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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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论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命名规律宪法全国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经济法主体客观形态自然人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法人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调整领域调控主

2、体财、税、银、发立法权、执法权规制主体二商、一检受控主体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受制主体表三、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无“(

3、完全)不能”辨认不满10周岁(10)限“不能完全”辨认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完全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无效“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欺诈、胁迫“损害”

4、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变更、撤销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乘人之危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效力待定“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

5、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表四、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

6、、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区别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效力待定【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无效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表见代理判定依据本

7、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注意3】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法定机构取消指定“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消灭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

8、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协议形式书面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

9、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撤销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表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一审一般程序一般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开庭并公开简易程序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

10、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二审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期限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效力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前提“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

11、当事人申请再审【注意1】当事人对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地域管辖一般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特殊管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12、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普通2年特别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20年【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主动适用【注意3】一审未提出,

13、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注意4】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适用仅适用“债权请求权”【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性质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责任承担自担由总(本)公司承担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1)有限责

14、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

15、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为他人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特别决议(1)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普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16、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表三、成立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2-200”人,半数

17、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创立大会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申请登记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责任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评估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出资后贬值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

18、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交付但未变更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变更但未交付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未尽出资义务对内还本付息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恶意连带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限制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不改解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对外可追责人该股东发起人股东新加入股东恶意受让人监事董、高、实际控制人设立增资责任责任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责任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19、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垫资股东抽回出资偿还垫资方又不能补足出资,垫资方承担“连带责任”非法财产出资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诉讼时效不适用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退还股款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和债务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无责任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有责任人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侵权赔偿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发起人为设立

20、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表四、组织机构职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21、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执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监事会“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表五、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开会每年1次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召集首次:“出资最多”的

22、股东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东通知会议召开15日以前(约定除外)年会:20日前临时会: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30日前临时提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适用普通决议章程约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特别决议事项见表五附表(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表五附表(一)股东

23、(大)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国有独资股份上市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席股东出席股东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债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六、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13【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135-19职工代表股东均为国企应当其他可以应当可以董事长公司章程国资委指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任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兼职不

24、得兼任监事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不得兼任监事开会章程规定至少每年2次召开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委托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免责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表七、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53职工代表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设监事会可以

25、没有职工代表)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国资委指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任期3,可连任开会1年1次6个月1次决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八、临时会议(有限)临时股东会(股份)临时董事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提议(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董事会提议1/3董事1/3董事董事会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对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对外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26、”(50%)同意【注意】类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冒名股东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表十、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优先股优先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放弃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限制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

27、;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参与表决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注意1】“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等同普通股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记名股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无限制对外同意“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不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

28、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强制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日”拥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异议回购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注意】“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90日内”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通过日【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转让”限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29、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上市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短线交易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注意1】收益归该公司【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买卖”限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

30、交易日内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异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减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励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让给职工表十二、董、监、高任职限制不能担任董监高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注意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独立董事不懂事【注意1】直系亲属

31、: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独立行为限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本公司交易章程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业务经“股东(大)会”同意独董特别职权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表十三、股东诉讼直接诉讼“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表十四、利润分配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出资比例”(实缴)股

32、份有限公司约定“持股比例”【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积金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注意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注意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表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通知债权人合并、分立、减资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除外)【注意】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内容变更

33、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清算自清算组成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承担合并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无需清算分立与债权人无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有约定:从其约定股东提请解散股东单独或合计“10%以上”表决权,以“公司”作为被告受理两年开不了会;两年无有效表决;董事互相扔鞋;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不受理“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

34、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强制清算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表十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自然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绝育)法人执照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年报强制审计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表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投资人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

3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企业名称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固定场所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责任“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36、限责任”事务管理内部约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管理者行为“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清算清算人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申报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日起“60日”内申报持续责任解散后,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数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

37、团体出资劳务事务执行谁执行执行合伙事务【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异议权和撤销权【注意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表二附表(一)不执行合伙事务【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关联交易约定一致同意约定竞业禁止约定损益分配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财产权利转让出资对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约定一致同意

38、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 伙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无须退伙丧失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无须退伙继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依法直接取得【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其他内容见表二附表

39、(二)转变身份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有普:自始无限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法定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记忆提示】“一名人质”(侯永斌)过半数同意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绝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

40、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新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侯永斌)【说明】这两句口诀贯穿合伙企业法始终,必须记住!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

41、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表二附表(二)退伙种类条件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约定了合伙期限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未约定合伙期限法定退伙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注意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除名(干鸟事)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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