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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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新时期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重点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预算下达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上级各项财政资金;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2、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贫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第三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运转有序、精准高效、监管严格”的原则,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攻坚力、)是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扶贫办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编制;负责对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拟定和下达;负责指导项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扶贫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县扶贫办是扶贫项目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

3、实施计划进行编制;负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提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资金申请的初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中:财政专项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的初审、以及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各乡镇(场、处)负责制定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负责组织项目

4、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项目后续管护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档案收集、资金申请、项目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并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负责。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全县建立统一扶贫项目库,具体流程为: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行业扶贫项目库,报县扶贫办汇总,由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入库。项目库由县扶贫办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补新、退出”机制。第五条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各乡镇(场、处)应根据全县扶贫项目库入库内容

5、,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各乡镇(场、处)筛选审查后,经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扶贫办汇总。(二)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草案,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场、处)。(S)全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并审批。第六条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扶贫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直接到户类项目不纳入公开招标和政府

6、采购的范围。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各乡镇(场、处)统筹安排;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一)到户类扶贫项目(不含政策兜底资金项目)应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采取农户自建、自购,各乡镇(场、处)全程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的方式进行。(二)扶贫培训项目。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开比选,确定机构实施。(S)扶贫资金投资的工程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制等。(四)实行招标投标制的扶贫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

7、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严禁项目中标单位对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五)扶贫资金奖补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类项目,依照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第七条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场、处)扶贫专干、村级监督委员会组成的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

8、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该项目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第八条工程性项目结算管理。扶贫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镇(场、处)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并予以审定。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审核。第九条扶贫项目的后续管护。(一)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

9、民集体所有,各乡镇(场、处)“三资监管中心”应当加强资产资源的台账管理,及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资源予以登记,明晰村级产权。(二)各乡镇(场、处)应指导项目村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订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并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县扶贫攻坚办应结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依据中央、省有关资金统筹整合文件精神,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年度统筹资金整合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要将统筹整合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第十一条建立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负面清单制度,严格做到

10、“五个不得”、“五个防止”:(一)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二)不得用于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四)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五)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六)防止“上进下退”,亦不能将统筹资金用在非统筹项目上;(七)防止将统筹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A)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九)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亦不得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十)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

11、众利益。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程序管理。(一)各乡镇(场、处)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资金规模,签署对项目真实性、实际完成结果、资金拨付额度负责的意见后,报送县扶贫攻坚办备案。(二)县扶贫攻坚办应当对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资金规模,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S)资金的审批拨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分类汇总予以初审,经县扶贫攻坚办签署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超年初计划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三条资金拨付额度管理。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项目实

12、施主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规定予以报批,由县财政部门给予支付。(一)对需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进度验收,工程类项目必须经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进度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拨付资金。(二)项目资金的拨付可采取预拨方式。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前,经报账人申请,预拨财政资金数额的30%用于项目启动。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三)对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扶贫项目,按捐赠协议确定条款拨付资金;捐赠协议对资金拨付无明确要求的,其资金拨付办法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13、四)对购买少量物资(10万元以下)发放到贫困户,采取先申请使用资金后报账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可给予预拨资金。资料包括:村书记和乡镇分管扶贫领导分别签名的资金拨付申请、购买物资合同(含预算清单)。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资金拨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正式发票、受益贫困户签名等资料。(五)到户类项目资金(以奖代补、民政社会救助等政策兜底性资金),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直接补助到户。(六)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或项目无法实施需进行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予以缓拨资金或予以停拨资金的意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或作出调整方案并

14、报县扶贫攻坚办及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县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追回已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或隐患消除后再行拨付。第十四条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项目结算资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一)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项目结算资金制度。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在未经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合同总金额的20%比例预留项目资金,待项目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审核或审定后再据实拨付。(二)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比例,预留项目

1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复验合格后及时拨付。第十五条扶贫资金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经过审批程序后进行报账。(一)到户类项目资金支出,由县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二)工程类、采购类和服务类等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实行直接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需支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实行直接转账支付。直达支付的账户必须是工程类、采购类和服务类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银行账户,严禁向合同协议外的公司、企业、

16、个人等账户支付资金。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六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遴选机制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精准投放、精准使用。县财政局要强化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年终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另行制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处)对项目和资金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第十九条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

17、,围绕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并加强与扶贫、民政、住建、公安、工商及相关产业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资金精准度和监管效率。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条提升资金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扎实推进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引导扶贫对象成为参与项目建设、监督资金使用的重要力量。县财政部门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等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18、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未及时报送扶贫项目库资料,影响扶贫项目库建设的。2、对纳入我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工作的。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1、扶贫对象审

19、核不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2、未按规定建设全县扶贫项目库的。(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1、未按规定程序和途径及时拨付资金的。2、未通过“一卡通”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1、虚报扶贫项目,套取、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2、单位或个人冒领、私分贫困户扶贫补贴资金的。3、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4、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6、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7、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

20、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第二十二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一)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在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落实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第二十三条推动问题整改和制度完善。县财政局、扶贫办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注重揭示和反映阻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及时完善有关政策或提出工作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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