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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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第三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

2、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六条市级各部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

3、、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四)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五)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六)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第八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IOO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89分为良、60(含)79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市级各部门全覆盖自评,根据市财政局统

4、一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涉及重点项目的市级部门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第十四条评

5、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

6、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市级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级各部门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

7、预算安排挂钩。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照“两书一函”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一)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产品;(二)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S)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四)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五)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六)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转非招标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A)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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