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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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确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清单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制度。通过制定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药安办

2、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建立健全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各区食药安办负责统筹辖区内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食品经营环节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经营环节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刑事打击和行政拘留工作。第五条(工作原则)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食品

3、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管理理念,聚焦重点品种、环节、场所等,实现科学、精准、动态管理;坚持综合治理与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层级各部门职责,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第六条(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清单是本市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重点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25%或者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或者引发敏感、重大、特别重大等舆情事件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纳入清单。经整治,上一年度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4%且评价性抽检合格率N98%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移

4、出清单。市食药安办在制定、调整清单前,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食药安办征集意见建议;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或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第七条(清单的内容)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名称(原则上应当细化为食品品种、食品细类);(二)常见不合格项目;(三)产品风险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四)风险环节、场所等监管信息提示;(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第八条(清单的实施)对列入清单的食用农产品,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整治目标、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措施并予以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食药安办应当实时跟踪,确保整治成

5、效和进度,并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向市食药安办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第九条(清单的应用)对列入清单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并加大追溯、抽检等力度;在对重大活动保障、中小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含中央厨房配送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做好已列入清单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工作督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可以组织联合督办。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一条(风险交流和数据共享)建立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跨区域、跨部门风险预警交流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数据的综合运用,推进数字赋能,推进食用农产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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