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安局请(休)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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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安局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规范、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编在职人民警察、职工、辅警、县局临聘人员(统称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正常请(休)假遵照“提前计划、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的原则实施。第二章请休假种类和期限第四条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

2、,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年初统筹安排年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S)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工作人员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年内病、事假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

3、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政工室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当年新录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可凭在原单位的未休年休假情况证明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处理,可按照程序报请批准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的,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第六条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持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程序向所在单位及政工室报批。第七条探亲假。工

4、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父母或配偶不在XX市内居住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配偶团聚时间,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含所乘交通工具需要的路程时间(以车、船、机票为准)。(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四)丧偶或离异人员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丧偶或离异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每年1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假期为20天。(五)因其

5、他原因(如因病等)和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已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假。第八条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或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给予3天假期。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路途远近情况另给路程假。第九条符合计生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至6个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照顾假15天。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期间,要求请假保胎休息的,需持有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审

6、批同意后,按病假待遇办理。第十条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予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值班备勤。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第十一条请(休)假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休假审批权限1.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由局长审批;2 .副科建制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休假:本人提出申请,送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长或政委审批;3 .副科建制部门副职以下工作人员的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正职提出意见,送政工室审核,呈分

7、管局领导审批。(-)请假批假权限1.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4 .普通工作人员请假,本人提出申请,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正职提出意见,送政工室审核,呈分管局领导审批;3,正副股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正职领导提出意见,送政工室审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或政委审批;5 .副科建制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送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长或政委审批;6 .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三)请销假要求1.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安排及本人意愿,由政工室在年初制定休假安排表,领导班子

8、成员请(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人员负责;2 .县局各单位及内设机构主官不能同时请(休)假,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3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岗,并按时销假;请假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有关领导在批准假期时,应交代外出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造成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本人责任;4 .工作人员在执行特殊任务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在任何情况下,请假都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公务为前提,在个人原因和工作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

9、为重,放弃请假;5 .请假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说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如期返回岗位上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批准期限。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需延长假期的,应先行报告,说明续假的原因和期限,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逾假不归的,视为无故旷工;6 .请假人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向批准人报告回复,并办理销假登记手续;7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填写好请(休)假审批表(病假需附医院证明),按程序审批后,请(休)假前3天内报政工室备案签发通知书;8 .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发放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政工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局之前制定的请(休)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请休假问题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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