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贯课件.5.1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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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条款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立法背景及办法出台的意义,立法背景,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发展迅速。我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制定办法的必要性,立法背景,一,全区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43.5%提高到2017年的49.2%,提高了5.7个百分点;住建领域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2.16万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27

2、.8%。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186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42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7%,是全区经济增长速度的1倍以上,2017年增速达到22.1%,排名全国第4位。建筑业从业人员从2012年的62.5万人增加到2017年的126万人以上,每年新增工作岗位12.7万个。,(一)我区建筑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实现了高速增长,立法背景,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历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把安全作为人民对美好生

3、活的需求提出来,意味着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短板之一。,(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短板之一,立法背景,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而我区一直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面对近年来我区严峻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亟待结合我区实际对条例一些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这对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三)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立法存在空白,办法出台的意义,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22日颁布,已

4、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破,是我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完善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破,办法主要条款解读,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二条】,办

5、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一)关于立项名称的变更:在自治区法制办立法审查小组审查阶段,自治区法制办提出:鉴于原规定(草案)的整体框架比较完善,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

6、安全生产职责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将规定变更为办法更为妥当。,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二)关于“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的区别:条例对“建设工程”已经作出了具体定义,根据立法规则,办法不能与上位法重复,考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另行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借鉴山西、湖南、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以区别于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考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另行立法予以规范。,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自2010

8、年11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照山西、湖南、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我们将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协调责任【第八条】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协调责任】,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与参建

9、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处于核心和优势地位,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参与深度直接影响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为此,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责任。当建设工程规模体量较大时,建设单位通常会把建设工程划分成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各标段的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同一家单位。此时,相邻标段之间相互借用对方场地临时堆放材料、共用运输

10、通道、共用变压器、建筑起重机械互相干扰、基坑开挖互相干扰等情况非常普遍,存在可能互相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行为。而各标段的施工单位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缺乏统一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须对此情形做出规定。,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协调责任】,二,(一)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相应的立法尚未完善,故对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的描述未写入办法,待上位法进行描述。(二)关于总协调职责的委托:若建设单位不委托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则由建设单位履行总协调职责。,办法第九条【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二,第九条 建筑工程

11、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00年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并在2016年组织了修编,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可以作为在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工期的参考。对于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每次进行评审的专

12、家数量等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有必要,各市可以在实践中以实施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上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

13、产费用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实践中难以实施。一是建设单位大多利于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有的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到建设工程主体封顶或者达到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才开始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工程款中一同拨付,导致实践中无法分清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支付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是否把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是否有挪用行为。为此,设置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制度,并且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支付义务,可以更好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第十条第四款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

14、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部分建设单位提出,一些施工单位在工程已完成后,建设单位拨付到其专户上的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变成了施工单位的利润,违背了把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明确支付标准、设立专户管理等制度设置的初衷。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不再需要投入,施工单位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办法第三十三条【与第十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

15、时,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二)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本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办法:很多省在其规定办法中直接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我们认为合同款的支付约定属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具体的规定,故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以及未约定的法律责任。(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的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不需要根据

16、项目来设立,也就是说一个施工单位只需要设立一个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即可。,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三)关于时间节点的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对“工程施工完成后”未作出具体的定义,具体到实践中,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这一节点进行具体的约定,予以明确。,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成果文件中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并提出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的要求【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文件编制、安全检查、安全验收、重大危险源监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办法第

17、十三条【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条例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除五方主体外,对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当模糊,操作性不足。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在现实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的安全责任未具体明确,勘察设计成果对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明确了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

18、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条例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除五方主体外,对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当模糊,操作性不足。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在现实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的安全责任未具体明确,勘察设计成果对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本条明确了施工图

19、审查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服务。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在实践中,监理

20、单位不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细则、不按合同约定组成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故作以上规定。,办法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已经作出了定义,但是比较抽象,出于和“建设工程”类似的原因,在办法中不能再重新定义。故办法采用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这一较为通俗易懂的表述,其内涵和我们以往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常说的“重大危险源”是一致的。,办法第十七条【监理检查】,二,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

21、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在实践中,监理单位未定期对监理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主动了解监理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态,继而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是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故作以上规定。特别是对于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量化规定,我区自2011年作此要求以来,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行的。,办法第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

22、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于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办法第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并处”的表述: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无需等待整改结果,可以一并进行罚款。办法也与时俱进,推行严查快处,与新安全生产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

23、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及项目实际,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对施工项目的监理活动,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组成。虽然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作出量化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我区自2011年开始要求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巡查、每周检查、每周例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

24、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巡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由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常态化的检查,旨在发现具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指出。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进行的检查,旨在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各位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工地例会,主要是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召开会议,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入等目标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措施。,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

25、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大量工程实践表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是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条依据我区实践对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作出量化规定,有利于强化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履行监理责任。履职不到位的法律

26、责任,已经在条例中明确。,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关于“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表述:这一表述在办法立法专家论证会上产生过比较激烈的讨论,来自各大专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各高校法律专业的教授对此进行了超过一个小时的讨论。“一年内”不是具体的自然年度,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第一次被发现不在现场起算的;原规定是“一年内连续3次不在施工现场”,专家们认为连续3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且认定标准过低,故作出修改。,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监理方面的责任】,二,第十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

27、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

28、理。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办法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二,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检测单位应当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必不可少的施工机械,其使用周期长,安装使用拆除危险性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例如:2008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台塔式起重机倒塌,砸中相邻的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遇难,5名儿童受伤;2016年10月7日和1

29、0月8日,贵港市两台塔式起重机分别倒塌,造成4人死亡;2018年2月8日河池市拆除塔吊时发生倒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进行检测,是判断建筑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科学手段。但是,由于利益驱动,不少检测单位偷工减料不按照规定内容进行检测,甚至不到现场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带病运行的起重机械。因此,我区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强化重点核查。故作以上规定。,办法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

30、定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1、。第十六条第三款: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办法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法律责任】,三,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未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文说明:本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第二十一条】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要求【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频率要

32、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施工单位是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执行单位,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总分包责任划分不清晰,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突出问题,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实时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总分包责任划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同时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使用、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建筑工程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33、二,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的动态监督检查。,我区实践证明,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具有积极作用。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

34、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35、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

36、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37、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二,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频率】,二,第

38、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和书面整改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频率】,二,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3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 3 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应法律责任】,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二)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条款解读,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理【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二十七条】,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实践证明,加

40、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防止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职责分别作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五、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二,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二)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三)施工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检测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41、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疏于监控,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本条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安全技术交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42、一)项【安全技术交底】,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

43、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安全技术交底】,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遵守如下规定:(一)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

44、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说明。,“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

45、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并由单位负责

46、人现场带班检查。,“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检测验收】,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检测验收”,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建筑工

47、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在总结我区近年来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的程序要求【第三十条】。二是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第三十一条】。,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二,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

48、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着检查计划性不强、执法扰民等问题,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可以防范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同时可以减少权力寻租、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可以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办法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49、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大点第(二)项: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三大点第(二)项: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

50、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办法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金融、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工程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办法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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