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社会保险法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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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专题讲座一、社会保险法制定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群众所共享。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集中体现了这一理念。 法律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

2、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经过近三十年的摸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社会保险发展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这就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但从发展方式上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主

3、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内需不足等问题。为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所谓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首先就是要努力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提振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格局转变;其次就是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包容性增长,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信心、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条件。 它能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发 展 能力,并有力地拉动国内需求,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社

4、会保险法基本内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九十八条。 该法以法律形式充分肯定了五项社会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社会保险未来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巩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总 则 总则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第二条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第三条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对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

5、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规定。 1、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社会保险法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一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为了维护公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了保证公民共享社会发 展 成果;四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2、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既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落脚点。 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我国尚处在社会主

6、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因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所谓 “广覆盖”,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从中受益;所谓“保基本”,就是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循序渐进,不宜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一下子把待遇定得过高;所谓“多层次”,就是要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既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又能照顾到部分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所谓 “可持续”, 就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

7、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二是职工个人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并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税收优惠的义务; 四是国家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义务; 五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

8、机构、工会组织担负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提供经办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十三条 ( 即第十条至二十二条 )。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和缴费对象;第十一条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基金构成;第十二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记账方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史欠账和收不抵支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计发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参保人员死亡及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明

9、确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明确了新农保基金的来源和待遇构成;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1、 养老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 在这一条里,社会保险法分别对三类群体参保方法及缴费对象作了规定。一是对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对非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对公务员和参公人

10、员。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理解,对第一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是强 制 性的;对第二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带有一定的自愿性。 2、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基金构成。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这既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履行的责任。 3、缴费办法和记账方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

11、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对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地方,看来需要对单位缴费基数作出必要的修改;二是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要不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需要认真研究。 4、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收不抵支问题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

12、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老职工历史贡献的肯定,也表明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是高度负责的。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由机关转入企业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二是政府如何承担,是承担兜底责任,还是发生一笔解决一笔。 另外,对非国有单位职工来说,看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值得研究。 5、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过去,由于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许多人存在着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

13、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因此,社会保险法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的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过去参保人死亡,可继承的只是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个人账户余额,这与以往的规定是不同的。 6、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在这里,社会保险法既明确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又明确了计发养老金需要参考的

14、各种因素。同时,把基础养老金改为统筹养老金,用词上也更加准确了。 7、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过去,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往往采取一次性的处理办法,即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达不到参加养老保险的目的。 这次,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作出了可缴费至满十五年按

15、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8、参保人死亡和因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将建立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制度,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二是国家有可能放宽因病退休制度,将不具备现行病退条件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9、养老金的调整。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

16、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很有必要。目前,我国养老金的调整缺乏正常的机制,受领导人的关注度影响较大,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建立起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水平上涨相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非常必要。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挂钩可保证退休人员及时分向社会发展成果,与物价水平上涨挂钩可保证退休人员实际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滑。 10、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养老金的计发。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

17、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谓分段计算,其实就是国办发2009 66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即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与待遇领取地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对应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并以该指数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11、新农保基金的来源和待遇构成。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 目前,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的县市启动,我区已有56各县市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达358万人,广大农民对此呼声很高。 国家原计划

18、2020年基本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现在看来这一步伐有望大大加快。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农保试点启动以后,农村居民都有了养老保险制度,而部分城镇居民仍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这次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同时,社会保险法还允许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就为各地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新的思路。(三)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

19、十条(即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城镇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和缴费对象;第二十四条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待遇标准问题;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关系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了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和涉及第三人费用的处理问题;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社会保险法规

20、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我区,考虑到非单位就业人员个人负担问题,政府允许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统筹部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2、新农合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我区新农合制度已普遍建立,据自治区卫生部

21、门提供的数据,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比例已高达95%以上。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目前,我区已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保率达80%左右。 4、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在我区各项医疗保险中,职工医保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略高一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支付限额和

22、报销比例略低一些。国家已提出明确要求,要逐步提高各项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5、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问题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目前, 我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为:男性 25年,女性20年。 6、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也就是说,除急诊或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才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是不能支付的。目前,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异地结算难。对此,国家已提出明确要求,各省正在积极探索具体办法。 7、医保基金不能支付的费用以及涉及第三人费用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在境外就医发生的费用,不纳入

2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谓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费用,我理解主要涉及未参保单位以及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逃逸导致的费用。对此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弱者的保护。 8、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相互责任和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据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事先签

25、定服务协议的办法,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也应当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9、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 统 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目前,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由于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基金不能随同转移,因而在转移接续方面还不够顺畅。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计十一条(即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和缴费对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办法;第三十五条明

26、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及工伤的认定和鉴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不能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第三十九条界定了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第四十条明确了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未依法缴费单位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1、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工

27、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参加与必须参加是等同的。 2、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这里有三层意思 ,一是行业费率应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来确定;二是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应由国家根据各行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来确定;三是各用人单位的

28、工伤保险费率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发生率的情况在国家确定的行业内费率档次中确定。 我理解,行业费率是指目前我们对一、二、三类行业(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风险较大行业)执行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是指目前我们对二、三类行业执行的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具体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为用人单位确定的费率。 3、工伤保险缴费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社会保险经

29、办机构有可能采取一年核定一次的办法来确定单位的缴费基数,这也是国家所允许的。 4、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及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这也就是说,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二是经过工伤认定。而要享受工残待遇,还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被确认为完全、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应做到简捷、方便。 5、不能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社会保险

30、法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 三是自残或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本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31、医疗补助金;八是因工死亡遗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来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现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这既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

32、所以要由用人单位负担,是因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单位无法安排工作而导致的费用,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了。同时,职工因工伤残一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再找工作时,可能会因身有伤残工资待遇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需要给予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8、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这也就是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将全部转入养老保险范围。因转入养老保险引起的待遇差距,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9、未依法缴费单位发生工伤后的处理

3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偿。 这对保障职工在单位未依法缴费的情况下及时获得工伤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0、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做出这一规定,对于争取时间,保证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具有十分

34、重要的意义。 11、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几种情形。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即有些职工发生工伤后长期不上班,又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作进一步治疗。对这种情况,过去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现在法律有了明文规定,工作将好做多了。(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九条( 即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和缴费对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确定方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失业

35、保险金的确定权限和最低标准;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办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办理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的 几 种 情形;第五十二条明确了职工跨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 1、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这也就是说,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

36、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也就是说,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确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

37、四个月。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满五年不足十年和满十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没有规定各缴费年限段的具体领取期限。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将对此作出必要的细化。 4、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这与以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5、失业期间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

38、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失业期间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执行;

39、二是同时具备领取多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领取,不得重复享受。但抚恤金能否重复享受呢? 这里没有说,我个人认为,也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7、失业登记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法律不仅明确了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登记

40、手续,而且明确了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的告知义务。这一点非常重要。过去,由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不明确,加之部分失业人员不了解政策,导致失业后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丧失了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现在法律对单位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将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8、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过去,有的失业人员对重新就业持消极态度,既不积极

41、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也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寻找新的工作。现在法律有了明文规定,无正当理由,只要一次拒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职业或提供的培训的,就可以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将有力地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当然,在介绍就业或提供培训时,还要注意听取失业人员的意见,若本人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所介绍的职业或提供的培训的,相关部门还是应当重新予以考虑。 9、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 统 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过去,由于政策不明确,不少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原有的缴费年限得不到累计计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在法律有了明确

42、规定,这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六)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四条(即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和缴费对象;第五十四条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内容;第五十五条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的构成;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生育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职工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但生育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2、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内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

43、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配偶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是全部还是部分,法律没有明确。我个人理解,应是全部生育医疗待遇。 3、生育医疗费用构成。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

44、用指什么,这里没有说,我个人理解,象生育期间住院的床位费、由生育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等,当属此类。 4、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二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这就要求各地将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生育津贴应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而我区现行的计发办法是按本人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发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自

45、治区现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就个人工资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不一致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七条(即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三条)。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相关程序和事项;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责任;第六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责任、义务及非单位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征收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的处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

4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

47、情况。 在这里,社会保险法不仅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对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方面的应尽职责作出了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对强化部门联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确保基金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职工和其他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未办理社会保险 登 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 登 记;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应缴金额。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国家将全面推广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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