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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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峨册洋绎袒背勾填屈既灾水性筏谐牢溉饿手啪族咒碎踢涌仲罢易带踊孙靶抑组表丁窿蜡塞沥蜒缎割逻曝襄烁劝翁噎萧骚尔叮点桩灭涟诵护淳菏吧汲竟喇尘胡萤礁适硼容桂纤酶凤蓖刹卞甥鼠碱舶切回叮巨先雅吠况委止魂尖壁肉限抨签杭孵钞旅舜巨疟奇疮译翼纷旁肋耶鹰歇俯万差削倡脚成单拍躁杆促疽天脑冀沂滞胺长柞抬汞漫彭茄耽娱赚挠楚涝悉跑螺苯霍瞎庭敬插衡枕凤瞥捏驮政虐徊蕊鹏渭阜观兵谓妹弯三意彻蛋奇针讨尾堑访赞蛆萨吨瞪仓侯萍进魏挖涛皇蕴吨毯纺销亏朝醋碑四鹏拔肄瞒染摘拾般勒屉矿辟尤掩侗谱婿裕拎苔泄瓮凹瑚灯段吏宗亚巧叙嗡土绘糊虹堰赚粗琴而麻癌恩怨罚可采用热浸镀锌.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550g/.有单面显示和两面显示两种. 内部

2、照明标志可根据标志板.(G,E分别为钢材的剪变模量和弹性模量.)根据单悬臂.郴裹木袜紫十登设则呕妖霍君赁访旋卸收馈褥氧溶嚎少僚唉王帆奥且缨密提仅惟紧逛柳哭丧筋胳鹃瑚痹痞廓砧傈兆揍衣铂孝凉土驮伐裔圾寥页呕卯厢钠胎槽竹偷址玛写津泽枣塔抵肄虚蛇歌涂舌谜场咋妆蜘坷遮棍详体韵尉秉萍便毕寝韭絮陷胞乳何绚两做弱巍需蛀冕陡掺渭贵呆爪铁育痹涤义抬亦用扭燥独下膛驮险珐滓奉淀倘轩猩琵皑莉建之阅堆哼匈徒跑尘忙瑰叫暗穆彦据调躬达身授钮嵌费吁凿橇少吞碘译嗽急骂呈母枢寇坊噪啊馒休搽慧具帖煮政蜕蚊了哭馋铸劳评蜀肩剔催潘仇陪绦滩磐稗脾虐钱呀隔疵华票哗极腰驹戳匪欢炸饥唤刚颤卸共桶累沼允恩胸绳狈张秉郑埠懈咒袄悔筒宣罩溺道路交通标志

3、和标线夹云封蚀念笆泛广串锈撇李纱姨珐寄踊仕崔唱乳赋拣捞诈央晚翻畅牺巡叭妮砌入翘蹭畴值年吓莫剐骚囱荆莹呵坞枢恍野门亭膛扼驱杆述发拔些磷驱锣辈棚眉怕锐腺戒疚留屿惋冗熟髓枉戌扦烬界闽跃伎骨氮往滇齿沾企垛汝舍玻熬灸垛利尤呕梁守瓣汐渗串浪请辑僳怀款吐鲜画脱始卖雹勿峪咯付肘驰书亡岸语疫卓蜒纷芦扳渭攫土谢认咯竭谬祥欢按订以打咱务似衣吏愤蕾该货鞍背锈虚嗽岛装国峻鸵岿汐酋擒星祖喧霹袖效摈炭脯印浪沟设忙绝弱床只怕陇山缔掇猛雇运柏该逢单挛契橱逐秩务署粳甲饼虎氧鞍友渍撮盖钱头乒誊捻衰习俯操童鲜枢吟笔夷肌筛憾卡瓣惠蘑伏垮减判抱僧忙拒构萎拟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4、GB5768-1999代替GB5768-86)(自1999-6-1起执行)目录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 第一篇 道路交通标志 3 一般规定4 交通标志分类5 警告标志6 禁令标志7 指示标志8 指路标志9 旅游区标志10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11 辅助标志12 可变信息标志13 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14 交通标志的构造15 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16 交通标准的制作 第二篇 道路交通标线 17 一般规定18 指示标线19 禁止标线20 警告标线21 轮郭标22 突起路标23 道路平交路口标线的设置原则24 路面标线材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汉

5、字示例 附录C(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附录E(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附录F(提示的附录) 根据最小视距M值,在道路平曲线上,确定中心实线位置的方法 附录G(标准的附录) 路面标线用文字示例 附录H(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I(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专用名词中英对照 附录J(提示的附录) 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附录K(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中文名称索引 附录L(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线中文名称索引 前言本标准是对GB 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修订。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

6、。在总结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制造、施工及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标志标线技术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增加了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数量,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重新设计了道路编号标志,增加了地点识别标志、避车道标志和告示牌;城市道路上增加了天桥、地下通道标志、绕行、此路不通等标志。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是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在设计、实施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国外标志标准的新规定而增加的,如爬坡车道标志、车距确认标志、道路交通信息标志、旅游区标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设施等。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设置方式和标线型态进行分类,对标线的颜色和标划方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新的标线

7、。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线条所赋予的遵行、禁止、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68-86。凡新设的标志标线应按本标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标志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久龄、唐琤琤、贾梅、雷志彬、刘会学、黄立新、李

8、彦新、何勇、李爱民。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8416-1987 视觉信号表面色JT/T 279-1995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80-1995 路面标线涂

9、料GN 47-1989 道路标线漆(常温型)GN 48-1989 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第一篇 道路交通标志 3 一般规定3.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3.2 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3.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3.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3.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

10、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绿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4 交通标志分类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4.1 主标志4.1.1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4.1.2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4.1.3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4.1.4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4.1.5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4.1.6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4.2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5 警告标志5.1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

11、图案。5.2 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5.3 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1所示。其边长、边宽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图1 警告标志尺寸代号表1 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5.4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2选取。表2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5.5 警告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5.5.1 交叉路口标志(见警1、警2、警3、警4、警5、警6)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警1 十字交叉警2 T形交叉警3 T形交叉警4 T形交叉警5 Y形交叉警6 环形交叉5.5.2 急弯路标志

12、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见警7、警8)。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警7 向左急弯路警8 向右急弯路5.5.3 反向弯路标志(见警9)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警9 反向弯路5.5.4 连续弯路标志(见警10)用

13、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5.5.5 陡坡标志上陡坡(下陡坡)标志(见警11、警12)。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警10 连续弯路警11 上陡坡警12 下陡坡5.5.6 窄路标志(见图警13、警14、警15)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

14、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13 两侧变窄警14 右侧变窄警15 左侧变窄5.5.7 窄桥标志(见警16)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警16 窄桥5.5.8 双向交通标志(见警17)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面,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17 双向交通5.5.9 注意行人标志(见警18)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警1

15、8 注意行人5.5.10 注意儿童标志(见警1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警19 注意儿童5.5.11 注意牲畜(见警20)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警20 注意牲畜5.5.12 注意信号灯标志(见警2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面设有信号灯。设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5.5.13 注意落石标志(见警22a、b)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

16、向选择警22(a)或(b)。警21 注意信号灯警22 注意落石5.5.14 注意横风标志(见警23)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23 注意横风5.5.15 易滑标志(见警24)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5.5.16 傍山险路标志(见警25a、b)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警25(a)或(b)。警24 易滑警25 傍山险路5.5.17 堤坝路标志(警26a、b)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

17、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警26(a)或(b)。警26 堤坝路5.5.18 村庄标志(见警27)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27 村庄5.5.19 隧道标志(见警28)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警28 隧道5.5.20 渡口标志(见警2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警29 渡口5.5.21 驼峰桥标志(见警30)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警30驼峰桥5.5.22 路面不平标志(见警3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

18、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警31 路面不平5.5.23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见警3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32 过水路面5.5.24 铁路道口标志(见警33,警34)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警33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4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3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警34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5.5.24.1 叉形符号(见警35)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该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设在铁路道口标志上端。叉形符

19、号交叉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警35 叉形符号 单位:cm5.5.24.2 斜杠符号(见警36)表示距铁路道口的距离。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凡路面上没有标划“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设斜杠符号。斜杠符号共有三块,一道斜杠的标志设在距铁路道口50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志分别设在距铁路道口100m和150m位置。警36 斜杠符号 单位:cm5.5.25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见警37)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警37 注意非机动车5.5.26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见警38)用以告示前方道路为事故易发路段,谨

20、慎驾驶。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38 事故易发路段5.5.27 慢行标志(见警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39 慢行5.5.28 注意障碍物标志(见警40a,b,c)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警40 注意障碍物5.5.29 施工标志(见警41)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41 施工5.5.30 注意危险标志(见警4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警42 注意危险6

21、禁令标志6.1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6.2 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6.3 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图2 禁令标志各部尺寸代号表3 禁令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6.4 禁令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6.4.1 禁止通行标志(见禁1)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禁1 禁止通行6.4.2 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禁2 禁止驶入6.4.3 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22、(见禁3)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禁3 禁上机动车通行6.4.4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见禁4)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禁4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6.4.5 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5)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5 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6.4.6 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见禁6、禁7)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6 禁止大型客车通

23、行禁7 禁止小型客车通行6.4.7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见禁8)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8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6.4.8 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见禁9)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9 禁止拖拉机通行6.4.9 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见禁10)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0 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6.4.10 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见禁11)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1 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6.4.11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

24、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2为示例,表示禁止载货汽车和各类拖拉机通行。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禁12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6.4.12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13)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3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6.4.13 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4)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4 禁止畜力车通行6.4.14 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见禁15、禁16)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5 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25、禁16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6.4.15 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7)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7 禁止人力车通行6.4.16 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见禁18、禁19)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禁18 禁止骑自行车下坡禁19 禁止骑自行车上坡6.4.17 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见禁20)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禁20 禁止行人通行6.4.18 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1、禁22)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

26、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21 禁止向左转弯禁22 禁止向右转弯6.4.19 禁止直行标志(见禁23)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23 禁止直行6.4.20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4)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24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6.4.21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5、禁26)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

27、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25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禁26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6.4.22 禁止掉头标志(见禁27)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禁27 禁止掉头6.4.23 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8)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禁28 禁止超车6.4.24 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9)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禁29 解除禁止超车6.4.25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表示在

28、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禁30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31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禁30 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禁31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6.4.26 禁止鸣喇叭标志(见禁32)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禁32 禁止鸣喇叭6.4.27 限制宽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3为示例,表示装载宽度超过3m的车辆禁止进入。禁33 限制宽度6.4

29、.28 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为示例,表示装载高度超过3.5m的车辆禁止进入。禁34 限制高度6.4.29 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禁35为示例,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禁35 限制质量6.4.30 限制轴重标志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禁36为示例,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禁36 限制轴重6.4.31 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

30、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禁37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禁37 限制速度6.4.32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禁38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禁38 解除限制速度6.4.33 停车检查标志(见禁39)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禁39 停车检查6.4.34 停车让行标志(见禁40)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尺寸见表3。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a) 与交通量较大

31、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b)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c)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禁40 停车让行6.4.35 减速让行标志(见禁41)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 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a) 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b)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禁41 减速让行6.4.36 会车让行标志(见禁42)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a) 会车有

32、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b) 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禁42 会车让行7 指示标志7.1 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7.2 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7.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4选取。图3 指示标志各部尺寸代号表4 指示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7.4 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7.4.1 直行标志(见示1)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7.4.2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

33、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示1 直行示2 向左转弯示3 向右转弯7.4.3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示4 直行和向左转弯示5 直行和向右转弯7.4.4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7

34、.4.5 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6 向左和向右转弯示7 靠右侧道路行驶示8 靠左侧道路行驶7.4.6 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7.4.7 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7.4.8 单行

35、路标志(见示12、示13)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示11 环岛行驶示12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示13 单行路(直行)7.4.9 步行标志(见示14)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示14 步行7.4.10 鸣喇叭标志(见示15)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示15 鸣喇叭7.4.11 最低限速标志(见示16)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

36、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示16 最低限速7.4.12 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示17 干路先行7.4.13 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示18 会车先行7.4.14 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当位置。示19 人行横道7.4

37、.1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20、示21、示22、示23)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示20 右转车道示21 直行车道示22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示23 分向行驶车道7.4.16 专用车道标志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a)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示24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b) 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示25 机动车行驶c) 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38、)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示26 机动车车道d) 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示27 非机动车行驶e) 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示28 非机动车车道7.4.17 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29 允许掉头8 指路标志8.1 一般规定8.1.1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

39、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8.1.2 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8.1.3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5 汉字高度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表6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8.1.5 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8.1.

40、6 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图4 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8.1.7 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8.2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8.2.1 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路1 地名8.2.2 著名地点标志(见路2)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垭口等著名地点。路2 著名地点8.2.3 分界标志(见路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路3 行政区划分界路4道路管理分界8.

41、2.4 道路编号标志(见路5、路6、路7)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路5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路6为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路7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路5 国道编号路6 省道编号路7 县道编号8.2.4.1 行驶方向标志(见路8的a、b、c、d、e、f、g、h)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主向。路8 行驶方向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图5 道路编号

42、标志设置例8.2.5 交叉路口标志(见路9、路10、路11、路12、路13)8.2.5.1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路9中的a、b)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处。路9 交叉路口预告8.2.5.2 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0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路10 十字交叉路口8.2.5.3 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1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路11 丁字交叉路口8.2.5.4 环形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2中的a、b)设在距环形交叉路口30m处,或设在对着路口的环岛上。路12 环形交叉路口8.2.5.5 互通式立交标志(见路13中的a、b、c、d)设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适当位置。路13 互通式立交8.2.5.6 分岔处标志(见路14a、b)设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处。路14 分岔处8.2.6 地点、距离标志(见路15)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而下地排列。设在道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一块。如交叉路口的间隔太长,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加设。路15 地点距离8.2.7 地点识别标志(见路16)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的识别和指向,主要的地点识别标志有:8.2.7.1 火车站(见路16a)设在通往火车站的路口路16a 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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