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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竹地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竹地板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测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中所定义的重竹地板。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标准条文,本标准执行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本标准的使用者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的可能性。GB/T1941-1991木材硬度试验方法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1.)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4893.4-1985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
2、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T20240-2006竹地板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1.1 重竹地板用本公司生产的重竹胚板加工而成的长条地板。1.2 材色竹材表面的颜色。1.3 腐朽由于木腐菌的侵入,使细胞壁物质发生分解,导致竹材松软,强度和密度下降,竹材组织和颜色变化的现象。1.4 色差相邻板之间颜色不一致。1.5 虫孔蛀虫或其幼虫在竹材中蛀成的孔或虫道。1.6 缺棱因木板宽度不够、砂磨、刨削或碰撞所造成的正面棱边缺损。1.7 拼接离缝相邻地板之间拼接缝隙。1.8 波纹切削和砂磨时在加工表面上留下的形状和大小相近且有规律的波状痕迹。1.9 污染受其他物质影响,造成的部分表面颜色与本色不同。1
3、.10 鼓泡漆膜表面鼓起的大小不一的气泡。1.11 针孔漆膜干燥过程中收缩产生的小孔。1.12 皱皮因膝膜收缩而造成的表面发皱现象。1.13 漏漆局部没有漆膜。1.14 粒子漆膜表面粘附颗粒状杂物。3. 15霉变因滋生霉菌而造成材质和材色的变化。4分类3.1 按结构分:a)普通重竹地板;b)复合重竹地板(包括:贴面板、楼梯板、踢脚板、T字板等)。3.2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a)涂饰重竹地板(包括亚光、半高光、高光):b)未涂饰重竹地板。4. 3按表面颜色分:a)本色重竹地板;b)深色重竹地板(俗称炭化重组地板)。5技术要求4.1 分等产品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4.2 规格尺寸允许偏
4、差重竹地板规格及允许偏差见表1,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产生其他规格产品。表1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项目单位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地板条表层长度1mm30018601公称长度In与每个测量值In之差的绝对值W0.5地板条表面层宽度Wmm75200W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n之差的绝对值W0.15宽度最大值Wmx与最小值Wnin之差W0.3地板条厚度tmm330t公称厚度In与平均宽度tim之差的绝对值W0.3厚度最大值IiMX与最小值tninW0.3地板条直角度qmmQmxW0.2地板条直线度Smm/mSna*0.3地板条翘曲度f%f长度方向翘曲度AW1.0宽度方向翘曲度two.2地板条拼装高差hmmh拼装高差
5、平均值hrt0.2拼装高差最大值hnrtx0.3地板条拼装离缝。mmO拼装离缝平均值。aW0.15拼装离缝最大值x0.25.3外观质量要求5.3.1重竹地板外观质量要求,见表2.表2外观质量要求项目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未刨部分表、侧面不许有轻微和刨痕背面允许梯舌残缺残缺长度不许有W全长的10%W全长的20%残缺宽度不许有2mm腐朽不许有色差不明显轻微允许裂纹不许有允许一条,宽度WO.2mm,长度W板长的10%允许一条,宽度WO.2mm,长度W板长的20%虫孔不许有波纹不许有不明显缺棱不许有拼接离缝不许有允许一条宽度W02nun长度W板长的30%污染不许有W板面积的5%(累计)霉变不许有不明显轻微
6、鼓泡(0WO.5mm)不许有每板不超过3个每板不超过5个针孔(0.5mm)不许有每板不超过3个每板不超过5个皱皮不许有W板面积的5%漏漆不许有W板面积的5%粒子不许有轻微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明显。2.轻微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显著。3.鼓泡、针孔、皱皮、漏漆、粒子为涂饰重组地板检测项目。4.色差:指同一包装内各块重组地板之间的色差。5. 3.2重竹地板背面、侧面如有虫孔,裂纹等应用腻子修补。5.1 理化性能指标重竹地板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性能指标项目单位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含水率%6.014.0密度gcm321.
7、024h吸水厚度膨胀率%2.55.08.0静曲强度MPa100浸渍剥离试验%510W30硬度MPa280表面漆膜耐磨性磨耗转数r磨100转后表面留有漆膜磨耗值g100r0.08表3(续)项目单位指标值表面漆膜耐污染性无污染痕迹表面漆膜附着力割痕及割痕交叉处允许有少量断续剥落甲醛释放量mg/1.1.5表面抗冲击性能mm落球高度=Ioo0,压痕直径W1.O,无裂纹5.2 客户对以上各项性能指标另有要求的,按合同约定。6检验方法6.1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的检验按GB/T20240-2006中6.1的规定进行。6. 2外观质量检验按本标准5.4外观质量要求,对所取样本全部采用目测或用精度为0.5mm的钢
8、直尺,塞尺进行测量。6.3理化性能指标检验6. 3.1理化性能试件的制备6.3.1.1计量器具6.3.1.1.1千分尺,精度0.(Hmm6.3.1.1.2游标卡尺,精度0.02mm6.3.1.1.3天平,感量0.0Ig6.3.1.1.4钢板尺,精度Imm6.3.1.1.5电磁数字湿度仪,量程:5%-50%,精度:0.1%6.3.1.2取样6.3.1.2.1样本按7.2.3的规定抽取。6.3.1.2.2在距试样两端20mm处裁取试件;应避免影响试验准确性的各种缺陷。试件边棱应平直,邻两边须成直角。6.3.1.3试件试件尺寸、数量按表4规定执行。表4试件的尺寸、数量检测项目试件尺寸mm数量备注含水
9、率50X503静曲强度30030(h15)35030(h15)6浸渍剥离试验75X756表面硬度70X503表面漆膜耐磨性100X961涂饰重竹地板表面漆膜耐污染性长度3001涂饰重竹地板表面漆膜附着力长度2501涂饰重竹地板甲醛释放量450cm2表面抗冲击性能长度230324h吸水厚度膨胀率30X3066.3.1.4试件尺寸的测量方法按GB/T17657-1999中4.1的规定进行。6.3.2含水率试验6.3.2.1含水率型式检验按GB/T176571999中4.3规定进行。6.3.2.2含水率出厂检验采用电磁数字湿度仪。检验时将被测重组地板水平放置,背面架空50mm以上。在距两端15Omm
10、的地板中段确定4个均匀分布的检测点;将电磁数字湿度仪分别放置在各检测点上,记录电磁数字湿度仪显示的数据,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板的含水率。6.3.3密度检验按GB/T17657-1999中4.2规定进行。6.3.4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按GB/T17657-1999中4.5规定进行。6.3.5静曲强度试验6.3.5.1静曲强度试验按GB/T176571999中的4.9进行。6.3.5.2当试件厚度W15mm时,支座距离1.为240mm,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1.为300mm。6.3.5.3计算时地板条背面通气槽忽略不计。6.3.6浸渍剥离试验6. 3.6.1方法浸渍剥离试验按GB/T1765
11、71999中4.17的II类浸渍剥离试验法进行。浸渍前用游标卡尺测出试件端边厚度平均值,试验完成后10分钟内用游标卡尺测出端边厚度最大值,精确至OJm%6.3.6.2结果计算与表示试件结果以浸渍变形率表示,按(1)计算,精确至0.1%。T=MAXIOo%h(1)式中:T一一浸渍变形率,%;hi浸水前试件厚度,mm;h2浸水后试件厚度,mm;6. 3.7表面硬度试验按GB/T1941规定进行。7. 3.8表面漆膜耐磨性试验按GB/T176571999中4.38的规定进行。8. 3.9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试验按GB/T176571999中4.37方法2的规定进行。9. 3.10表面漆膜附着力试验按GB
12、/T4893.4T985的规定进行。10. 3.11表面抗冲击性能试验按GB/T176571999中4.44的规定进行。每个试件只冲击一次。试验时,试件下衬厚度为(2.50.2)mm,面密度为75g)2的泡沫聚乙烯。11. 3.12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2001中6.3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11.1 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11.1.1 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a)外观质量检验;b)规格尺寸检验;C)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和甲醛释放量。11.1.2 式检验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包括5.5
13、中表3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1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11.2 样方案12. 2.1外观质量检验7. 2.1.1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确定其等级。7. 2.1.2对成批拨交重组桑枝地板进行检验时,采用GB/T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I1.,合格质量水平为4.0,见表5。表5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批量范围样本数n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10007147. 3结果判定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含水率三项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等或判为不合格产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 1标志产品应标明执行标准、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9. 2包装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等级、颜色、数量、生产日期、或经供需双方协议项目。10. 运输、贮存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晒、防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