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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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和区住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测绘业的有关地方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事宜。(三)贯彻执行全县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政策;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四)负责县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

2、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组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负责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五)负责规划区内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六)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规划标准,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七)负责测绘

3、行业管理。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负责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监督管理基础测绘质量。(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拟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我县重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九)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材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

4、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参与管理建筑业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统筹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行业标准定额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案、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材成本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

5、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国有土地所有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推进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牵头研究拟订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技术发展的政策、方针;指导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研究制订我县建筑技术发展的措施,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负责系统内科研项目

6、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材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数据化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十四)牵头拟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拟订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创新和示范工作。(十五)指导行业职工队伍技术、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十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工程规划、工程建设相关行政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十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

7、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县经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计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二)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排水(含

8、城市防洪、城市排涝、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改造(维修)项目由县水务局负责,其余改造(维修)项目由县城管局负责。(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四)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

9、核指南。各部门不得单独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六)完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和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清洁生产促进部门协调机制,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责任主体仁和区规划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10、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11、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主体仁和区规划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12、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主体仁和区规划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13、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

14、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责任主体仁和区规划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

15、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责任主体仁和区规划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16、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17、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18、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19、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

20、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21、。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

22、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24、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25、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26、,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

27、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8、,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9、、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30、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

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

32、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

33、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责任主体城

34、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35、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36、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37、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38、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39、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

4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

41、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

42、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

43、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44、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1409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责任主体城乡建设管理股、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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