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三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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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二)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S)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对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1

2、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N2.7。2 .外语成绩要求(1)非外语专业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民办、单招、专转本、非外语专业艺术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2)英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3)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5)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6)凡因中外合作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

4、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S)因作弊而受处分者。(四)毕业设计(论文)等有严重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五)有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执行:(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5、做出决议。(S)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第六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如下:(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位。(二)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五条。(三)学校受理补授学位申请的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第八条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按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

6、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一)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将无法进行修改。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

7、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第十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递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第十一条学生如遗失学位证书,可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学士学位授予证明。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箱一宦NJ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学士

8、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制度、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9、惯。(二)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专项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S)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N2OO(实际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外语成绩要求:1.普通本科毕业生(非外语类专业统招生,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高校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等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2 .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30分及以上。3 .对口单招项目、专转本项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含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项目(4+0)等

10、)等其他类型非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4英语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类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5 .日语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类专业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6

11、.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及以上(其所修语种为日语)。7 .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及以上。8 .因中外合作办学或学分互认等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9 .非英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雅思英语成绩5分及以上或托福英语成绩45分及以上,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

12、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四)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一)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

13、位做出决议。(S)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四)毕业生对于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发布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五)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一)因所修课程成绩或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二)应届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获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14、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S)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七条。(四)学校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9月和12月。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第十条教务处负责按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一)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三)各二级

15、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将无法进行修改。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第十二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递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十三条如学士学位证书损

16、毁或遗失,学生可到学校档案馆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17、结合学校普通本科培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凡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第二章授予条件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符合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学科基本要求;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4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18、各教学环节的学业,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21.5),并且每一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位课程所要求达到的学分绩点。第五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六条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三章授予程序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基本学制年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19、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代为统一办理。基本学制年度外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2 .初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反馈学生无异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报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3 .复核。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无异议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4 .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

20、予学士学位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 .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行文公布。6 .备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八条毕业时因成绩问题未获得学士学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合格,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救济程序第九条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学位评

21、定委员会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原则上证明书只出具一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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