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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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考点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级)1.谁有权参加(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只要申报债权了就可以参加)(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3)特殊情形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举例:甲破产,乙主张破产前甲欠他100万,但甲认为自己仅欠乙50万,二者对于债权数额有争议,如果法院能给乙确认一个临时债权额,则乙可按该金额先行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2、否则,乙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不包括“重整”)【提示】“和解”与“财产分配方案”都是在清偿完有担保的债权后进行的,不会对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产生任何的不得影响,故有担保的债权人对与自己无关的方案无表决权。而“重整”是债务人“先整顿再打折清偿”,既然涉及到整顿为保障债务人能有资产去整顿,只能先不行使抵押权,所以重整会对有担保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其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3.列席人员(他们并无表

3、决权)(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考点2】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2级)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

4、;(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提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一般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2)和解协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

5、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解释:重整计划分多组表决,“出资人组”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这组表决只看表决权的2/3以上,不看人数。类似于特别决议。其他组还是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4.表决未通过的处理(1)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一次表决),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复议“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2)财产的分配方案法院裁定通过破产

6、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众口难调,法院裁定)申请复议“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有门槛要求)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代会选举产生)组成。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第七、八节 重整程序和解制度【考点1】重整程序1.重整申请(2级)(1

7、)直接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想活下来,不想破产)2.重整期间(2级)“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事务执行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2)重整期间的效力担保权受限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以防

8、重整万一通过,债务人没有财产用来重新经营)融资担保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为了企业能更好)取回权受限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回质物,留置物应先清偿债权)对出资人的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欠一屁股债,还分红?)对董监高的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董监高的利益应与企业捆绑在一起)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3级)(1)重整计划的制定(谁管理

9、谁制定)制定人:A.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可延期3个月;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提示】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社保不打折)(3)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

10、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提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比如:修改草案后,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仍享有期担保物的抵押权,此时如果“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反对,法院也可强制通过)(4)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

11、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终止重整程序,开始重整执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最长9个月内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越整越差)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转移财产)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2级)(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12、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对重整计划投反对票和有担保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举例:甲欠乙100万,重整后还了40万,乙仍可向甲的保证人丙追索剩余的60万,重整对于保证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提示】由于债权人行为有瑕疵,未在重整前申报债权,但债权客观存在,所以,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债权,等债务人重整结束后再

13、按同类债权人同等条件清偿。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举例:甲欠乙100万,重整后还了40万,剩余60万一笔勾销了,甲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重整终止后,重整的清偿比例失效)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新担保)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重整期间还完了的债务就还完了,没还完的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举例:债务人执行重整

14、计划,按50%偿还债权人A,B,C三人,还完了A30%后,无力偿还B,C二人,则B,C可申请企业破产。债务人已经偿还给A的钱有效,但只有B,C在破产分配中分得的收益达到30%的比例后,A才有权继续参与破产分配,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考点2】和解程序1.和解申请和表决(2级)(1)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5、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同意,法院只是走个过程)2.和解协议的效力(3级)(1)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均有约束力。(“有担保”的人家不和解,人家要全额拿钱)【链接】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与“重整”类似)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保证人继续承担补充清偿

16、责任)(2)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效力:(与“重整”类似)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新担保)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总结】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考点1】别除权(3级)1.基本概念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解释】构成别除权必须满足2个条件:(1)存在特定财产;(2)该特定财产属于破产主体。2.具体情形分析(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

17、保构成别除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债权100万,抵押权仅80万,剩余的20万只能申报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举例:第三人帮债务人设定抵押,第三人破产,债务100万,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仅值80万,对于剩余20万不得向第三人申报普通债权。因为对债权人承担100万债务的是债务人,而第三人仅以80万的抵押物承担责任,剩余20万可以找债务人要。(

18、3)第三人以自己财产为破产人提供担保不构成别除权(该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主体)【考点2】破产财产的分配(3级)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解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特殊情形(1)工资继续营业共益债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19、资计算,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3)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记忆点】如果银行破产,为了维护储户的利益,存款本息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社保”之后,“国家税收及社保”之前。(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

20、项。【记忆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欠农民的钱顺位排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职工工资和社保”之前。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1)未领受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附条件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记忆点】法院定10月1日为“最后分配公告日

21、”,对其附条件的债权先行提存,如果在10月1日前条件能够满足,将清偿给该债权人,不满足将清偿给其他债权人。(3)诉讼或仲裁未决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记忆点】甲,乙两人正打官司呢,还未判决,但甲已被法院受理破产了,乙可先行向甲申报债权,管理人先行提存。后期乙如果胜诉,钱就给乙,但如果乙败诉或破产2年法院仍未判决的,管理人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例-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2012年)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网校答案:A网校解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债权”,具体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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