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行政法.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662210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1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文社科]行政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文社科]行政法.doc(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三个特点。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行政法学界曾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独立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目前这一探索仍在继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提炼成五项: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和理性原则、行政效益原则以及程序正当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此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有助于对行政法规范的解释。三、行政法基本原

2、则的确立标准1、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在法律部门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在一定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宪法的直接延伸。一方面,宪法的许多规定需要行政法加以落实;另一方面,现代宪政精神直接影响到行政法的发展。2、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有其共同的价值追求。自由、平等、正义(公正)、秩序和效益等都是现代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3、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目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其指导作用。4、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统率性。能对行政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

3、规范中最高层次的规则。第二节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一、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含义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是指行政法规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证公民等一方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是现代宪政精神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强调保障公民等一方的基本自由与权力是行政法的主导方面,有关限制性、制裁性的规定只能是次要内容,禁止以行政权力随意侵害公民等一方的合法权益。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内容(一)基本内容1、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主导。按照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

4、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安全与幸福、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发展。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将公民一方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化为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享有的各种行政实体权利、行政程序权利和其他权益,并切实保障其得意实现。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一方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表现为1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不能随意对公民一方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性规定,更不得予以剥夺。2对公民一方的制约性、制裁性规定虽然在行政法中不可缺少,但属于行政法的次要方面。3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执法过程中也要尊重公民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不得违法予以侵害。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因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具体包括实体上的救济权和程序中的

5、各项程序权利。(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可以成为公平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含义包括1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平等的履行义务。2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是,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信赖保护原则其要求有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已经做出,费由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

6、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或变更,但事前需进行利益衡量。4、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三、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公民一方在行政法上主体地位的确立。2、有利于市场经理的发展和完善。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全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它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政府守法,要求行政活动的主要方面以及主要环节都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不由长官意志

7、决定。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一)行政组织法定这里指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花费、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行政编制等都需要由法律设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规定。通常,法律设定行政组织的形式有两种:1通过制定行政组织法对行政组织的权限、结构、规模以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等进行规定。2在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组织的有关问题。(二)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强调的是,在立法上,对于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事项、国家的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的设定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法律优位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三)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施管

8、理活动要以法律为依据。包含3个含义:1、形式合法。1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2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不仅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3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具备法定条件。2、实质合法。实质合法被称为合理性原则。1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的目的。2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凡是法律要求考虑的因素必须考虑,不相干的因素不得考虑。3符合公证法则。3、违法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三、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国富民之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子系统之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1依法治国为依法行政创造了条

9、件。2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此外,行政机关还承担部分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和控制。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无论是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机关的设置还是行政权的运用程序都要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从而起到规范和控制行政活动的作用。一般来说,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和控制有事前和事后之分。事前规范主要是通过规定行政权的界限以及行使行政权的实体和程序来实现的,事后控制则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监督和救济制度予以完成。2、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依法行政原则直接强调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和控制,但就实质而言,这一原则的确立

10、是为了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活动,受法律的制约。行政机关不得违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侵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有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以及封建纲常伦理的影响,法制本土资源缺乏,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治的痕迹没有根绝。长官意志、以言代法等现象仍相当严重,因而依法行政原则确立,可推进行政法制的进程。1依法行政原则强调法治,与人治相对抗。2依法行政原则有利于公务员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生成和平等、法制意识的培养。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正当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

11、则,包括了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以及参与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是指英国行政法中古老的自然公正和美国行政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一)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观察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项:1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2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包括行政立法及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公开;行政执法过程公开;行政司法活动公开。3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公开。4政府信息公开。(二)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所谓的相关因

12、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程序公正的要求则包括:1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2禁止单方解除,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三)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收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

13、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原则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出席到场或参加。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还包括: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第五节 行政效益原则一、行政效益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效益原则又称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求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二、行政效益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应符合效益要求1、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要体现效益精神。现代社会需要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政府,要以行政组织设置简介、结构合理、职责分明为基础。2、行政程序法要考虑效益要求。既要引入民主、公正的价值观,也要符合效率要求。3、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要考虑成本效益。包括具

14、有普遍意义的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以及行政合同制度等,有包括具有专门意义的教育行政制度、经济行政制度、治安行政制度等。4、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也要符合效益精神。无论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还是国家赔偿,或者是其他救济制度,都不得忽视效益要求,一方面,对受害的相对人应提供即使、辩解的救济,另一方面,要及时排除违法,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有序。(二)行政立法要重视成本效益必须做到:1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在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明确各自的立法权限,应不免行政立法的交叉和冲突,保证重大事项有法律规定。2明确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立法的技术要求,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3行政立法要考虑时效性

15、,不能久拖不决。(三)行政管理几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三、行政效益原则的意义1、该原则是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能保持一定的运行效率。2、行政管理的高效对公民来说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利益,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与行政法的目的相一致,能促进行政法价值的实现。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概念从行政多元的角度考虑,可将行政主体界定为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提或该类组织体的代理主体。作为行政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原意义上,行政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而不能为自然人个人。2、

16、享有自身的利益。行政主体享有的利益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外,还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利益。3、存在独立的权利义务。4、具有独立的意志。5、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之手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综合体。行政主体则是行政组织中具有独立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总称。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是从不同角度来概括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强调的是那些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力,行

17、政组织则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或者说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三)行政主体的地位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二、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一)行政主体的范围包含以下十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

18、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二)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一)行政主体的资格1、组织要件。行政机关的组织要件:1行政机关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2行政机关的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3行政机关已被正式对外公告成立4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5行政机关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6行政机关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的要件:1、该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2、该组织一般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19、2、法律要件。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包括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也包括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直接重要的意义:1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2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3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现阶段一下集中特殊情况,行政主体的确认较为复杂:1、行政授权中的行政主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2、委托性郑重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是指一个行政主体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进行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

20、托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是行政主体的代理人,但其不因委托而享有行政主体资格。3、行政派出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我国的派出组织有两种: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4、非常设性机构是否为行政主体,又称临时机构。原则上,代表设立它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当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时,成为行政主体。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行政法

21、所这顶或确认的权利义务。可分为1单纯由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2既有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加以规定,又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3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等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为保护着类权利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从属性权利义务。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或履行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这个范围就是行政活动的范围,行政法规定了这一范围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即仅仅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概括为参政权利,受益权利,自由权利,受平等对待的权利,程

22、序权利等五大类。1、参政权利。行政相对人参政权利是指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依法依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影响、帮助或监督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活动有两条基本界限:1要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或者是行政相对人代表者的身份参与。2参与的是以国家行政管理为内容的活动。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行政活动的资格权,对行政活动的了解权、表达权、批评建议权和参与决定权,监督、控告和检举权,行政契约的协商、签订权,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公职的应试权和因条件合格的被录用权等等。2、受益权利。受益权利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

23、。可以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其他各种权益。保障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受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特定群体福利优待的受保障权,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参加基本性社会活动的受保障权。发展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各种条件而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符合条件者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受行政奖励的权利,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政策优待的权利,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保护性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一般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

24、,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3、自由权利。是指一切合法权益的自由。主要包括:1各种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自主享有。2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利。3抵制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力。4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基本内容是行政相对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行政主体的同等对待,具体包括行政立法上的同等对待,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上的同等对待。5、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的程序主要是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主要有:了解权,提出申请的权利,得到通知的权利,评论权,申请回避的权利,举证的权利,辩论权,程序抵抗权。事后救济程序中的主要权利有:被行政主体告知救济途径和方法的权利,

25、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有:1、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状态及其正常行驶的义务,即有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剥夺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2、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3、对行政相对人指导的义务。4、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救和赔偿义务。5、增进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义务。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还有一种平等互利的权利义务。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利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阻挠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2、配合行政主体正常

26、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3、服从新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对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决定,行政相对人不仅要旅行不得妨碍、阻挠的义务,还要履行服从、执行的义务。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七章 行政程序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时之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行政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

27、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基本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选择适用的程序不许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3、参与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

28、的了解权与参与权得以实现。该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2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是,要保证让相对人参与、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允许相对人提出反对意见等。3行政机关再试试行政行为是,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阅或复制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资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要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复议等获得救济。4、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是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尽可能的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两

29、者之间保持平衡。2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3行政机关要公正的查明一切与作出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真相。4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排除偏见。5、效率原则。1任何行政程序的设定都要考虑到实践性,防止拖延,保障快速实现行政目标。2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管理复杂多变的需要。3行政程序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4行政程序的设计要有利于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保证行政目标实现。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体极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2、告知制度。主要内容有:1告知决定。

30、2告知权利。3告知其他事项。告知的要求有:1告知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2告知的内容必须包括与被告知者利益有关的充分信息,以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的准备相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3、调查制度。在作出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包括询问证人、查账、鉴定、勘验等各种方法。4、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分为合法性理由和合理性理由。5、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制度。在正式听证

31、中,相对人享有以下权利:1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听证主持人的权利。2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3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4聘请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的权利。5通过质证及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6要求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做出裁决的权利。7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1行政处罚听证。2政府定价听证。3行政立法听证。4行政许可听证。6、辩论制度。进行对质的一种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1审裁分离制度。2裁执分离9、情报公开制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密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效率原则。12、行政救济制度。第八章 行

32、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 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的概念。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主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相对方的违法。2行政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时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范,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是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违法行政行为。3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4行政违法,乃行政合法的对称概念,是指行政记挂、其他

33、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包括: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1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对宪法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额违反。否则就是违宪、犯罪和民事违法。2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对行政法律原则、价值和精神的违反。3、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是一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政违法的主题是行政主体及行政

34、公务人员。2、行政违法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3、行政违法主题试试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违法主题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是主观上有过错。三、行政违法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如超越权限创制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内容上与法律或者上位法相冲突、相抵触等形式。具体行为违法,是指行政主题机器公务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原则,包括超越齿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形式违法等。2、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违

35、法。前者属于组织形态的行政违法,后者是个人形态的行政违法。3、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4、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行政实体违法和行政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主要是对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和保护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违反,程序违法是指对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违反。实体违法主要行政是指、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依据违法和行政行为的内容违法等。程序违法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等。6、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这是根据行政行为违反的是羁束裁量权的规

36、定还是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同,对行政违法的分类。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违法,即它在形式上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却违反了法的目的和精神。7、行政职务违法行为和行政违纪行为。这是根据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同,对行政违法做出的分类。行政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其职务上的要求的行为。行政违纪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8、单一行政违法和共同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可以由单一行政主体作出,也可以由多个行政主体作出。第九章 行政立法第四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其他行

37、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订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1)制定主题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政党都不具备主体资格。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典和有关组织法的设定,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2)从目的看,是为了实施法律规范和执行政策而制定的。(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一经对外发布具有外部法律效果,但不属于立法的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行政立法、也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4)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命令、决定、指示、公告

38、(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涵、会议纪要,且每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有规范的形式和适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题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2)效力的多层性。效力上与其制定主体的地位相对应。(3)从属性。相对于行政立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从属性。1在内容上,从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2效力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规范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无论是针对的主题还是行为、内容与结果都是不特定的。具有普遍性,其效力所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具有

39、执行力。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主体范围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范围要狭小很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较为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2、效力的大小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3、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范围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权设定行政处罚。4、制定的程序不同。较为简单。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制定和发布的主体不同,分为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立法性文件

40、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1、行政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由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所发布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2、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18个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享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外,其他的有权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2、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

41、考。五、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1、制定主体混乱2、程序不健全。3、监督不力。1机制不完善。2没有赋予行政相对人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独复议权。3司法审查机制缺失。六、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1、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2、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3、加强司法审查监督。4、建立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第三节 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一、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的概念行政征收、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弥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相应补偿的制度。1、行政征收、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对因行政征

42、收、征用而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基于补偿的制度。与国家赔偿不同,补偿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所导致的,而赔偿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引发的。2、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的目的是对因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遭受特别牺牲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合理补偿,从而恢复公共利益需要和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失衡关系。3、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行政征收的补偿具有多样性,而行政征用的补偿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为金钱补偿。4、行政征收补偿是行政征收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有关财产征收的法律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公正补偿条款,该法律就无效,如果

43、行政征收之前没有进行补偿,则行政征收违法。相对而言,由于行政征用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小,而且征用条件也决定其情况较为晋级,因此行政征用补偿不是行政征用的前提。二、补偿的理论基础1、公平负担说。次理论认为行政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应该有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分担。2、结果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主体机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害了相对人权益,则无论其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3、为限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他人的利益置于某种危险境地,则其就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4、特别牺牲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财产权

44、的形式都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三、补偿的基本原则1、依法补偿原则。依法补偿原则就是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主题、对象、条件、目的、范围、标准、方式进行补偿,尤其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2、利益平衡原则。行政征收、征用是给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队相对人的财产进行的征收或者征用行为,应该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确保各方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平衡。3、事前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一般不针对行政征用。四、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各种不同的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在范围和标准上比较复杂,下面以常见的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为例:1、土地补偿和标准土地补偿费

45、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标准为1征收耕地的补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2、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4、临时用地补偿。五、补偿的方式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的方式是主要以货币补偿,同时也不排除其他方式。六、补偿的程序1、公告2、登记3、审查4、决定5、执行第十二章 行政许可、确认和裁决第一节 行政许可我国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建设由县政府,有助于消除市场的部门分

46、割与地方封锁,建设统一的法制体系,有利于一直和减少腐败和滥用许可审批权力,建设透明、廉洁的政府,有利于一直和减少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的政府,有利于减少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的服务政府。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就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的主题是行政主体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在认为其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做出杰出一般性禁止的决定。3、行政许可是一身腥轻微,也就是只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关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能主动做出许可行为。4

47、、行政许可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许可制度,有效的管理社会活动,规范和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就是对禁止性行为的解除,恢复相对人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许可的设定主体法定,许可的设定形式法定,许可的实施主体及职权法定,许可的范围法定,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法定,许可的程序法定。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3、高效便民原则。体现为1行政许可申请形式高效便民。2

48、行政许可受理程序高效便民。3行政许可办理方式高效便民。4行政许可审批期限高效便民。4、信赖保护原则。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做出并生效,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纸,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3、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4、卫生行政领域的行政许可、警察行政领域的行政许可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