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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关于印发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及时高效、实事求是、适度救助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
2、行。二、救助对象1.小额临时救助对象。一次性救助金额IOOo元以下。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三、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流程(一)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申请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
4、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2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3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
5、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审核审批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照相存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2 .集体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小额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3 .公示及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批给予和不给予小额临时救助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批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
7、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忠县临时救助办法(忠府办发(2017)8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四、发放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结果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每月2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乡镇(街道)月城乡困难群众小额临时救助金发放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和打卡发放银行回执单复印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五、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交的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表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额临时救助及急难型临时救助。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乡镇人
8、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小组长、志愿者及楼栋长(网格员)“三级信息员”制度,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拓宽应急救助渠道,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2.规范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以及救助对象的电子信息档案,并将电子信息档案按月传县民政局存档,同时按要求按时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系统。3严格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除紧急情况下用于急难型家庭救助外,严禁用于解决信访矛盾、工程补偿、伤亡补助、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紧急情形救助,严禁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4.加强监管。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临时救助备用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和在规定时限内救助不及时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