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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合同协议书 合资经营合同协议书一目录(1)总则(2)合营各方(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合营各方的责任(7)技术转让(8)产品的销售(9)董事会(10)经营管理机构(11)设备购买(12)筹备和建设(13)劳动管理(14)税务、财务、审计(15)外汇收支(16)合营期限(17)合营期满财产处理(18)保险(19)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20)违约责任(21)不可抗力(22)适用法律(23)争议的解决(24)文字(25)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总则中国_公司和_国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
2、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省_市_区_街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_国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国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_。合营公司
3、的法定地址为:_省_市_路_号。倘有需要可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第四条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
4、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_。产品品种将发展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或双力商定的一种外币)。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_元,占_%,乙方_元,占_%。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现金_元机构设备_元厂
5、房_元土地使用权_元(公司使用土地的费用按每平方米每年_元计算)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共_元乙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共_元(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_(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各方在合营期不能减少注册资本。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
6、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人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
7、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章技术转让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
8、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造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门,保
9、证如期提交;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售额的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10、协议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第八章产品的销售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内销部分占_%。根据需要合营公司派_名人员去_在职培训销售业务,培训费由_承担。(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
11、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12、。(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方推荐;副总经理_人,由甲方推荐_人,乙方推荐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年。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
13、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设备购买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人组成,其中甲方_人,乙方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_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
1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三章劳动管理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
15、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章税务、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立账,其会
16、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第十五章外汇收支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合营企业的外汇支出必须做到:(1)保证合营企业的外
17、汇收入大于支出。(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贷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出外汇者外,一律用人民币结算。第四十九条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零部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差旅费;(5)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第十六章合营期限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8、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第十七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八章保险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五十三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第五十五条
19、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二十章违约责任第五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缴足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
20、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五十八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九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
21、方协商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六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六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22、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第六十二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三章文字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上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六十四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
23、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六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第六十七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中国_公司代表(签字)_国_公司代表(签字)合资经营合同协议书二甲方:_身份证号码:乙方:_身份证号码:丙方:_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
24、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
25、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4.债务承担:
26、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
27、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
28、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在合作期间,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红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资。如情况恶劣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
29、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公司的损失。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
30、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
31、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甲方_合伙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
32、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10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
33、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合资经营合同协议书三甲方:_身份证号码:乙
34、方:_身份证号码:丙方:_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2.各合
35、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3、盈余分配:除去
36、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
37、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
38、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在合作期间,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
39、,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红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资。如情况恶劣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公司的损失。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
40、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
41、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甲方_合伙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10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