审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国在二审结构上采取的是续审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我国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限定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第153条根据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二审处理方式。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着一审事实审功能不足的现象,当事人依法享有当然的上诉权,大量案件直接进入二审,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此外,二审法院还承担着

33、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已决案件进行再审,答复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请示等多项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还承担着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就工作量而言,我国的二审法院比两大法系的任何国家都要承重,工作性质也更为复杂,无西方国家那种专门的上诉法院或上诉庭的设置,这种状况不利于事实审功能的发挥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加剧了我国上诉审程序效益低下的窘境。当然,除了制度层面的因素,还有社会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影响上诉制度的运行。为行文逻辑结构的严密起见,在此,笔者着重从制度因素角度进行探讨。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上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不足:1、对当事人上诉

34、权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加之一审(事实审)无法从制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信赖感,导致当事人对上诉权行使需求的膨胀,进而导致上诉权盲目扩大,滥用上诉权,无形中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上诉权的启动频繁适用与上诉权未得到有效的限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相关法律在关于上诉人上诉权行使权利的规定方面比较简单,依笔者看来似乎只有民诉法第147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就上诉方的角度而言,在上诉权的行使未受到实际上制约的时候,

35、其上诉失败所应付出的成本相对于胜诉的收益而言,无疑是微乎其微的。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上诉方一旦上诉失败所应额外支付的仅仅是上诉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当然二审判决增加其债务负担的情形除外,但此种情况由于二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1)的原则而较为罕见。),而一旦争议的事实得到二审支持则对于起诉方而言,无疑将得到更大的收益,在较小风险承担的前提下可以有望获取潜在的较大收益,对于心智健全的一方当事人(起诉方)而言,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同时,当事人对上诉权的青睐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一审程序所能赋予当事人公正安全的信赖感尚嫌不足,这与我国现在对

36、基层法院投入不足、重视不够,以及行政化管理、分级定不无关系。由于待遇和社会认同甚至自我认同的巨大差异,我国基层法院无论在人员素质和物质装备方面都与二审法院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样的差异无疑成为了上诉权频繁提起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在我国根深蒂固的级别、官本位思想也在其间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2、上诉案件审查的范围没有科学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上诉能否真正达到目的,从根本上关系到我国二审终审制这种审级制度能否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如前所述,根据民诉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正如我国司法界权威人士所指出的那样:“上诉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当事人提起上诉

37、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上诉人一旦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作为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哪些方面提起上诉,完全是上诉人的权利。既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已经接受判决其中的某些部分而不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进行审查。”(1)而问题就在于,在世界范围而言,不管是对第二审审理范围采取全面审查的国家,还是规定第二审受上诉范围限制的国家,都不是绝对的限制法院依职权进行司法审查。综观民诉法的规定,也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对于法院依职权的在二审中司法审查也未采取完全杜绝的态度:1、根据民诉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38、进行。如果一审裁决对非上诉部分的处理具有重大错误,不仅有损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不应视不见、见而不纠。2、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如果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此,所谓的法院发现各种错误并未仅限于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而发现的错误。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0条中又补充规定

39、:“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5、从审判实践来看,二审范围也并没有完全受上诉内容的限制,既不能作到及时纠正一审的错误,也不利于执行“两便原则”。上诉部分的内容与非上诉部分的内容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有时对非上诉部分的审查是审查上诉部分的基础,如果二审范围仅限于上诉部分,就不利于发现一审的错误,使本来在二审中可以纠正的错误还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另外,即使二审发现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有错误,却因受到上诉范围的限制而无权纠正,只好发动再审程序,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工

40、作负担。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实际的操作中,法院应当如何把握依职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的尺度?如果过分拘泥于上诉的申请范围,则势必导致二审纠正偏差确保公正的制度价值无法很好的实现。如果无视上诉申请范围,任意进行司法审查,则无疑将过分挫伤上诉人的积极性,导致上诉率的极大萎缩,无法实现二审制度的积极功效。3、二审终审制这种单一的上诉制度,不能完全涵盖解决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上诉问题,同时导致某些简单的上诉案件不能实现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不能完全实现诉讼公平。首先,在审判实践中有在许多情况下,法院的司法公正、独立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尤其在一些商事案件纠纷中,涉及到地方政府财政利益的案件,往往会招

41、致地方当局的出面干涉。而在我国二审终身制的情况下,作为一审法院的往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难以抗拒政府对司法审判的“实际”介入,即便到了二审情况也好得有限,即便在二审中地方政府的干扰大大减少的情况下,也会看在一、二审法院间微妙的关系上,而网开一面,予以维持。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对于上诉制度价值功能的实现无疑是一个较大的阻碍;其次,由于在诉讼制度设计上的缺漏,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简单的案件也被纳入了二审范畴,无论从诉讼的效率还是从制度的严谨性角度而言,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都是不应容许的。当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有上诉申请范围的不受限制等,但究其最为本质的原因而言,仍应归咎于对此类简单问题处理手段在

42、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失。也正因如此,作为最为直接简便的救济途径的二审上诉制度便成为了一些简单问题的解决机制的替代。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而言,对事实简单、法律适用清楚的案件并不适宜动用二审的审判资源,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宜动用。因此,寻求二审制度以外的制度设立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出路、对策。三、对策现行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需彻底解决尚有待我国国民法律素养之深入提高,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进一步交融互补。但从价值实现的角度考虑,在进行这一问题的分析解决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分配,又要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进行必要的兼顾。关于程序安定的问题,笔者以为,有必要进行一些专门的

43、介绍,根据程桂明先生的认为: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括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性。(1)由此从制度层面考虑,围绕上述三个价值的实现,我们还是应有许多措施可以采取,以期实现问题解决之功效。1、上诉权的设立反映了古今中外一脉相承的“自然正义”观念。不管是中国古代老庄的道法自然,还是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源流,在各国的法律观念中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理念:即既然法官也是人,那么就可能犯错误,出于正义实现的价值考虑,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确保裁断的公平正义,这是依自然理性而应赋

44、予当事人的权利,是不需要任何论证而能为人接受的应然性的法律制度的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上诉权而言,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至少在法院角度应当享有一定的对上诉权的审查权利,即上诉权不应再被视为一旦当事人一方提起即当然启动的法定程序,而应当在启动程序方面有所限制。从维护原审判决的既判力而言,这无疑也是极为重要的。众所周知,我国的上诉制度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即可当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而在此期间法院不具备立案时的程序审查权利。当然,由于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法院判决的既判效力已被阻却,由此角度上诉权的任意行使并不对其构成任何的侵犯影响。然而,从二审最后作出的结果角度而言,如一味纵

45、容当事人提起无谓的上诉,而二审裁决结果大都是维持一审的原判。则由此角度,事实上一审的正确判决被提起上诉的上诉人认为的阻却了生效的时间,在一方当事人有意以讼累对对方进行报复的恶意上诉场合,一审判决既判力的遭受侵害更是尽显无疑。同时,在另一个层面由于上诉权提起的不受限制,导致二审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甚至出现了一审行同虚设的怪异现象。因此,为上诉权的提起设定限制性条件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由于上诉制度本身对当事人正当权利实现的巨大保障作用,这样的一种限制又不能过度。因此,该条件的设定应当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衡平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及维护法院审判权威之间进行再三的斟酌。同时我们也应

46、注意到,上诉率升高的原因也与上诉人对上诉本身需求的高涨,因此,如何减少当事人对上诉的需求无疑也成为解决上诉程序启动过于频繁这一问题的一大途径。笔者建议:(1)限制上诉。在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上,最简单、粗俗的方法就是限制或者排除某些案件的上诉权。参照外国的经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而言,许多国家规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案件不允许上诉。如德国1990年将二审案件的金额由700马克提高到1200马克,1991年由提高到20xx马克。此外,对于中间裁决而言,多数国家规定终局裁决可以上诉,而中间裁决的上诉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准许中间裁决的上诉会造成上诉的零碎性、重复性,使正在进行的本案审理发生中断结果往往是浪费时

47、间、拖延涉讼。正如法兰克福大法官说的:“为了讲效率,司法部门决不能因循拖延,如准许整个诉讼理由从组成部分一一分别进行审查,那么司法的能动作用就会受到阻碍。”(1)有鉴于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司法过程中,也完全可以通过排除小额诉讼案件、中间裁决案件的上诉控制上诉权的滥用。(2)降低上诉需求。在控制上诉案件数量上最为恰当的方法是通过提高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信赖来减少对上诉的需求。事实上,审判制度的目的就是追求达成值得当事人信赖并能使人民信服的裁判。为此应尽量健全一审(事实审)的程序制度,充实可使当事人信服裁断以便当事人能在该审级对法院表示是否信服裁判并提出资料说服法官等内容。“也就是保障当事人当事人

48、有充分的机会,可籍此预测法官之判断而提出利于节约劳力、时间、费用以及发现真实的材料。经由此等机会的赋予,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1)无疑这样的制度设置,对于我国的上诉制度改革也有着较大的意义和价值。2、如同笔者在第二部分中所认同的,对我国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界亟待进行合理的界定。欲解决这一问题,愚以为应丛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明确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与依法院职权进行审查的关系。根据民诉法第151条的规定,二审的审查范围应当以当事人上诉提出的请求为基本内容。但是有关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以及重大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无论当事人在当事人请求中是否提出,均应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比如在经济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给付赔偿金的数额提起上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赔偿金。二审法院如果不审查一审定性是否正确,不首先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就无法判断当事人上诉请求是否合理。所以,在具体操作上,二审法院应进行阅卷,针对上诉提出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应予以审查的主要问题进行查证和审理;(2)明确二审和一审的关系。二审就一审判决中非上诉部分如果认为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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