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律法规相关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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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测绘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来源:易考吧-注册测绘师考试网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答案:对测绘标准的概念和特征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标准化系统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术语和

2、概念。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者特性的文件。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为“标准是得到一致(绝大多数)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者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来源:易考吧-注册测绘师考试网强制性测绘标准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标准强制性条款: (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的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来源:易考吧-注册测绘师考试网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概念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

4、化,是在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内,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技术规则,并发布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全过程。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保障标准化工作依法实施,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做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测绘计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计量法;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测绘局于1996年5月颁布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计量监督管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本节重点叙述计量检定、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计量校准在其他章节中说明。测绘成果的概念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

6、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基础知识-何谓测绘?测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基础知识-测绘法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原则(一)技术统一原则(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原则(三)公共服务原则(四)市场管理的特殊原则(五)促进成果利用原则(六)监管统一原则基础知识-测绘法的空间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领域: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管辖的其他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间效

7、力:修订后的测绘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基础知识-测绘管理体制“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

8、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一、测绘市场管理(一)测绘资质管理(二)测绘资格管理(三)测绘市场规则测绘资质管理概述法律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资质分级: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业务范围: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十二个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

9、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管理-资质条件法定资质条件: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细化

10、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三)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测绘资质管理-人员条件数量要求(一般):甲级 50人;乙级 25人;丙级 8人;丁级4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甲级 25人;乙级 15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甲级综合 100人;甲级外业 100人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甲级 20人;乙级 12人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

11、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测绘资质管理-技术装备和设施数量要求: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设备替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软件测评: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测绘

12、资质管理-技术、质量和成果、资料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分别通过省级、设区的市(州)级、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专门质检人员,丁级-兼职质检人员。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

13、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丁级测绘单位应当分别通过设区的市(州)级、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测绘资质管理-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测绘资质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一)依照国家有关保

14、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测绘资质管理-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测绘资质管理-资质申请申请材料: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共11项材料。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共四项材料

15、。初次申请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但是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除外。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一)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对审批机关要求: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测绘资质管理-资质申请受理申请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该机关职权

16、范围的,以及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测绘资质管理-资质审查申请材料核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决定与公示: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

17、测绘资质证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测绘资质管理-资质延续与升级资质证书延续: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延期条件:(1)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2)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延期时限:有效期延续5年。升级限制: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不予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6种情况(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换、补证书交回旧证: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

18、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证书遗失: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测绘资质管理-年度注册注册申请: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注册程序: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注册核查: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缓期注册: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缓期注

19、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测绘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廉政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信用体系: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取得测

20、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违法通报: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资格管理-概述法律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依据:人事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注册测绘师资格取得: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管理职

21、责: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测绘资格管理-资格取得考试: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个考试年度内考试科目全部合格。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详见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考试实施: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证书管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22、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法律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一执业注册: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注册、审查机关: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

23、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证书核发: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二有效期与证书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24、。材料要求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共四项。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详见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共三项。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

25、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共三项。不予注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证书失效: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四报告义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26、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十种情形。法律责任: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测绘资格管理-执业管理一执业要求: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执业范围

27、:(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测绘资格管理-执业管理二执业效力: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28、测绘文件修改: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执业收费: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质量责任: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权利(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四)接受继续教育;(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

29、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测绘项目承发包-项目发包发包方义务一: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

30、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发包方义务二: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注意:测绘合同文本对发包、承包方的约束.测绘项目承发包-项目承包测绘单位义务一: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义务二: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义务三: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测绘项目承发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市场的

31、其他特殊规则:A 房产测绘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B 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等涉及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属市场的通用规则二、测绘作业权利维护(一)法律依据(二)作业证申领(三)作业证使用(四)法律责任测绘作业证管理-法律依据法律: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国家测绘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立法目的: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测绘作业证管理-作业证申领发放范围: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

32、有测绘作业证。管理职责: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证适用范围: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申领测绘作业证:测绘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省局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3、申领单位义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测绘作业证管理-作业证使用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二)使用测量标志时;(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特殊要求: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持证人员义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

34、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上交与换领: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三、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一)法律依据(二)外国人来华测绘审批(三)外国人来华测绘监督(四)法律责任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法律依据测绘法依据:测绘法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

3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规章依据: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

36、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审批主体: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审批前提: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来华测绘的形式:合资合作测绘-测绘资质证书。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二合资合作测绘禁止:(一)大地测量;(二)测绘航空摄影;(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

37、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提供申请材料 :4项,详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分别向国家测绘局和省局提交;国家局受理后通知省局初审;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局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三一次性测绘提交的申请材料:7项,详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38、。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局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局和省省局分别提交申请材料。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国家局受理后,通知省局初审。审查: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

39、家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 ,并抄送省局;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监督特别要求: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成果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

40、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四、测绘技术管理(一)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二)测绘标准和质量管理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法律规定法律要求:(一)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

41、、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三)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四)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五)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

42、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配套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大地坐标系现行大地坐标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

43、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一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审批:一、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二、省局审批范围:(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二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一)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二

4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三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材料:(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立项批准文件;(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四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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