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监督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 (汇编5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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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新安全生产法(以上简称新安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中的几点感悟记录如下: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对于安全管理的不准确观点和做法,常见的如: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中对上述问题用法律的形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新安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2、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新安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

3、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

4、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一线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此条明确一线员工安全职责新安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5、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一线员工以外人员)的安全职责。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6、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新安法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新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法以法律条款形式将从业人员(一线员工)

8、安全生产责任加以落实和追责,以后发生事故将不能一走(罚)了之。关于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安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9、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

1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工作加以落实。特别是违反(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条款不仅对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

11、心得体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我感触最深的有两方面:一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表述,通过立法手段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二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表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风险意识,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上述新的立法理念和法规要求,更为促

12、进和实现上述理念和法规要求,在老的安全生产法基础上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处力度。比如,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可罚款1亿等规定。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谁敢触碰这根高压线,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目前,很多企业都已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和“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机制”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理念是一致的。新的安全

13、生产法中有关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等的法规要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也是相通的。那么我们审核员,在对企业实施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核和取证,应是确认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合规义务履行符合性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实施针对性的审核,同时为规避机构的认证风险。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并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和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更好地掌握“新法”的新要求,特别是“新法”对企

14、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新要求一、“新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责任“新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15、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

16、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新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新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新法”第一百一十二

1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七、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新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新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

18、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2.“新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新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19、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新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十一、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新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20、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十二、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新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十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21、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一、资质不得借租和挂靠“新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2、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二、对第三方机构违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3、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和实施,充分表明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来,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也要求我们认证机构的审核员,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更

24、好的管理服务,也才能为更好地实现认证审核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下面我浅谈一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些心得体会。2021修订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我国推进安全生产依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新安全生产法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亮点和新意。一是“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5、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大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惩处力度。四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五是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六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作为生产企业里面的一名普通的员工,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要求我们必须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职责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对公司和全体员工都是

26、非常有意义的。在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时掌握身边工作状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更好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工作顺利的开展,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为响应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精神,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6月公司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月精神,注册部组织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o每日朗读新安全生产法,经过一个月的学习,员工结合自身岗位职责,谈一谈他们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读后感。新安全生

27、产法在老版安全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双重预防的机制体系,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日常防护工作。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一责任人,并提高了处罚力度,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事故由原来的2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改成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由50万以上100万以下改成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惩罚等等。从处罚力度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进一步提高防护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不仅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并且富有强而有力的执行职能,为广大基层群众的生命保驾护航。安全无小事,在安全问题上我们多严正以待都不为过,日

28、常工作生活中我们应注意清理身边的安全隐患,学会应急救援及火灾处置方式,为我们的生命上一道保险。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所以安全意识要从头开始,从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增强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要做到“严、实、细、快”。作为职工的我们,在工作中应树立起“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安全、人人安全”的工作理念。安全围绕着每一个人,围绕着每一个单位和组织,所以应当做到安全第一。安全是一切的保障,安全重于一切。安全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使用指南是意义重大的。作为医药企业,安全问题更是重于泰山,看到一件件安全生产事故,一桩桩人间惨案,我们不得不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来避免本就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正所谓千里之堤

29、毁于蚁穴,小小的漏洞可能就引发一场事故。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我们除了提高安全生产理念,更应将理念落在实处。除了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生产,更应该建立安全生产部门时刻警惕安全隐患,未雨绸缪,严防漏洞决堤。安全生产是一件说出来简单,做起来困难的事,每个人在自我岗位都应该敲响警钟,针对企业内部的安全隐患人人都有责任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安全生产需要时刻铭记在心中,让安全生产成为一个人的主观意识,深入骨血。就好像大家在出门前一定不会忘穿好衣服,这个穿衣服的行为是不需要提醒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能就是因为一个细节的忽视。一个对小事的不小心或是忽视

30、,损失的却是不能弥补的代价,甚至是生命。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一刻也不能麻痹。“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很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要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样赢得安全生产的概率就会提高。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需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就是将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安全生产牵动人心,每一次安全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令人悲叹。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求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体系,把“安全第一”的方针细化为“预防为主”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具体原则,做到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员工自防和互防能力,从而建立起安全工作的新风尚,有助于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消除不安全隐患,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学习,让我们深刻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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