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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5.04生效日期:2023.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鲁人社字20233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3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现将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5月4日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运行质量,强化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
2、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基地)等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博士后平台)。第三条评估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坚持常态化和阶段性相结合,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旨在以评促建、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平台整体发展质量,
3、推动全省博士后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平台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评估等级确认、公示和结果使用等;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基地)的评估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工作,相应承担评估材料汇总和核查、实地检查、提出评定等级建议,以及评估结果反馈和督导整改落实等职责;各博士后平台负责根据评估工作部署及评估内容梳理总结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落实评估后的整改工作。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五条评估工作分为建站评估和常规评估两类。建站评估主
4、要针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平台开展,于博士后平台设立的第二年组织实施;常规评估主要针对完成建站评估并取得合格等级的博士后平台开展,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六条建站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的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1 .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是博士后管理机构设置,博士后工作规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配备,以及博士后招引联动合作关系建立等情况。2 .招收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博士后招收人数、博士后合作导师配备,以及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情况。3 .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享受设站单
5、位职工同等待遇等服务保障情况。第七条常规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日常运行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培养、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1 .博士后招收情况。重点是招收博士后数量及结构(应届、全职、海外博士后招收比例)等情况。2 .博士后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导师作用发挥情况,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情况以及博士后出站、出站留鲁等情况。3 .博士后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情况。重点是博士后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发表论文著作、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成果转化、创新效益等情况。4,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配套服务情况、博士后待遇保障情
6、况等。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特点建立健全博士后平台评估指标体系,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第三章评估的组织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博士后平台的评估工作。常规评估从本办法印发当年度开始组织,建站评估根据全省博士后平台设立情况组织。第十条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按照省人力社会保障厅通知部署,结合评估类别要求,分别组织新设立平台、原有平台开展自评,如实收集填报相关数据材料,形成自评报告。各博士后平台对报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
7、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分别对所管理的博士后平台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有针对性实地检查,提出参加评估的博士后平台的评定等级建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日常工作监测、调研等对评估等级意见进行确认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评估的实地核查工作。第四章评估结果及使用第十三条建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常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四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省人力资源社
8、会保障厅将给予通报表扬,在优秀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管理工作者推荐表扬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十五条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提出警告并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给予612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撤销博士后平台设立资格。撤销的博士后平台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评估的;2 .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 .新设站后一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的;或新设基地后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的;4 .评估后连续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的;5,没有为博士后提供承诺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