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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为落实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租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租赁房屋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租赁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第一条:乙方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2、第三条:*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方。第四条: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租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第五条:乙方入住人员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具、qidng械等物品。如有发现,*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机关处理。第六条:乙方对出租房的取暖、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要注意取暖、做饭燃煤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要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出租房屋时
3、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方。第七条: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发生治安案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部门处理。第八条:未经*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现状。确实需要改变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方的消防检查,杜绝火灾等隐患发生。第九条: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支付相当于房租价格一倍以内的违约金,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十条:本责任书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Bo第十二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方(签名):*号:乙方(签名):*号: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