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经济人组织建设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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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乡镇农村经济人组织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农村经济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求,同时经济人利用自己信息灵通、服务优良、信誉好等优势,在生产厂商和农村之间筑起了沟通的桥梁。近年来,威宁县*镇农民党员组成农村经济人队伍,积极帮助当地农户外销农产品,购买优良农种,带回市场的最新供求信息,及时帮助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镇经济人组织已发展成为一支有40人左右、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统一的组织制度和章程、能承担一定市场风险、走得出去、引得进来的队伍。目前,*镇正借鉴云南宣威、昭通等地经济人组织建设经验,积极组织实施“一组一名经济人”,“村村都有大

2、专生”的预定目标。 一、主要做法 (一)注重“四个结合”,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人队伍 一是把经济人队伍建设与“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在“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期间,*镇党委、政府立足“让党员干部长期受教育、农民群众长期得实惠”指导思想,进一步理清了农业发展思路,结合本镇的气候、区位等独特优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面积推广中药材种植。在这个背景下,*镇出现了以中药材买卖为职业的经济人,他们大都是村里比较有经济头脑的农民,相当一部份还是共产党员。随着中药材种植面积的增大,原有的经济人无论在数量、素质还是规范程度上都无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今年,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镇党委、政府把经济人组织

3、的规范化建设及时纳入了全镇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一名副镇长分管经济人组织建设。通过近一年的努力,目前,全镇已发民村经济人队伍40余人,成立了经济人协会,制定了制度和章程,镇里还拨出一定经费,组织了对经济人队伍的系统培训。增强经济人熟悉市场规律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二是把经济人队伍的建设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镇政府召开农副产品订单洽谈会,邀请各地农产品商家来洽谈业务,发展新的经济人,积极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有了“中介人”,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不再担心难卖了。*镇公平村折尔根产业发展迅猛,年产在万公斤以上。全村贩运折尔根经济人多达8人,有经济人牵线,村民们种的折尔根都能找到好“婆家”,年年都

4、供不应求。在宣威市平桥中药材批发大市场,由经济人刘彬牵线,哲党镇板桥村的百合、三七等中药材近日已陆续上市,每天销售量达万公斤,日交易额达8000多元。经济人组织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全镇小康建设步伐。今年,*镇经济走势看好,上半年完成地税50万元,同比增长8.8,完成国税20万元,同比增长9.1。截止目前收购烟叶1.8万公斤,预计全年可完成30万公斤,创利税20余万元。 三是把经济人队伍的建设与示范服务基地相结合。经济人队伍的不断扩大带动了示范服务基地建设,有了“中介人”,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不再担心难卖了。镇党委进一步加强了示范服务基地建设的力度,在去年建成的6

5、个示范服务基地的基础上,今年新建示范服务基地4个。其中,百合基地1个150亩,年产百合15万斤,产值22.5万元;天麻基地1个30亩,年产天麻12万斤,产值90万元;折耳根基地1个200亩,年产折耳根300万公斤,产值250万元;蘑玉基地1个50亩,年产蘑玉20万斤,产值16万元。 四是把经济人队伍的建设与农民党员设岗定责相结合。经济人队伍中,相当一部份是农民党员,他们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热爱党的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一定文化水平,能积极为党组织分忧,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信,本人能自愿履行确定岗位的工作职责。*镇党委把经济人队伍的建设与农

6、民党员设岗定责相结合,为比较优秀的农民党员经济人设立了村级经济发展岗,明确了岗位目标职责及考核办法,并与定岗党员经济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农民党员经济人定岗后,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拓宽增收渠道上做出了一定贡献,起到了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通过“五个抓落实”,促进了经济人组织得到了“五个增强” 一是通过政策服务抓落实,经济人组织的政策保障得到增强。为鼓励经济人能放开手脚,帮助农民致富增收,镇直所属部门在项目上、技术上主动提供上门服务,通过经济人组织特别是组织中的农民党员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向全村幅射。同时,镇司法所还积极为经济

7、人组织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咨询,在贸易纠纷中积极为经济人组织提供司法服务,为经济人的合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镇党委、政府还在经济人组织遇到难于调解的纠纷和困难时,积极出面协调,帮助经济人一起抵御市场风险。 乡镇农村经济人组织建设的实践与思考第2页 二是教育培训抓落实,经济人组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经济人协会成立后,镇党委、政府结合“农民党员教育、致富双工程”,拨出了专门的培训经费,组织了一次专门的经济人组织培训。镇里还专门从县司法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等部门请来相关业务人员对经济人进行政策、法规、技术、经济人执业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培训达到150余人次。培训结束后,镇党委政府为信

8、誉好,符合执业规定的部份经济人颁发了证书。 三是活动阵地抓落实,经济人组织归属感得到增强。经济人协会成立后,协会根据经济人活动的领域不同把协会细分为5个小的经济组织(包括从事畜牧交易、农用物资交易,中药材买卖与深加工、劳动务工人员中介等五个组织)。镇党委政府充分利用村综合办公楼的优势,为经济人组织活动提供了办公场所,让他们有址办事,达到条件的村还挂了牌子,极大增强了农村经济人的归感属。 四是制度建议抓落实,经济人组织活动的规范性得到增强。为使经济人队伍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彻底杜绝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经济人之名从事坑农害农的事件发生,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镇经济人协会充分借鉴了其它经济发达乡镇

9、(如“云南会泽大井乡”)的成功经验,制定了一套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如“统一持证执业制度”、“经济人执业证年审制度”等。从根本上杜绝了经济人坑农的事情发生,进一步规范了经济人组织的活动。 五是宣传动员抓落实,农民增收致富的经济意识得增强。经济人组织刚出现时,虽然镇党委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他的重要性,但由于这是一个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广大农民对他们不了解,有怕上当受骗的心理。为打消群众顾虑,镇党委政府在对经济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标语、广播、远程教育等方式,广泛宣传经济组织的作用,让广大群众相信他们,走近他们,与他们进行合作。通过宣传,有一部份农民加入了经济人队伍,更多的农户则围绕农产品的

10、种、销等组成了农业经济互助合作组织,并结合市场的需求,改变传统农业种植模式,向定单式农业发展。 (三)加强横纵联系,两省三地经济人互联互动。 一是加强了与毗邻乡镇的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有无。协会成立后,不定期与会泽县、宣威市的农村经济人组织召开非政府的合作洽谈会,互相沟通农产品供求信息。今年四月,通过经济组织联系,云南投资商人就积极与*镇联系,准备在*镇公坪村筹办一个“农家乐”度假休闲山庄的项目,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准备实施阶段。二是加大门户开放力度,取消了对经济人相互往来的限制。两省三县(市)经济人组织可以相互联动,扩大农村经济贸易的覆盖面。三是充分发挥经济人队伍的信息资源优势,采取支部 协分

11、 示范基地的方式,及时积极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走传统农业向定单农业转变的路子。今年3月,*镇组织了一批优秀农村经济人代表参观考察宣威市和会泽县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两地农村经济人相互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二、农村经济人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由于绝大多数经济人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无论在规范经营方面还是在文化素质上,都需要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是由于部分农民经济人素质低,做出坑农、害农行为,使农民对经济人产生了不信任感。有的经济人把农民的作物收走了,却不给钱,能躲就躲。有的经济人缺斤少两,压质压价。特别是在订单农业中,如果所签订的农作物卖不出去,经济人就不来收购。在农民所签的农业订单中,经

12、济人违约的事时有发生。 二是农村经济人以个体经营为主,组织化程度偏低。在农村经济人实体中,个体经营占了很大比重,合伙型、公司型等经济人实体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经营信誉、经营资质、抗风险能力都比较低。 三是农村经济人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由于个体经济人所占比例较大,经济活动大多呈松散型。农村经济人相互之间缺乏信息联系和交流,更缺乏自律管理及权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针对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要积极鼓励自主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经济人组织,从根本上提高经济人队伍文化素质。二是应积极与工商等主管部门协调,加大对经济人组织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把“入口”,疏通“出口”。

13、每年都要坚持对经济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年审”,合格的由工商部门统一颁发资格证,及时把那些做出坑农、害农行为的假“经济人”清理出经济人组织。同时,定期公布信誉良好的经济人名单,对他们诚信的经商行为加以鼓励。四是以研究解决现实问题为重点,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自制符合实际的“经济人活动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经济人组织的教育培训。五是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农村经济人相互之间的信息联系和交流,建立自律管理和权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六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三培养”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经济人入党积极分子,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加强对党员经济人的培养锻炼,选拔进村“两委”班子,切实使

14、党的基层组织更加贴近经济发展、介入经济发展、领导经济发展,激发各类人才为村级经济发展服务,促进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 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经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九十年代初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变卖各类船舶二百多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海事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案件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

15、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 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 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光租或期租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只有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

16、构成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属于强制措施范畴。强制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后果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拍卖船舶须经某些特殊法律程序。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别法所规范。因此,对船舶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处分程序较其它动产的处分程序特殊

17、,我国的海事法律对此规定十分严格。例如“洗船”程序、拍卖程序等。未经“洗船”程序拍卖的船舶,所有权虽已转移,船舶优先权并未消灭,随船转移,成为“不干净”船舶,船舶优先权人拥有追及权。 海事执行与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区别 海事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中拍卖船舶有相同之处,但在很多方面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引起拍卖的原因不同。海事执行拍卖船舶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被扣押后,在法院所限期间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不提供担保;船舶因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扣押。 2、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海事执行中拍卖船舶针对的主体是被执行人或

18、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律程序确认。海事诉讼中从扣船到拍卖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仅具有海事请求便获得申请扣船和卖船的权利。就此点而言,我国现行海事诉讼制度实际上已吸收了英美法系船舶拟人化的某些合理内容。 3、性质不同。海事执行中拍卖船舶的性质是通过强制处分手段,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所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直接清偿债务,终结执行程序。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性质是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形态,诉讼程序并未因此结束,程序结束后,清偿或处理价款。 4、决定拍卖程序不同。海事执行中的拍卖船舶除权利人申请外,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具体体现。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必须由具

19、有海事请求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非因申请,法院无权直接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是可能决定拍卖船舶的唯一程序。 5、拍卖船舶错误责任不同。海事执行拍卖船舶可以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拍卖错误,执行法院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受损方也有权提出赔偿的请求。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一般要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或将扣船时提供的反担保有效期间延续到卖船程序,出现拍卖船舶错误的法律后果无疑由申请人承担。 6、由扣船转入卖船的时间不同。海事执行中扣船后进行拍卖程序的时间,是根据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限令履行义务的时间所决定的,法院对时间的限定具有自由决定权。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必须是在扣船的30天

20、后,这个时间是法定时间。 7、债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海事执行中船舶担保物权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未进行债权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但不等于丧失债权,依然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第2页 可以一般债权参加清偿,其它一般债人无须登记,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海事诉讼程序中,对该船拥有的任何一种性质的债权,必须进行债权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不得参与债权分配。 船舶拍卖权 以船舶的财产属性,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动产。但鉴于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法律在若干方面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处理,我国也不例外,目的是加强对船舶的管理。船舶所有权,船籍港、船旗和某些权利的登记制度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与民法意义

21、上的动产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决定了扣押和拍卖船舶必须适用某些特别规定。按以往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规定第113条第3款规定有权扣押和拍卖船舶。由于船舶具有专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卖,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处理船舶程序上的复杂和严谨。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极易造成执行错误的后果。我国目前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因种种原因,近几年我国法院扣船和卖船均在世界上排名前列,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往来和海上交通运输极不适应。世界上发达的航运国家,扣押和拍卖船舶权是由专门法院或

22、专门司法、执法机关行使。为了规范我国的司法扣船、卖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应当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实际上这是对执行规定第113条第3款的修改。从而确立了海事法院对扣船和卖船行使专门司法权。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内河船舶也可以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如地方法院自行扣押或拍卖,也应参照特别规定处理。 拍卖船舶的程序 强制拍卖船舶因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卖,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 成立拍卖委员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强制拍卖船舶不允许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必须成立法院指定的执行员为主持人的拍卖委员会,并聘

23、请国家认可的拍卖师、验船师等三人或五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聘请的人员对拍卖委员会负责,而不对所在单位或组织负责,拍卖委员会承担拍卖船舶有关的事宜,包括对船舶的鉴定、评估、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拍卖委员会受海事法院监督,其地位和性质类似于合议庭,这说明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一种体现。 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显示了强制卖船向社会公开的特点。公告的主要目的:一是让公众了解船舶拍卖事宜,以召引竞买人,有明示要约邀请的意思;二是告知船舶担保物权人及时办理债权登记。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前者相当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引诱,没有法律效

24、力,后者相当于公示催告,具有法律效力,逾期不登记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买船登记和展示船舶。参加竞买被拍卖船舶须到法院进行买船登记并提供保证金,这是拍卖船舶程序的又一特别之处。任何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参加竞买,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参加登记竞买的人有权登轮了解船舶的现时状况,因未登轮察看而导致竞买的不良后果由自已承担,作为实际拍卖人的海事法院不承担被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 船舶检验、评估和底价确定。被拍卖船舶的检验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委托国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最为稳妥,当然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其它评估机构,并向法院提供书面检验评估报告,该报告对确定拍卖底价具

25、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在此基础上,由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底价,底价一般不公开。 债权登记。法院拍卖的船舶应当是不附有任何债务,实践中,被拍卖船舶基本上都附有债务,特别是优先受偿债务,为了剥离掉这些债务,必须经过某种程序予以“清洗”,使买受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船舶是一艘“干净”的船舶,债权登记在法律上就起到了这个作用。形象地说,债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洗船”。任何一种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债权并不随船转移,随船转移的债权是船舶担保物权,因此,债权登记“清洗”的是船舶担保物权,包含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担保物权通过债权登记程序被“清诜”后,该船所附担保物权被消灭(实际上被转移到清

26、偿债务程序),成为“干净”船舶。船舶担保物权在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不登记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债权或债权消灭,但由船舶担保物权降格为一般债权。 拍卖。拍卖是整个程序的中心环节,其方式有多种,根据形式的不同分为有底价和无底价、密封式和公开式、增价和减价、公开叫价和投标式、不限时和限时、定向拍卖与不定向拍卖、强制性与任意、自行与委托拍卖等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方式,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底价、密封式的拍卖方式。拍卖时,竞买人的报价达不到底价,拍卖委员会宣布收盘,收回拍卖标的物,择日再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成功,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拍卖委员会与买受人在

27、船舶停泊地移交船舶,签署移交完毕确认书,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买受人在船舶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后,完成了法律规定上的船舶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只是一种手段,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海事执行拍卖船舶后的债务清偿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多,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民诉法和执行规定中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基本原则一致,因此,在对船舶担保物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做法没有异议,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和司法费用外,按海商法规定,优先清偿船舶担保物权,法定清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

28、置权;船舶抵押权。认识上不同之处的焦点在一般债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 一种观点认为:船舶有别于其它财产,受海商法调整,债务清偿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受偿顺序,不适用执行程序,受偿范围仅限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且必须在公告期间进行了债权登记。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按海事诉讼程序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 一种观点认为:船舶虽具有特殊属性,但强制拍卖船舶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受偿范围和顺序除了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外,也应适用执行规定,即混合适用。具体地说,与本船无关的债权也有权受偿,但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能参加清偿。 还有一种观点:凡是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任何一种一般债权,都有权参加清偿,但进行登记的

29、一般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上述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债务清偿的法律适用。对一般债权的清偿范围和法律适用,关系到一般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对上述观点,笔者持有不同见解。 笔者认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诉法中独立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在海事执行中,强制拍卖船舶因其特殊因素,必须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外,对一般债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应当适用执行程序的规定,理由有二: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海商法的实施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而制定的,同时也因海事审判的特殊性对民诉法进行的必要补充。海诉法并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海事诉讼,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它有

30、关法律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仅有3条规定涉及海事执行,第11条针对海事仲裁裁决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海事案件的执行管辖作出了规定,第22条规定了海事执行扣船的除外原则,第43条规定的是海事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参照第三章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的规定。上述三条已涵概了海事执行和拍卖船舶的特殊点。实际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中已经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及时审理海事、海商及其它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因此,被拍卖船舶的债务清偿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的规定没有适用海事执行程序或参照的规定。海事

31、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未确认。决定了海事执行扣船、受偿范围与海事诉讼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从法律后果看,执行扣船、卖船、清偿债务针对被执行主体。海事诉讼除了针对被请求人外,从某种意义外说,针对的是船舶,即对物权,将船舶作为拟人化主体,有对物诉讼的法律特征。海事诉讼卖船清偿债务有二个法定条件,一是仅限于本船债务;二是必须进行债权登记。这个规定从法律上剥夺了本船以外的其它一般债权人的受偿权利。海事执行程序必须适用债权登记制度的根本,是从法律上消灭对被拍卖船舶的追及权。然而一般债权在任何条件下对被拍卖船舶并不拥有追及权,不影响被拍卖船舶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我国强制执行制

32、度的核心是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实现权利人的债权。海事执行中的扣船、卖船的最终目的是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得以满足。世界上有海事诉讼的国家在执行程序中对船舶的强制至清偿债务与我国的执行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被执行人所欠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包括被拍卖船舶以外的其它一般债务,都有权在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所有的一般债权是否进行债权登记,并不影响受偿权利,因此,在这一点上混合适用海诉法和执行规定在法律上解释不通。 综上,被拍卖船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顺序应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至96条的规定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一般债权清

33、偿的区别 海事执行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在船舶被拍卖后,已进行债权登记的船舶担保物权的清偿原则、范围、顺序是相同的。但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清偿范围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凡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债权,都在清偿之列,具有清偿范围广的特点。海事诉讼程序中的清偿范围仅限于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换言之,仅限于本船所负有的债务,超过此范围的债权不予清偿,具有清偿范围的限制性特点。 2、适用法律不同。海事执行程序清偿债务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执行程序和关于人

34、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海事诉讼程序清偿债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目前我国诉讼制度中,是唯一在诉讼程序中对拍卖标的物价款进行债务清偿的特别法律制度。 3、债权登记与否的后果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船舶担保物权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不等于放弃一般债权受偿权。对一般债权人而言,不实行债权登记制度。登记与否,都有权参加清偿。海事诉讼程序实行严格的债权登记制度,无论是船舶担保物权人,还是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视为放弃受偿的权利。 4、权利主体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请求产生的债,权利主体都归结为申请执行人。海事诉讼有权受偿的

35、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海事请求权并经登记程序确认的海事债权人,排除了民事和其它请求权人,显示了它的唯一性和法定性。 5、清偿程序不尽相同。海事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具体情况和被执行人的性质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适用不同的清偿顺序或按债权比例受偿。海事诉讼程序中,参加受偿的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清偿没有先后顺序,不能足额清偿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6、清偿方式不同。海事执行程序清偿债务依据执行程序的法定原则予以清偿,体现出其强制性特点。海事诉讼程序清偿债务,应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采用协商原则,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分配方案和签订的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依法裁定

36、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协商是法定程序。 在海事执行工作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涉足的人尚不多,还处在不断摸索阶段,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为开拓我国海事执行理论领域,应加大探索力度。同时,在起草和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过程中,应重视扣押船舶、拍卖船舶和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 会计创新“会计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会计创新“会计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创新是会计自身建设、完善的需要,对经济发展起着主要的作用,“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需要”,经济的发展决定着会计未来发展速度和水平,面对知识经济的大潮会计创新势在必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以强化预算执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严格会计监督,发挥

37、会计的扩展职能。变预算管理的各自核算为“中心”集中核算,变分散会计监督为集中会计监督,由此浅谈实行集中核算中如何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些看法。一、建立集中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依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各会计岗位的具体分工。实行会计工作分离,提高会计专业化核算水平,保证“中心”业务正常、安全、平稳地运行,管理制度方面要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考评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心”廉洁、有效地为各有关部门正常工作服务。二、明确集中核算中心的职责。1、要根据会

38、计法、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设帐,集中核算,正确合理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严格按帐务处理流程作业。着重强化事前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2、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内部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及违反预算使用资金等情况,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有权拒绝支付,保证资金有序、规范、合规、高效使用。3、加强报帐员的管理和培训。各部门报帐员具体负责各部门报帐资科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管理等工作,特别是保证有关财务资科的完整和备用金的安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报帐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管理。4、报销

39、支付程序。各部门日常发生的小额支出,有备用金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量的、或者比较大的购买性支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根据部门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将款汇入对方单位,对于特别紧急支出,部门备用金不足时,可提出申请,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支付。5、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按报表报送日期,定期向部门发送财务报表告供部门领导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结存情况,并接受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6、备用金的规定和管理。备用金由部门根据本部门3-4天的现金使用量提出申请,会计集中算中心按照各部门正常预算范围内予以支付。7、银行帐户的开设和印鉴的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为各部门开设银行帐户,保证各部门核算和管理上的需

40、要,帐户名称为各部门名称,印鉴统一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三、明确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各部门,而不是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后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有各部门自行决定,各部门必须对自已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负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部门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员;2、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缴入财政专户。3、各部门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部门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各类资金的支配权、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各部门。4、部门报帐员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5、部门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2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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