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12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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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 训,2014年01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

2、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一、消费者权利的变化,一、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1)背景 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一种财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

3、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信息权一般指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要面对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等都分外复杂。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上半年投诉统计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和公共设施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其中互联网服务投诉位居服务类第四位,有8942件,占投诉比重3.4%。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比如,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

4、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这一切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疑点。,(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2)解读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新法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

5、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本条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

6、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刑政责任:五十六条(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1)制定背景2012年,全国消

7、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其中合同类投诉最多,为7691件,占37.6%;售后服务类投诉位居第二,为5721件,占28%;排名第三的是质量类投诉,为5458件,占26.7%。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与部分省市消协2012年3月共同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指出,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九大主要问题,一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三是格式合同有待

8、规范;四是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五是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六是售后服务争议突出;七是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需加强;九是评价搜索玄机重重。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2)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

9、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

10、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

11、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2、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要点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

12、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3、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

13、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本条所讲主要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

14、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一)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15、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第十六条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 经营

16、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二、经营者义务的变化,二、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上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

17、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应罚则“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

18、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完善三包的规定,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

19、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但有的商品从

20、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二)完善三包的规定,说明: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是非严重质量问题。2、“三包”范围扩大(重要)原来“23+1”种:95年 18个: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001年移动电话、固定电话;2002年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家用视盘机、音频放大器、

21、扬声器);2012年汽车;外加2010年农业机械产品 不仅局限于退货、更换、修理,还有“等”顺序调整,原来包修、包换、包退现在是退货、更换、修理。3、对于以外的商品七日内“一般质量问题”退货(首选)七日外“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法 94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另,原法第45条“两次修理”“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财产转移已收到货为准举例:判断实际收货日期规则:1)京东快递配送或者自提的订单:以客户实际签收日期为准;2)非京东配送的订单,按照第三方物流平台显示的实际到货日期为准。如果第三方合作伙伴不能有效返回签收日期,则京东客服根据距离等因素和客户人工确认实际到货日期。5、第三款

22、“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对应原45条“大件商品”无问题的有条件退,有问题的免费退,(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

23、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此次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1、第十九条:经营

24、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解释:原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25、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2、第十九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2010年浙江首批向消保委投诉的251位丰田车主均已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

26、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补偿方式包括丰田提供的3选1售后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个别4S店还给予现金补偿,金额200300元。这是中国第一例召回经济赔偿事件。,(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3、对应十九条的是三十三条,三十三条是经营者被动的召回三十三条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五十六条(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4、十九条处罚:民事责任,“明知”的还销售,就构成了欺诈,“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

27、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二十三条新增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28、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质量保障)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申明担责)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过去是缺陷举证责任倒置现在扩大到瑕疵,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

29、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注意:部分耐用品、6个月,注意:瑕疵与缺陷概念,生活中,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

30、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

31、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

32、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行业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多加限制,引起消费者

33、的强烈不满。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第二十六条充实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34、、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解读: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

35、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三、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利。(二)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体现了是因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三)明确消协的诉权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

36、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重大举措,四、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消保法第七章特设法律责任一章,集中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除该章之外,消保法其他各章亦有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不过,自该法实施以来,学界对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尤其是对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新修改的消保法从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角度考虑,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1、增加赔

37、偿内容 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来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其条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继承与发展,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化。3、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第五十五条第款是对消保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个最低数额,目的都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O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 第

38、五十五条第二款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亮点之二,必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会产生重大冲击,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则。实践中,所谓的所受损失的具体内涵将会是未来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二)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针对第三方平台提出进步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协助解决消费纠纷,如先行赔付。(三)加重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第四十五条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个人贡任,增加了广告经营者、服务者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贡任。进二一步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和设计者

39、的责任。(四)加强行政处罚力度第五十六条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适用法律的调整、监管机关的扩张、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上限的提高以及建立违法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等新规定都将会在消费领域产生重要影响。这些重要修改不仅会对消费者保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些规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五)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三个连续的条文集中将经营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处罚力度加大,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对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本法处理的这部分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对于它的处罚力度加强了。一是

40、由原来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提升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当然,还有比如情节严重还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最高可以赔到200多万。,赔偿标准提高,【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41、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化妆品,原价100.5元/瓶斤,促销价62元/瓶。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瓶。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

42、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最低10000元,10倍。,其他可以关注的亮点,1、网购平台的兜底责任。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2、政府部门的处理时限。7天立案。,3、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三十三条当中有关于对于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规定。这里面提到: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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