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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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合法、有效、合理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某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监督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

2、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第五条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办公室作出初步投资意向,提出投资项目方案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第六条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办公室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副理事长工作,财务部门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第七条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四)

3、有足值财产担保,确保本金在年内返回并增值的短期投资。第八条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谨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第九条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要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条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4、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第十二条基金会进行对外投资,财务部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投资负面清单第十四条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六)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五章重大投资标准第十五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购买银

5、行理财产品,单笔额度超过基金会货币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二)购买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三)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办公室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第六章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第十七条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十八条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

6、机制。发现基金会单项投资发生亏损时,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第十九条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二)发现投资项目出现亏损的;(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第七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某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办公室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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