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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
2、置。1.2.2 及时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4个实施方
3、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转贷市、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
4、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
5、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政府督查、宣传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1.1 市级层面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 1.2县(市、区)级层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
6、作,完成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2部门职责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审计部门负责对
7、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6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7宣传部门负责在发生风险事件后,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正确引导舆情。2.2.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
8、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 2分析排查市、县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方式和手段,根据本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本地和部门债务风险状况。列入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本地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3.3 信息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
9、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3.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
10、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3.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4 分类处置3.4.1地方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但原债务的偿还渠道不变,仍由原债务人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
11、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4.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12、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3.5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特大)、级(重大)、In级(较大)、W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3.5.1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
13、转贷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市本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市本级或2个以上(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2II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市出现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
14、,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全市出现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县级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5)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3II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各县
15、(市、区)人民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需要认定为In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 5.4IV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2)需要认定为IV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
16、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有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
17、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
18、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
19、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4.1. 2I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I)有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2)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3)县(市、区)人民政府偿还省
20、转贷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照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计算加收滞纳金一并扣回。(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4.2. 3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I1.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县(市、区)级政府化解债务风险。(2)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并依法处置政府资产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
21、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3)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县(市、区)级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4)市人民政府适当扣减I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5)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4.3. 4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
22、级、In级、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2)市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向省财政厅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4)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5)市人民政府暂停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
23、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
24、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
25、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按照省财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风险县(市、区)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及时足额归还。(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
26、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6)改进财政管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3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其中,启动W
27、级应急响应的,由本级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启动In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启动I1.级和I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4.4 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4.5 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
28、告。5.2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 人力保障市、县(市、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
29、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管理政府性债务。6.3 资源保障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6.6 责任追究6.7 6.1违法
30、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31、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6.6.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W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6.6.3责任追究程序(1)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
32、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市人民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7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