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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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冠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方针和原则1.5 疫情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2.4 现场指挥机构2.5 专家组2.6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2.7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监测3.2 报告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应急响应原则4.3 分级应急响应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4.5 突发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采取的措施4.6 安全防护4.7 社会动员4.8 信息发布4.

2、9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后期评估5.2 补偿5.3 抚恤和补助5.4 恢复畜牧业生产5.5 社会救助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应急物资保障6.6 应急经费保障6.7 治安保障6.8 技术储备保障6.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6.10 奖励与责任7 .预案管理7.1 演练7.2 培训7.3 预案更新7.4 施行时间8 .附则8.1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鸡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方针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1.5 疫情分级 .5.1等级划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5.2分级标准(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4、,认定为一级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1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多数地市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有5个县或者3个市(地)以上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

5、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重大动物疫情:

6、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非洲猪瘟在30日内,1个市(地)有2个县(市)区以上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

7、露。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四级重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治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

8、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武装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职责:(1)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一级或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2)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3)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做好辖区内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相应应急处置工作。(4)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要情况、提出建议。(5

9、)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超出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援。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两乡和各办事处、区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

10、,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4)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5)鸡冠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

11、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7)区司法局。在区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8)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区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9)区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做好跨区(地)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做好卡点布置。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

12、运输。(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H)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12)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指导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15)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16)武装部。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区防治指挥

13、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2.4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由区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12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

14、信息,要在每日15时之前向材料信息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1)疫区封锁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等。职责:负责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2)扑杀处理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等。职责: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选

15、址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3)流行病学调查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参加)、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4)消毒灭源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

16、消毒。(5)疫情监测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6)材料信息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职责:负责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等。(7)专家指导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职责:负责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8)治安管理组组长单位:鸡冠公安分局成员单位:区武装部、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注舆情动向。(9)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区

17、发展和改革局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10)市场监管组组长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11)卫生监控组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18、(12)宣传报道组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办事处。职责:负责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2.5 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职责:2.6 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治措施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区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19、他职责。两乡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区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应组织机构。2.7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两乡及办事处参照区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2.8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调整相应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

20、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监测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区、乡政府组织乡村动物防疫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1、。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局报告。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报告。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区农业农村局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22、和省农业农村厅(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3.2.3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3.3 预警3.3.1 疫情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

23、色表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一对应。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或者取消,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发布或取消本区预警信息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宣布取消。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按照程序启动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变化情况,并根据市政府预警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在疫情报告期间,区政府及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4、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控制疫情发展,有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 应急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进展,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农业农村

25、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3 分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4.3.1 一级响应与二级响应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在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防治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2 三级响应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要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向省防治指挥

26、部报告,向毗邻市(地)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由省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4.3.3 四级响应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7、(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9)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动物疫情防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4.5 突发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采取的措施(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

28、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5)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6 安全防护4.6.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

29、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4.6.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两乡、办事处及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要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4.7 社会动员(1)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2)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

30、市政府批准。区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区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区范围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4.8 信息发布4.8.1 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省农业农村厅可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4.8.2 疫情防控工作动态信息(1)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

31、、协调、指导和服务。(3)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报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4)区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5)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以正视听。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病。4.9应急响应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1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

32、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一级重大动物疫情、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在省政府宣布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应急响应终止,并通报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三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在市防治指挥部报请省防治指挥部对我市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三级应急响应终止,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治指挥部向市防治指挥部报请对当地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单

33、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5.2 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照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5.3 抚恤和补助区政府要组织区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因参加应

34、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5.4 恢复畜牧业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市、区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5.5 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国家有关

35、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和监督工作。6 .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 通信保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协调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充分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政府和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6.2 应急队伍保障区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由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等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

36、、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区武装部等作为应急处理的后备力量。6.3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等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省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6.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

37、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6.5 应急物资保障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结合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此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储备物资,指按照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平时经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两类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2)药品:疫苗、

38、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镒酸钾等)。(3)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4)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5)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6)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火焰消毒机、消毒容器等。(7)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8)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9)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定位仪、电脑等。(10)封闭设施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11)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

39、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6.6 应急经费保障区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6.7 治安保障鸡冠公安分局、武装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6.8 技术储备保障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成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6.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

40、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宣传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6.10 奖励与责任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

41、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预案管理7.1 演练区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7.2 培训区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7.3 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

42、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区政府、区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和更新本地、本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7.4 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鸡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冠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鸡冠政办规(2018)12号)同时废止。8 .附则8.1 名词术语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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