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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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第二条学生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实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学生党支部对教育、管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

2、任。第三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各专业系成立学生党支部,每个班级成立学生党小组。第四条学生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五条学生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本支部各班级团支部、党小组开展理论学习、团员推优等工作,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要对“推优”工作有明确要求,不能敷衍塞责。第六条学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但必须保证每月不少

3、于一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并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七条学生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八条学生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各党小组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学校定期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学生党小组、优秀学生党员的活动。第九条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学生支部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

4、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第三章学生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学生党员入党后,由院党委统一安排党员责任区,学生党员在党员责任区须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在综合素质学风、学习笔记、假期实践、宿舍文明卫生等学习和工作环节中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第十一条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

5、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第十三条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四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a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b.受到校纪处分者。其他延长转正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a参与组织罢课者;b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C,考试作弊或

6、协同作弊者;d参加邪教组织者;e.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f.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其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正式党员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第十七条各党支部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本支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在全院范围内推广,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第十八条每年6月、12月,学生党员应进行自我鉴定,总结自本人半年以来思想、学习、工作、

7、生活中的情况。第四章学生党员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党员,支部选举、学院党委讨论后,可授予“电气与光电工程学院优秀大学生党员”称号,予以表彰,一般一年表彰一次。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具体评选校准和要求,另文规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党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本着“惩前炼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1. 一学期累计不超过三次(含三次)者,给予批评教育;2. 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第二十二条玩忽职守,

8、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加重处分。第二十三条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者;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者;以及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者,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第二十四条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在发展对象评议、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1 .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延长考察期一年;2 .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饭、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3 .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4 .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校纪校规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党员。未尽事宜依据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在学院党委。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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