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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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稿)2018.01目 录第一章 总则11.1 目的与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修订与施行11.4 其他1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布局22.1 用地分类22.2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82.3 规划单元和地块划分92.4 土地混合使用102.5 居住用地142.6 工业用地192.7 物流仓储用地19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223.1 一般原则223.2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3.3 绿地率控制指标23第四章 城市设计244.1 城市设计原则244.2 公共开放空间254.3 城市街区控制274.4 围墙建设导则28第五章 建筑控制305.1 建筑退让控制30

2、5.2 建筑间距控制335.3 建筑高度控制365.4 建筑面宽控制375.5 绿色建筑指引37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396.1 分级分类标准396.2 市级和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96.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41第七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507.1 城市道路系统507.2 城市道路交叉口527.3 公共交通系统557.4 慢行交通系统597.5 货运交通系统617.6 机动车停车场(库)617.7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647.8 公共加油(气)站65第八章 绿地与广场678.1 一般原则678.2 公园绿地678.3 防护绿地698.4 附属绿地708.5 广场用地70第九章 市政

3、公用设施719.1 供水工程719.2 污水工程759.3 雨水工程789.4 供电工程809.5 通信工程849.6 燃气工程889.7 工程管线综合939.8 环境卫生设施999.9 综合防灾减灾103第十章 历史文化与自然风貌区保护10710.1 历史文化保护10710.2 自然保护区11210.3 水源保护区11410.4 生态公益林11710.5 森林公园11810.6 基本农田保护区11910.7 风景名胜区120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利用12311.1 一般原则12311.2 人行地道和车行隧道1241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25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12511.5 地下街126

4、11.6 地下人防工事12611.7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127第十二章 “四线”及控制要求12812.1 城市黄线及控制要求12812.2 城市绿线及控制要求13012.3 城市紫线及控制要求13012.4 城市蓝线及控制要求132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13413.1 建设工程的内容13413.2 分期建设项目验收要求13413.3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13413.4 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13613.5 规划条件核实后归档要求13613.6 公共开放空间的验收管理136第十四章 附则137附录A 用词说明138附录B 名词解释139附录C 计算规则145C.01 用地面积计算145C.02 建

5、筑面积计算146C.03 容积率计算146C.04 建筑密度计算152C.05 绿地率计算153C.06 建筑间距计算154C.07 建筑高度计算155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云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的规定,结合云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云浮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除应符合国家、省和云浮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6、。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和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可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云浮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云城区和云安区所辖行政范围,总面积1961.51平方千米。1.3 修订与施行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按程序上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按程序上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云浮市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1.4 其他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7、。云浮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行政许可继续适用当时的政策、规定、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布局2.1 用地分类2.1.1 一般规定2.1.1.1 云浮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1.1.2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2.1.1.3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1.1.4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8、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1.2 城乡用地分类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

9、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港口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轨道交通的编组站、修车厂、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

10、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等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等E

11、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2.1.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1.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

12、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13、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

14、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馆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

15、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

16、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17、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

18、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

19、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站场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站场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20、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房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播和监测设施用地,包

21、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

22、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2.2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道路与交通、绿地与广场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类别名称用地指标(/人)居住用地23.0-36.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2.0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公园绿地10.0

23、8.0注: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2.2.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道路与交通和绿地与广场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2.3 规划单元和地块划分2.3.1 为了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可将规划编制区划分为若干规划单元和规划地块。2.3.2 划

24、分规划单元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街道界限范围。(2)自然、地理界限(如山体、河流、铁路等)。(3)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的内在关联性。(4)主次干路围合的街坊。(5)合理的交通分区。2.3.3 规划地块的划分2.3.3.1 划分规划地块应考虑以下因素:(1)土地使用性质的协调性。(2)土地权属的完整性。2.3.3.2 零散地块规模控制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5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与邻接用地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如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类似情况,或者受土地权属、危房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的,可参照两旁已

25、批规划建筑的退建、高度来确定地块的规划要求。表2-5 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建筑类型面积(m2)低层建筑500多层住宅建筑1000公共建筑1000高层住宅建筑1000公共建筑3000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2000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大于等于10层为高层。下同。2.3.4 地块的合并与细分2.3.4.1 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地块界线,并不代表实际的用地红线,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或对地块进行细分。2.3.4.2 地块合并或细分后的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对地块的细分原则上按细分后地块面

26、积比例分配建设量,如涉及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2.4 土地混合使用2.4.1 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2.4.2 用地的混合使用规划2.4.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4.2.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

27、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2.4.2.3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4.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2.4.3.1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

28、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他用地内安排。2.4.3.2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2-6的规定。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6规定的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表2-6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兼容用地类型规划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三类居住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公用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一类工业二类工业三类工业物流仓储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公用设施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R2R3A1A2A3A4A5A6B1B2B3B4B9M1M2

29、M3WS1S4UG1G2G3二类居住R2三类居住R3行政办公A1文化设施A2教育科研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A5社会福利A6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其他服务设施B9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三类工业M3物流仓储W城市道路S1交通场站S4公用设施U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注: 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4.3.3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和绿地与广

30、场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按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2)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70%。(3)普通工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5)绿地与广场,在满足水利、安全、卫生和公共性要求的情况下,可结合绿化与广场用地设置适量的地下社会停车场(库)。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构筑物等

31、必要的设施外,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内可设置占地不大于2.5%的商业文娱建筑。2.4.4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7的规定执行;表2-7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表2-7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型建筑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园防护低层独立式住宅其他低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文化设施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居住小区医

32、疗卫生设施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小型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一般旅馆旅游宾馆商住综合楼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

33、求确定2.5 居住用地2.5.1 一般原则2.5.1.1 居住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体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2.5.1.2 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8的规定。表2-8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5.1.3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2.5.1.4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表2-9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序号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15-25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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