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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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巩固打击取缔“地条钢”整治成果,杜绝“地条钢”制售行为死灰复燃,根据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长效机制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认识生产销售使用“地条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红线意识,将打击取缔“地条钢”生产与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同步推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地方主体责任的监管模式和企业守法自律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全市严厉打

2、击“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各项工作措施,千方百计确保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到实处。二、工作目标切实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防止“地条钢”生产死灰复燃,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中频炉、工频炉等熔炼设备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具有中(工)频炉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群众投诉举报、部门协查通报、明察暗访等全面收集“地条钢”违法线索,以形成“零容忍”的震慑态势严厉打击“地条钢”,确保全市“地条钢”零生产、零销售、零使用,促进钢铁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三、取缔范围以废钢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除机

3、械制造行业用于生产铸件(终端产品不能是钢坯和钢材)、钢铁行业作为合金熔化装备或小批量特殊合金熔化生产电渣重熔锭外,其他所有采用中频炉配备连铸工艺,无论是否配置精炼设备,都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都在取缔范围。四、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交易市场、重点使用钢铁项目的排查力度,强化对已拆除的中(工)频炉设备的流向监管和铸造行业的中(工

4、)频炉的生产监管,严查“地条钢”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确保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具有中(工)频炉设备的企业全覆盖、无死角监管。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将责任明确到乡镇(街道)及具体部门,不折不扣抓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县(市、区)、经开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和指导,按照产业政策从源头把控。对各县(市、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疑似问题企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根据甄别结果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5、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铸造行业产业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铸造企业严格按照行业准入进行规范市场、淘汰落后设备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区域内所有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轧钢企业规范生产,防止获证企业使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建筑用钢材(含钢坯);适时检查获证企业钢坯来源,对有“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按程序上报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凡发现疑似问题企业,一律责令立即停产,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销售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对经销、运输“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把好流通领域钢材市场质量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负责加强建筑行业钢材使用管理,严防“地条钢”进入建设领域。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一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涉嫌“地条钢”犯罪行为的查处,依法处置在排查和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供电局负责对钢铁企业、铸造行业中拥有中(工)频炉的企业进行用电异常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确实属于“地条钢

7、”非法生产行为的企业,依法协助进行停电处置。五、工作举措(-)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强化横向纵向联动,建立核查报告制度,确保取缔“地条钢”不留死角。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牵头做好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要强化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要实施片区巡查制,对所巡查区域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县乡两级

8、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打击取缔“地条钢”职责,对发现的“地条钢”线索,要第一时间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二)实行片区巡查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供电局参与,负责麒麟区、马龙县、会泽县、经开区巡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供电局参与,负责沾益区、宣威市、富源县巡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供电局参与,负责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巡查。各片区要采取突击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具有中(工)频炉的钢铁企业和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确保打击“地条钢”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用电、税收监管供电

9、部门要充分利用电网大数据资源,重点跟踪已取缔“地条钢”产能企业和已查出拥有中(工频炉)企业用电情况,每季度将有关用电信息通报同级发改、工信、质监部门;对已取缔的3家“地条钢”产能企业和已查出的24家拥有中(工)频炉企业,负荷异常增加的,供电部门要及时告知同级发改、工信、质监部门并配合进行现场核查,协助有关部门确认异常用电原因,消除“地条钢”死灰复燃隐患。对新报装钢铁用电大户要加强资料审查,按照同级发改、工信、质监部门意见进行用电业务办理,确保没有“地条钢”和其他钢铁落后产能设备,方可办理用电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大数据监测,每季度将开具涉及钢坯、钢锭、方钢、铸坯(锭)等产品发票的生产企业名单

10、通报同级发改、工信、质监部门。各级发改、工信、质监部门要联合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是否存在“地条钢”或其他钢铁落后产能设备。(四)持续做好专用设备登记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并按要求持续做好后续新增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市钢铁行业化解办。市钢铁行业化解办及时组织发布拥有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登记企业清单。要建立监管台账,突出抓好钢铁行业已拆除12套24台中频炉的流向监管,抓好铸造行业已拆除的3户9台中频炉和已登记的21户64台中(工)频炉企业的监管(具体监管安排见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将清单内企业纳入

11、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清单内企业将中(工)频炉有关设备用于炼钢。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监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安装视频系统,进行远程监控。(五)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确保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将专用设备用于炼钢,并按要求彻底拆除“地条钢”生产设备,切实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地条钢”产能的企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及法人、实际出资人、高管人员等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县两级要充

12、分利用举报电话渠道,进一步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共同做好监督,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单位在接到举报电话后,要第一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并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六、有关要求(-)严格监管督查。坚持“四不两直”工作方式,根据职能职责,采取部门独立监管执法与联合监管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明察暗访。建立健全监督档案,加强工作痕迹管理,确保监管工作规范化,严防企业使用中(工)频炉熔炼设备生产“地条钢”。(二)严格责任落实。负责重点企业监管的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职,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监管企业生产现场核实。(三)严格信息报送。各县(市、区)、经开区及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打击和取缔“地条钢”、中频炉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经验总结及时报送市钢铁化解办。(四)严格督查问责。对在监管过程中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加大谈话提醒力度,提高约谈频度;对在监管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对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地条钢”死灰复燃线索,经核实确认的,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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