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处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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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处置工作方案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为了保证资产清查与核实处置阶段的有效衔接,及时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结果的认定批复,特制定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处置阶段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处置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截止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资产清查结果予以认定,并对资产盘盈、资产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的相关工作。通过资产核实处置,一是全面理清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构成、使用情况等详细信息,为开展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合理安排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等提供

2、更加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控制存量的目标。二是使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际变动状况得到准确、及时反映,也使一些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损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账未作处理等账实不符的问题得以解决。三是通过资产核实处置,做到资产账与财务账账实相符,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二、工作依据(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宁政办发(2015)5号)(五)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金财发(2010)25号)(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3号)(七)关于统一回收拆解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相关事宜的通知(宁财(资)函(2014)251号)三、工作流程(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资产核实处置的申请报告。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批(备案)。(三)财政

4、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实审批(备案),结合工作需要,可借助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报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审定。(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资产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及时进行财务账处理。(五)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和建立单位内控资产管理制度。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处置管理权限(一)资产盘盈。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局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二)资产损失。1、特定资产审批权限。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

5、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2、非特定资产审批权限。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银金财发(2010)25号)规定执行。(三)资金挂账。单位逐级上报,财政局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批,重大事项报金凤区人民政府审定。五、资产核实处置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处置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对申请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逐笔写明金额、发生日期、损失原因、处理方式、政策依据,并分类列示。(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盘亏资产申报明细表,待报废资

6、产申报明细表。(详见附件)(三)根据申报核实处置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工作要求(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处置申请应按照资产清查结果及清查系统中相应口径进行申报。各单位申报资产核实处置附件材料所列明细应完全符合清查系统损益明细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资产编号、名称、价值、日期等。(二)对于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不予认定和备案。(三)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盘亏及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

7、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四)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待报废资产应当分类清理,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严格按照自治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的有关规定处理,回收清单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调整账务。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其他报废资产,应当以公开的方式积极处理,残值收入上缴财政后方可调整账务。(五)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差错造成的财务账与资产账不符,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处理。(六)资产清查核实处置工作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单位账务,同时应反映在当年部门决算系统中,保证财

8、务账、资产账与决算数据的统一。(七)对核实处置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的资产,要按照“兼顾实际,防止流失”的原则,积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逐步理顺理清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车辆过户入户手续的,各部门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补充登记资产卡片信息。(A)金凤区各预算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核实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单位资产内控制度、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九)涉密资产及涉密单位的资产清查核实处置工作,由各单位按照保密工作

9、相关规定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十)金凤区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工作领导,将责任落实到位,在授权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核实处置工作,对于在资产核实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注释: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证明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

10、定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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