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813684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通过巡查日志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三条执

2、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五条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事先告知、听证、行政执法决定、送达、申请执行等。第二章记录设备使用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询问

3、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三章记录信息保存管理使用第八条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库,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第十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

4、单位专用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第十一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十三条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