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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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自持,公正无私及依法行政,并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一,揭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及立法目的,并表明本规范之适用机关范围,俾便遵循.  二,参酌美,日,星等国家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於公务伦理之主要价值,将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列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同时说明本规范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为目的.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

2、关(构)或其所属机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三)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市价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来自同一来源受赠财物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四)公务礼仪:指基於公务需要,在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之活动.  (五)请托关说: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

3、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  一,界定本规范所称公务员,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公务礼仪及请托关说等用词之意涵及范畴.  二,本规范所称公务员,系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明定於该法第二十四条)之人员,即包含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包括约聘雇人员在内),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不包括未具公务员身分之纯劳工)及兼任公立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大法官会议解释第三八号参照).至公立学校未兼行政职务教师部分,由教育主管机关另定规范以为拘束.  三,至其余用词定义,则参考美国伦理改革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

4、法,国务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务官规范,新加坡行为与纪律(conductanddiscipline),部长行为准则及我国执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防贪部分应注意事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相关立法例定之.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事件.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

5、)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一,明定公务员对於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应予拒绝之原则并列举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关与公务员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时,得受赠之标准,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

6、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 一,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时之处理程序,其中所称知会,并非要式行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为之.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三,为引导各政

7、风机构处理机关员工受赠财物事件之处理方式,爰於第二项规定应视财物之性质,价值,作出适切之处理建议.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对於公务员以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接受馈赠或藉由第三人收受予以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者,推定为公务员本人之行为.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

8、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  一,明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之原则及例外情形.又机关首长参加与机关有采购契约关系之业者所举办之策略联盟会议等活动,属列举之公务礼仪应得参加.  二,对於受邀参加非职务上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揭示如与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仍应避免之原则. 

9、 八,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提示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会议等活动时,对於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应有之态度.  九,公务员遇有第七点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公务员因公务礼仪或民俗节庆活动因素,例外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时之处理程序.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 关说时,应於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之处理程序.  十一,各机关(

10、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一,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后,应行之作为.  二,有关登录建档,宜制表为之,其要项包含公务员与当事人(如请托关说者,受赠财物者,邀宴应酬者)之基本资料,事由,事件内容大要,处理情形与建议及签报程序,格式将另循行政体系层转,俾便各机关参考运用.  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公务员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以期专职专任,有关兼职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法令已有所规范,惟为利遵行,

11、爰於本规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第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一,规定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稿费之限额及标准,以资明确,同时避免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贿赂.由於公务员参加公部门所办理之上开活动,其收受费用标准,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等相关政府法令规定之规范限

12、制,而其数额乃较本点规定为低,故本点规定主要在规范参与私部门活动部分.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构并签报其长官之规定,於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机关首长遇有应知会政风机构及签报长官之情事时,仅需通知政风机构,无须再签报其长官,以资明确.  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提醒公务员应妥善处理财务,宜避免有金钱借贷等行为,并要求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落实平时考核

13、.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一,伦理行为涉及价值判断,经参酌加拿大之公共服务清廉官,美国伦理局等指定专人或设置专责机构负责提供谘询服务之设计,明定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责人员,以协助公务员面对上开行为所遭遇之盲点及困境.  二,政风机

14、构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於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规定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或首长指定之人员办理,以厘清权责.  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明定违反本规范之惩处原则.  二,公务员如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所属机关应依其身分及所适用之法规,例如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授权订定之惩处标准(常任文官)或陆海空军惩罚法

15、(军职人员)等相关规定予以议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授权各机关(构)视机关业务需要,对正常社交礼俗标准,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受赠财物,支领钟点费或稿费及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项,另行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 廉能政府乃世界各国政府所追求之目标,爰订定本点,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如总统府,其他四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所属机关【构】及议会等)得准用本规范,使全国公务员能共同遵循本规

16、范,形塑廉洁风气,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第一章总则 1.0.1植树工程是城市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标准,提高施工质量,使植树工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特制定本规范. 1.0.4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本市多年来施工经验和技术总结制定的. 1.0.5为植树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绿化工程中草坪,地被,花卉的施工,应符合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植树工程:即园林树木种植工程,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藤本树木. 2.0.2公共绿地: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2.0.3居

17、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 2.0.4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内部自建的绿地. 2.0.5防护林带:指为城市改善环境,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而营建的林带和片林. 2.0.6城市风景林地:自然环境优美,风景名胜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范围的绿地地域. 2.0.7道桥绿化:指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和立交桥区范围内的绿化. 2.0.8绿化工程:即园林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种植花卉,种植草坪和地被植物. 2.0.9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 2.0.10灌木: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植株低矮的木本植物. 2.0.11常绿树

18、: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 2.0.11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在大树或它物上生活的植物. 2.0.12种植土: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土壤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 2.0.13客土:指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树木生长的有害土壤更换成种植土. 2.0.14假植:树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根部,土球用土埋严或围起. 2.0.15修剪:指将树体,器官(根,茎,叶,花等)的某一部分剪短或疏删,达到平衡树势,更新复壮的目的. 2.0.16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使枝条分布合理,达到通风透光,减少蒸发的目的. 2.0.17短截:从枝条上选留

19、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2.0.18成活率:指树木种植后到规定时间,检查的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2.0.19非植树季节植树:在本市指除春,雨,秋三季以外季节的植树.也可称树木生长季节的植树. 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 3.0.1植树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掌握资料,熟悉设计,勘查现场,制定方案,编制预算,材料供应和现场准备. 3.0.2开工前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 3.0.3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质量,艺术水平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

20、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0.4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交通道路,堆料场地,生活暂设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 3.0.5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b),确定施工方法:采用人工还是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 c),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d),施工组织的建立,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 e),制定安全,技术,质量,成活率指标和技术措

21、施. f),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电源,交通道路,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 g),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劳动力计划,作业计划,苗木,材料机械运输等. 3.0.6编制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 3.0.7重点材料的准备: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材料质量,价格,可供应情况. 3.0.8做好现场准备,包括:三通一平,搭建暂设房屋,生活设施,库房.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有关手续. 3.0.9关于劳动力,机械,运输力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好. 3.0.10如为承包的植树工程,则应事先与建

22、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必要手续,合同生效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苗木质量要求 4.0.1苗木本身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绿化美化效果,为此苗木质量应符合苗木出圃质量标准和设计对苗木质量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乔木的质量标准: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分枝点高度2.5-2.8m.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根系发育良好,无严重病虫危害,移植时根系或土球大小,应为苗木胸径的8-10倍. b),灌木的质量标准: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严重病虫危害,灌丛匀称,枝条分布合理,高度不得低于1.5m,丛生灌木枝条至少在4-5根以上

23、,有主干的灌木主干应明显.第五章种植 第一节定点,放线 5.1.1定点放线要以设计提供的标准点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为依据. 5.1.3规则式种植,树穴位置必须排列整齐,横平竖直.行道树定点,行位必须准确,大约每50m钉一控制木椿,木椿位置应在株距之间.树位中心可用镐刨坑后放白灰. 5.1.4孤立树定点时,应用木椿标志树穴的中心位置上,木椿上写明树种和树穴的规格. 5.1.5绿篱和色带,色块,应在沟槽边线处用白灰线标明. 5.1.6自然式种植,定点放线应按设计意图保持自然,自然式树丛用白灰线标明范围,其位置和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树丛内的树木分布应有疏有密,不得成规则状,三点不得成行,不得成等腰

24、三角形.树丛中应钉一木椿,标明所种的树种,数量,树穴规格. 第二节挖种植穴,槽的质量标准 5.2.1挖种植穴,槽的位置应准确,严格以定点放线的标记为依据. 5.2.3挖种植穴,槽应垂直下挖,穴槽壁要平滑,上下口径大小要一致,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好土,坏土分别置放.穴,槽壁要平滑,底部应留一土堆或一层活土.挖穴槽应垂直下挖,上下口径大小应一致. 5.2.4在新垫土方地区挖树穴,槽,应将穴,槽底部踏实.在斜坡挖穴,槽应采取鱼鳞坑和水平条的方法. 5.2.5挖植树穴,槽时遇障碍物,如市政设施,电讯,电缆等应先停止操作,请示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节客土,施肥 5.3.1树木生长,发育都离不开土壤,因此土壤

25、好坏影响着树木的成活,具体要求如下: a),种植树木所必须的最低土层应视树木规格大小而定,一般较树木根系至少加深30-40cm以上. b),种植前对土壤进行勘探,化验理化性质和测定土壤肥力. c),对不宜树木生长的建筑弃土,或含有害成份的土壤,必须进行客土,换上适宜树木生长的种植土. d),如设计规定或有特殊要求还可掺入部分腐植土,以改良土壤结构和增加肥力,一般可掺入1/5或1/4的腐植土. 5.3.2为供给树木养分,促进发育生长,可采取施肥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a),施肥所需肥料应是经过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b),施肥量应根据树木规格,土壤肥力,有机肥效高低等因素而定. c),施肥的方法:将有

26、机肥搅碎,过筛与细土拌匀,平铺坑底,上面覆10cm种植土. 第四节装运,卸苗和假植 5.4.1装,运,卸和假植苗木的各环节均应保护好苗木,轻拿,轻放,必须保证根系和土球的完好,严禁摔坨. 5.4.2装裸根苗木应顺序码放整齐,根部朝前,装时将树干加垫,捆牢,树冠用绳拢好. 5.4.3长途运输应特别注意保持根部湿润,一般可采取沾泥浆,喷保湿剂和用苫布遮盖等方法. 5.4.4装带土球苗木,应将土球放稳,固定好,不使其在车内滚动,土球应朝车头,树冠拢好.装绿篱苗时最多不得超过三层,以免压坏土球. 5.4.5运输过程应保护好苗木,要配备押运人员,装运超长,宽的苗木要办理超长,超宽手续,押运人员应与司机配

27、合好. 5.4.6卸车时应顺序进行,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及时假植,缩短根部暴露时间. 5.4.7使用吊车装卸苗木时,必须保证土球完好,拴绳必须拴土球,严禁捆树干吊树干. 第五节修剪 5.5.1树木移植时为平衡树势,提高植树成活率,应进行适度的强修剪.修剪时应在保证树木成活的前提下,尽量照顾不同品种树木自然生长规律和树形.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超过2cm以上的剪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修剪的方法,一般采取疏枝和短截. 5.5.2树木的根部和高大落叶乔木树冠的修剪,均应在散苗后种植前进行,一般剪去劈,裂,断根,断枝,过长根,徒长枝和病虫根,枝. 5.5.3灌木,绿篱,花

28、篱或需造型修剪的树木,除根部修剪在种植前进行,树冠部分应在种植二遍水扶直后进行. 第六节种植 5.6.1种植的时间选择,一般应选择在蒸腾量小和有利根系及时恢复的时期.在北京地区可在春,雨,秋三季进行,以春季为主. 5.6.2种植的质量标准: a),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位置,树种搭配应严格按设计施工. b),种植苗木的本身应保持与地面垂直,不得倾斜. c),种植时应注意苗木的丰满一面或主要观赏面应朝主要视线方面. d),种植规则式要横平竖直,树木应在一条直线上,不得相差半树干,遇有树弯时方向应一致,行道树一般顺路与路平行.树木高矮,相邻两株不得相差超过30cm. e),种植苗木深浅应适合.一般

29、乔灌木应与原土痕持平.个别快长,易成活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10cm,常绿树栽时土球应与地面平或略高于地面5cm. f),种植带包装的土球树木时,必须保持土球完好,包装物应取出. 5.6.3种植的程序和方法: a),散苗:将苗木按定点的标记放至穴内或穴边,路树应与道路平行散放.散苗后再与设计图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b),还土:核对根系,土球与种植穴的规格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合格后向种植穴内还土至合适的高度并踏实. c),种植: 1),裸根树木种植时,应将根部舒展,铺平,不得窝 2),种植带土球苗木,树木入穴后,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包装物,如取出包装物确有困难时,应将包

30、装物尽量压至穴的底部,随填土随踏实.种植绿篱时,土球完好的应在入槽前拆除包装物,再置于槽内. e),立支柱:种植后需要支撑的树木,可采取单支柱法,双支柱法,三支柱法,支撑应牢固,一般支柱立于土堰以外,深埋30cm以上,将土夯实,支柱的方向一般均迎风.树木绑扎处应垫软物,严禁支柱与树干直接接触,以免磨坏树皮.支柱立好后树木必须保持直立. f),浇水:新植树木栽后24小时内浇第一遍水,此次水量不宜过大,过急,三日内浇第二遍水,十日内浇上第三遍水,此两次水量要大,应浇透,以后转入后期养护.每次浇水后均应整堰,堵漏,培土,扶直树干,第三遍水后可封堰. g),非种植季节种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苗木

31、应提前采取修枝,断根或用容器假植处理. 2),对移植的落叶树必须采取强修剪和摘叶措施. 3),选择当日气温较低时或小阴雨天进行移植,一般可在下午五点以后移植. 4),应采取带土球移植. 5),各工序必须紧凑,尽量缩短暴露时间,随掘,随运,随栽,随浇水. 6),夏季移植后可采取搭荫棚,喷雾,降温等措施. 5.6.4后期养护:按规定时间为一年,即新植三遍水后转入后期养护,应固定专人负责.主要项目包括:浇水,中耕,修剪,去蘖,防治病虫,施肥,防寒和看管维护. 第六章工程验收及技术档案 第一节验收 6.1.1植树工程验收包括施工中间环节的验收和竣工验收. 6.1.3工程中间验收按工程顺序进行,验收后要

32、分别写出验收记录. 6.1.4竣工验收一般分两次进行,即植树,竣工后和后期养护结束时. 6.1.5验收单位及手续 a),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b),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c),重点工程除由建设单位验收外还需主管单位验收. d),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 1),填写申请验收报告. 2),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设计图纸及变更,洽商资料. 4),竣工图纸. 5),施工过程有关大事记和需说明的情况. 6),外地来苗检验报告以及其它化验资料. 7),工程决算. 8),施工 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

33、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34、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

35、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36、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

37、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四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高等

38、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

39、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

40、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

41、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

42、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

43、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

44、定。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

45、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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