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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我市辖区内监管的工矿商贸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为。第三条举报核查及奖励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实行奖励。第四条应急局基础股负责汇总、调度
2、应急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处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危化品、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三中队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四中队负责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第五条应急局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如实填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附件1)O“12345”举报单及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信息,按办文流程呈报单位负责人审
3、批后,相关执法中队(股室)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处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中队实行奖励。第六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S)已经受理的举报,又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四)已经受理且回复后的举报,举报人多次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由应急局基础股将举
4、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七条应急局核查人员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核查人员对于举报事项的核查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跟踪督导,查处到位,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二)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局领导抽调其他执法中队(股室)人员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三)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上报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并通过“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直报系统”上报;(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举报核查应当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四不两直”工作方式
5、进行,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并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九条举报核查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有合法性的来源和形式,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第十条在举报核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抽样取证凭证等证
6、据材料,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后,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或者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第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调取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使用复制件。书证的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保存原始存储介质,也可以通过现场提取或者打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保证其完整性,不得出现删减、修改、增加等情形。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有关人
7、员了解案件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和核查人员都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当事人应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相符”。笔录有多页的,当事人应当在每页笔录末尾处签名按手印;笔录有涂改的,当事人应当在涂改处按手印;多页笔录中间处应当加盖骑缝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无法进行当面询问的,应当采取远程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证据,附有关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并由核查人员签名。第十三条核查人员对被举报单位的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予以记录时,应
8、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是否属实提出明确意见。现场检查记录制作完毕后,由核查人员和被举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现场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写明“以上情况属实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第十四条核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情况,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和勘验,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在勘验过程中现场制作,客观准确记录勘验现场的位置、现状、环境等事项,不得包含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勘验笔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现场时可根据需要绘制现场图
9、,并注明绘制的时间、位置、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第十五条核查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的同时,应当根据实地情况与采证需要,现场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影像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应由核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确认。第十六条核查人员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抽样取证凭证应当对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及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七条在举报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核查期限。对作为证
10、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单位的盖章。第十八条以下证据材料不得作为举报核查证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的;(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言;(七)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核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
11、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并根据实际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事故隐患存在与否。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被举报单位制定落实隐患治理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第二十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并根据实际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与否。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第二十一条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应当以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材料,根据取证需要协调相关单位调取120出车记录、I1.O出警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殡仪火化记录、工伤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亡人事故,应当以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不属实的,应当着重收集、调取多重证据,以证据支撑核查结论。第二十二条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一
13、)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三)被举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四)应当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中,被举报单位认为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或者不明原因导致死亡,自行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而未按规定上报,又无法提供突发疾病或者其他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证据,应当
14、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确定事故性质。第二十四条举报核查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格执行举报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应急局直接组织核查的或者上级应急部门交办的,核查人员对被举报单位现场核查完成后,
15、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归纳,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形成核查报告,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交由应急局基础股留存。第二十六条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办结,并按照“谁核查谁回复”的原则,核查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应急局对举报事项直接组织核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应当在影响因素消除或者减轻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结。第二十八条经核查属
16、实或部分属实的实名举报件,要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等有关规定实施奖励。第二十九条举报事项经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实施奖励前,核查人员要核实举报人身份,进行面对面谈话,制作谈话记录,确认举报人身份和职业,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排除安全监管人员、安全服务专家“自查自报自奖”及授意他人领取奖励的嫌疑。第三十条应急局要依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对奖励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审查,审查举报事项的来源、交办核查经过、奖励情形对照等有关情况,确定奖励金额。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授权委托书
17、(附件2)、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受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及账户确认单(附件3)o在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单(附件4)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应急局办公室将奖励金额通过银行转账至举报者或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第三十二条处置安全生产举报及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进入举报奖励程序的案件(包括终止奖励程序的案件),应及时归档案件相关材料,归档材料包括讨论记录、奖励金额及账户确认
18、单、举报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奖励领取委托材料、银行转账汇款凭证等,终止奖励程序的案件还需有情况说明。奖励归档材料应当与核查相关归档材料一并交由市应急局基础股留存。第三十四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第三十五条对于在举报查处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S)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的;(四)对重大、紧急突出问题依法应当到现场核查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五)应当履行核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六)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七)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