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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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原则。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

2、项审计、区域平衡、及时归还”的管理原则:(一)土地储备资金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二)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实行区域平衡,对相对集中的地块实行中长期平衡、满足短期土地开发项目滚动开发资金需求,通过对各宗土地出让后拨回的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分析、合理分摊及汇总,对土地成本盈亏进行逐步平衡。(三)土地收储成本资金返还以“先收后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财政清算金额为准,严格遵循归还程序及时返还”的原则。土地收储成本返还是指完成土地出让金清算后,按土地成本清算结果,按程序返还给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或出资单位。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第五条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属国有公司经营范围,“土地

3、储备专项资金专户”分别开设在县经产投公司、县开投集团及县文旅投公司。由县属国有公司负责核算管理,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监管。第六条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县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算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S)从省财政厅申请到位的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四)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五)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使用

4、范围:(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S)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含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以及为使储备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开展的前期规划编制、文

5、物遗存调查、环境、土壤污染调查、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矿产压覆调查、洪涝隐患调查等费用。(四)归还省财政厅的土地纾困资金支出。(五)经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测绘勘界、区域评估、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八条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优先用于能尽快完成土地收储并出让的项目。按照各项目工作开展进度优先用于收储工作推进快项目,避免因资金分散导致项目无法收尾。第三章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审计第十条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审计包括土地一级开

6、发成本审计和土地开发投入资金审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核算土地一级开发实际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合规性的审计,是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给县属国有公司的必要依据;土地开发投入资金审计是县属国有公司对资金来源的专项审计,是县属国有公司归还出资单位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结果和土地开发投入资金审计结果,将作为土地出让评估底价和土地清算成本返还以及归还出资的依据。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土地开发投入所安排的资金审计,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列入县属国有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原则上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

7、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费用,涉及管线迁改、建筑物拆除、场平等工程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第十三条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过程中,若其他项目均已达到决算审计条件,仅因安置房未完成交付导致无法开展决算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可先行按照县房屋征收局签订的安置房协议中所确定的安置房回购面积及县政府审定的购置单价确定安置房的购置资金,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县属国有公司可按决算报告中审定金额申请返还不超过80%的成本,剩余成本拨付以最终完成安置房交付后决算审计报告为准,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储成本资金区域平衡第十四条对城市更新、旧城改

8、造以及单宗土地成本过高导致土地出让价格不能自平衡出现负地价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共同编制成本区域平衡分摊方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审批后完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区域平衡要综合考虑县政府性融资资金还款情况、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本息情况及土地滚动开发情况,化解债务风险,提高土地成本的总体盈余,促进土地滚动开发的良性循环。第五章土地收储成本资金拨付程序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专户资金的使用及付款,按以下程序拨付。(一)每笔资金的使用由县属国有公司根据审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预算向县政府提交土地成本使用资金申请表(附:成本预(决)算报告或

9、中期结算报告),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土地储备和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拨付。(二)土地储备成本划拨返还,由县财政局划拨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返还给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县属国有公司,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县属国有公司再归还给出资人。第六章部门职责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土地报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等信息共享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地收储成本和成本清算、资金拨付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八

10、条县属国有公司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结算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不得通过虚报土地成本预算套取财政资金。要及时提交审计机构审计结算报告,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复核备案。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要积极指导和配合县属国有公司做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开展和资金结算工作,要积极推进土地报批报件和土地出让等工作,及时完成土地出让金收缴、成本清算、成本返还等工作。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

11、、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县属国有公司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县属国有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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