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政局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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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政局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局机关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局机关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第三条资产控制与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四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2、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S)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室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村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等日常管理。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七条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

3、得由临时人员担任。(三)会计人员保管管理法人印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照审批权限签批。第八条现金管理。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S)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四)及时清单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第九条银行账户管理。(一)单位要建立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管理印章人员可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三)完善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

4、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四)统一使用省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按照岗位权限管理密钥,严格网上审核、支付和审批程序,防范网上支付风险。第十条货币资金核查控制。(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二)加强银行对账管理。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第三章实物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实物资产管理包

5、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第十二条资产配置。(一)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办公设备类资产配置安置按工作需要规定配备。(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五)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六)每年初由局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各股室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

6、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财务室;财务室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七)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股室和使用人。财务科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卡,进行账务处理。(八)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第十三条资产使用。(一)运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二)办公室统筹管理实物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三)加强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四)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定

7、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与收益。(一)资产处置程序。机关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二)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报废资产按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中标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不得随意处置。(四)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县财政局,实行“收支(五)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

8、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对无形资产的管控。第五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决策。(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二)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三)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各方面意见、可行性论证报告

9、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一)确定投资方案后,编制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对外投资。(二)投资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控制进行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三)对外投资收益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投资收益按财政规定处理。(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内部监督。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及时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及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仲裁、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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