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管理与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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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

2、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3、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4、责的部门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5、管委会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类型,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第八条安全生产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第九条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

6、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十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第十二条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

7、,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经核查属实后,要立即报告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8、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十五条经查属实的举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部门实施,奖励标准为:根据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举报信息的准确程度等情况,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第十九条下列案件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案件;(S)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四)无法确定举报人

10、的案件;(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第二十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S)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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