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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住房保障家庭):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情况出租人同意将位于 【区】 【街或路】 【号】第 【栋】 【单元】 【号】房间,作为廉租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作住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类型 ,结构形式: ,所在楼层: 。室内设施设备状况(装
2、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出租人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1个月,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相关材料,经定期核查后,续签租赁合同。逾期续签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房屋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总计为 元。如政府对廉租住房租金进行调整,自调整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合同按新标准执行。租金支付方式:按 (月或季)支付,由承租人在每月(季)的第 日前以现金方式缴付给出租人。出租人户名: 。出租人账号: 。(二)保证金为人
3、民币 元,由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以现金方式缴付给出租人,作为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的保证金。本合同终止并结清全部费用后,出租人退还上述保证金余额。(三)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的,自调整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合同按新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由承租人按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给房屋物业管理部门。 (四)水费、电费、煤气费、 按供水、供电、供气、 部门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支付,由承租人在规定日期前按照相关要求直接缴付给供应部门。第四条 房屋使用与维修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承租人应当保证承租房屋及附
4、属设施的完好,承担由于保护和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部位及 、 、 等专有部位的维修责任。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租人权利和义务】1、遵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要求,审查和定期核查承租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3、负责对廉租住房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安全检查和政策规定的维修工作。4、租赁期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的情形时,有权收回该房屋。5、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1、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月租金额 交纳滞纳金。2、按时交纳水费、电费、煤气
5、费、物业管理费等。逾期缴付的,出租人可以划扣保证金直接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承租人需支付拖欠的相关费用及滞纳金。3、不得擅自将租赁住房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等。4、无合理原因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租赁的廉租住房居住。5、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6、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退出保障范围,并办理相关手续。7、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一)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二)承租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收回廉租住房,合同终止: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
6、、转借的。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5、经调查、核查发现承租人申请实物配租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廉租住房用地范围内搭建违章建筑的。7、拒不接受出租人管理或经出租人劝告拒不改正的。8、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的。 (四)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配合迁出并在10日内清空房屋,并结清所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未迁或未清空房屋的,遗留物品视为承租人抛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有权采取措施清空房屋。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任
7、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二)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三)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附属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其应缴的赔偿金应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1日,承租人须按应缴赔偿金的 支付违约金。(四)对于不按要求交租金,不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消承租人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资格。(五)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的,出租人收回廉租住房。第九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向 备案 份。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