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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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民法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人事合同指学校与劳动者确立人事、劳动等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派遣合同(目标任务书)和工作协议。第三条人事合同订立和变更,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制外人员人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五条人事部门为学校人事合同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人事合同拟定、签订及管理相关工作。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学校与事业编制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与预聘制

2、、派遣人员按照派遣协议订立岗位目标任务书,作为派遣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工作协议。第七条人事合同以书面(中文)形式订立,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由人事部门拟订,报学校审定、备案。个案合同一事一议,需提请政策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做合法性审查。第八条人事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基本信息;(二)合同期限;(S)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纪律;(四)权利和义务;(五)薪资待遇;(六)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合同的责任;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合同各方可协商约定其他事项。第九条事业编制、预聘制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

3、形经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订立中期、长期、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人事合同。第十条学校按国家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人事合同期限内。第十一条已建立人事、劳动等关系未同时订立人事合同的,应自劳动关系建立1个月内订立。第十二条人事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合同期限应准确、无涂改,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各方各执一份。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三条人事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第十四条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4、学校可解除人事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在求职和合同签订时有欺骗行为,提供虚假履历、文凭、资格证书、自荐和推荐材料等;(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解除人事合同:(一)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S)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人事合同无法履行

5、,经协调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单方面解除人事合同:(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S)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解除人事合同:(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S)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事合同终止:(一)人事合同期满;(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三)退休、退职、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劳动者要求解除人事合同的,应提前30日

6、书面提出申请。劳动者要求解除人事合同但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正常工作,继续履行人事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人事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解除人事合同。由学校出资聘用、进修、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人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完结,由此引起的社保、档案管理等不良后果,由劳动者本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人事部门按年度建立人事合同台帐,记录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等情况。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

7、责本单位各类人事合同的履行,安排专人负责人事合同日常管理和装订、归档。第二十五条严格人事合同流转、借阅程序,做好合同返还签收登记。第二十六条人事合同发生变更后,二级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商一致的的合同变更书或补充协议送交人事部门审批、盖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违反人事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另有约定豁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则第二十九条因人事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人事处授权后勤集团负责本单位非事业编制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授权同济医学院负责院区非事业编制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授权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学校集体所有制职工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指导、监督,每年度向人事处提交报告,重大事项提请人事处研究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冲突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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