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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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端正学风、严肃考纪,使学院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考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院的教风、学风、校风以及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各级部门及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做好考务组织工作,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考试管理模式。

2、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办公室、监察室、督导办、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院(系、部)负责人等组成。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院(系、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学工秘书等组成。第五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明确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 .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3 .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通报、处理作弊学生,对有失

3、职行为的监考教师及考务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4 .负责学院考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院级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二)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协调、组织与管理本院(系、部)的考试;5 .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组织印制、保管、发放等工作;6 .负责本院(系、部)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对学生提出的缓考申请(包括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于该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7 .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考风考纪建设,负责监考教师安排及考务培训工作;8 .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成绩登分,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分析评价及试卷整理归档等工作;9 .负责本院(系、部)考

4、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三章考务工作第六条考试时间(一)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校历确定。所有统一考试课程不允许提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若擅自提前组织考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二)考试日程按上、下午各一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需要采用特殊考试形式的须经所属院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通过、备案后执行。(S)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指定考试时间;其它课程考试时间由各院(系、部)在学院规定的考试周内自行安排。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各院(系、部)应提前一周将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5、程都应当进行考核。(二)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试或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性质确定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各院(系、部)向学生及任课教师公布。(三)考试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的形式,考查可通过作业、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四)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教研室主任审核所属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执行。第八条考核科目(一)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

6、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第九条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一)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查制,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该门课的考核资格。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30%以上(含30%);缺交作业、实践、实习报告、实训报告、顶岗实习日志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30%以上(含30%);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情况认定考试资格,院(系、部)确认取消考试资格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客观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并在教师工作手册中全面、认真的记载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四)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

7、教务处备案后,于课程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第四章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第十条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一)命题的水平、题型、题量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为准,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二)命题应题量合理,难易适中,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S)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选择相应的题型,各类题型应当合理搭配,每套试题一般应不少于三种题型。各题应立意清楚、彼此独立,不得相互提示或暗示其它试题答案。开

8、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四)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是应考人数的1.5倍,且不得重复。口试题签应当提前两周由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五)笔试课程应提交A、B两套试题及答案,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均按120分钟准备),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o(六)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各任课教师具体实施。同一门课程应当采用同一份考试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考试,试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统一制题,鼓励建立试题库,采用试题库的形式出题。制题教师在制题同时应拟定参考答案及赋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核。(七)

9、同一科目、不同学时的课程则需分别命题。(A)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教师命题的质量进行审核。第十一条考试命题完成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任何人员不得在考试前泄露考题,否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二条试卷印制与管理(一)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和试卷审批表(附件1)均需在考试前两周以纸质和电子稿两种形式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试卷审批表上的项目要填写完整、准确。(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院(系、部)自行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装订工作,并将试卷分装、封袋且责成专人妥善保管。(三)命题教师和在试卷印制、装订、分发中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

10、露考题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教务处,且停止该门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应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当按照教师监考守则组织考试工作。(六)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用试卷袋将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试卷按照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进行封装,并及时交到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七)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所在的院(系、部)到参考学生所在院(系、部)或教务处取回试卷,组织本教学单位的评卷工作。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由课程归属院(系、部)指定专人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五章考试组织第十三条学院考试工作小组办公室

11、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各项考务工作。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学校的教室、管理人员、教师由学校考试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其相应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安排。第十五条所有考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各院(系、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考生人数在30至60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教师。第十六条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院(系、部)的试卷接收、封装、保管、发放、评阅及移交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第六章考试巡视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考试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八条在学生考试期间,学校领导、院(系、部)领导、督导办要对全院考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12、各院(系、部)考试巡视组由院(系、部)负责人任主考。第十九条巡视组有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条成绩评定(一)教师评卷应当按照参考答案要点和赋分标准公正评阅。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加分)。评阅试卷时,每个采分点处必须给出小分;小分加总后的分数为该小题得分,填写在该小题题号旁;各小题加总分数为该题型得分;每一题型得分应当分别填写在各题型题号旁和卷首得分栏,并据此评定卷面总分。教师不得随意提分、扣分,不得给人情分、印象分、凑合分。(二)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更正得分,更正人、阅卷负责人必须在更正处、各题型题号旁、卷首得分栏处盖章更正、签名,并对更正的内容负责。(S)评阅

13、试卷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字迹的笔。(四)考试课程(含开卷)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根据期中考试、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以百分制综合评定,60分为及格;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为6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应为40%o课程达到60分或以上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选修课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五)教务处和督导办负责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质量和学生答卷情况。第二十一条成绩的登录(一)全部试卷评阅完毕,各阅卷小组或阅卷教师自查无误后,登录成绩。(二)任课教师应在规定

14、的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工作。(S)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生成绩登录工作,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进行补登。第二十二条教师完成成绩登录后,以考试班级为单位填写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附件2),和平时成绩记录表、考试登分表、空白试卷试卷及参考答案一份同批改完的考试试卷一并交所属院(系、部),由教学干事负责验收。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查询与更正(一)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试卷核查的书面申请,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干事同时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核查试卷。(二)经试卷核查,确因教师评卷有

15、误需更正成绩的,应由教师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成绩更正单(附件3),并做出情况说明,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院(系、部)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部)、学生各存留一份成绩更正单。全部成绩更正工作应于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第二十四条在下一学期完成成绩更正工作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教学干事打印班级的全部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对成绩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变相提分、加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重修第二十六条补考与缓考(一)学校补考时间由教

16、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部)安排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提前一周通知学生。(二)考查课、机考、口试、体育、舞蹈、实践类科目补考等,经教学干事联系任课教师后,由课程所属院(系、部)具体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S)学生因总评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插入低年级同专业重修后再次考试,若仍不及格,则认定为本课程学业不合格,导致的其他后果(如不能毕业)按相关规定办理。(四)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缓考的,要在考试一周前出示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院(系、部)申请,由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考试。补考、缓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试评分标准计算,缓考

17、不及格的参加重修。(五)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重修该课程。(六)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的补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试评分标准计算。(七)补考结束后,教学干事在3日内将补考试卷转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3日内批阅完毕,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登录学生补考成绩。(A)学生因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及答辩及相应资格证书未取得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半年内向所在院(系、部)提交书面申请,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补考成绩未及格的,不再给予补考机会。第九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七条各院(系、部)要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监考守则,学校执行考试管理制度、违纪处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使教师充分认识考试监考的重要性,使学生充分认识考试违纪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考试违纪。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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