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_木结构工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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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1832.6-202x备案号:J1XXXX-202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3-X-XX发布2023-X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口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2、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编号:DB11T1832.6-2023备案号:J1XXXX-2O2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3年XX月XX日2023年北京前言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戈O(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4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安装;5木

3、屋盖施工;6胶合木层板制作;7胶合木结构制作与安装;8轻型木结构施工;9钢木屋架施工;10木结构防护施Io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建工大厦A座9层907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143c)o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

4、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兴集团北京房地集团河北堪森被动式房屋有限公司首开股份加拿大木业协会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协会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基本规定2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54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安装165木屋盖施工206胶合木层板制作257胶合木结构制作与安装358轻型木结构施工449钢木屋架施工5410木结构防护施工63附录A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69本规程用词说明72引用标准名录73附:条文说明7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Manufacturingo

5、ftrusses,beamsandcolumnsmadeofsquaretimberandlogtimber54 Installationoftrusses,beamsandcolumnsmadeofsquaretimberandlogtimber165 construstionoftimberroofs206 Manufacturingofgluedlamina257 FabricationandinstallionofgluedIaminaedtimberstructures358 Construstionoflightwoodframestructures449 Construstion

6、ofstellandwoodtrusses5410 Preservtionoftimberstructures63Appendix:AMoldIofttingprocessfortimbertrusses6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72Listofquotedstandards7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751.0.1为加强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1.0.3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

7、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材料要求2.1.1 木结构建筑安装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的产品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2.1.3 、编号和规格尺寸;2.1.4 标准名称;3质量等级和外观等级;2.1.5 、正反以及吊装、支撑位置的标记;2.1.6 标识、制作厂家名称、生产和出厂日期。2.1.7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5井干式木结构构

8、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02.1.8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相关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2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口结构复合木材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28985的规定。进口工字形木搁栅应有认证标识

9、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2.1.9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时,天然耐久木材可作为防腐木材使用。2.1.10 木材与混凝土或砖石直接接触时,底边距地坪小于30Omm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2.1.11 防腐处理的木材采用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2.2 施工2.2.1 木结构建筑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安装及连接方案、安装的质量管理等项目。2.2.2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与甲方、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充分沟通,了解设计意图。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方案。2.2.3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

10、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充分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4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2.2.5 木结构构件应按有效设计文件要求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6 木结构建筑的内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建筑防火工程及建筑智能工程等施工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2.2.7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构件不损坏、不变形。2.2.8 当电气导管埋设距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2.9 现场安装时,

11、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预制构件进行切割、开洞等影响其完整性的行为。2.2.10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的措施。2.2.11 预件之间的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2 机电安装宜根据设计要求与构件安装同步进行。2.2.13 构件和部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2.2.14 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采取专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2.2.15 木结构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300mmO基础

12、埋置深度尚应考虑常年冻土深度的影响。2.2.16 应确认地基基础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要求。2.3 安全环保要求2.3.1 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木工加工机械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2.3.2 电锯操作工宜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3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4 应对施工机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5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3、要求。供电线路采用TNS系统,固定电设备应作到一机一箱一闸,手持电动工具应接漏电保护器。2.3.6 作业现场应健全防火制度,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发生。2.3.7 作业面距地面3m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2.3.8 高处作业人员应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2.3.9 雨天、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雨季材料和构件不宜在露天堆放,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2.3.10 雨季施工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棚仓库堆放时,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确保

14、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2.3.11 屋面作业雨季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2.3.12 冬季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注意防火。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1.1.1 要求3.1.1 承重结构用材可采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3.1.2 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表3.1.2工厂加工方木构件材质等级序号构件用途材质等级1梁构件IeIIeIIIe2柱构件IfIIfIIIr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

15、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J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的要求。表3.1.3-1方木原木构件材质等级要求序号主要通途最低材质等级1受拉或拉弯构件Ia2受弯或压弯构件a3受压构件及次要构件IIIa表3.1.3-2工厂加工方木构件材质等级要求序号主要通途最低材质等级1梁构件IIIe2柱构件IIIf3.1.4 方木和原木选用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1.1.5 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天然缺

16、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2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并应附有相关技术文件;3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4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应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5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按本规程要求使用。1.1.6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验。1.1.7 木材应根据进度安排及季节提前13个月进场,下部垫高至少200mm,使木材自然干燥。1.1.8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17、/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1.1.9 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进行复验。1.1.10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2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1.1.11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

18、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1.1.12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1.1.1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K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规定。1.1.14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1.1.15 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

19、B27704的规定。1.1.16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1.1.17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1.1.18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1.1.19 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0、3.2 主要机具3.2.1 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械。3.2.2 宜配备木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3.2.3 宜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3.2.4 测量、检测装置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2.5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3.3 作业条件3.3.1 作业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整地面。3.3.2 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用电设施应安装在能防雨的工棚内。3.3.3 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3.3.4

21、 现场应搭建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临时设施,用于存放经烘干或经防虫、防火、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构件。3.3.5 应已完成木材、规格材及铁丝、圆钉等外购材料计划和扒钉、螺栓等外委托加工材料计划。3.3.6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3.3.7 木材应根据进度安排及季节提前13个月进场,下部垫高至少200mm,使木材自然干燥。3.4 施工工艺3.4.1 木桁架制作应按图3.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3.4.1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3.4.2 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

22、附录A的流程进行。3.4.3 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样板杆件的样、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I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2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3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4 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3

23、)上下弦均应把材质较好的一端放在端节点上;4)方木用作桁架下弦时宜破心下料;5)木材裂纹处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及斜纹应避开梯槽部位,髓心应避开齿、槽及螺栓排列部位;6)木下弦接头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改变接头设计位置。上弦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且不宜设在支座节点间和脊节点间;7)当弯曲木材用于上下弦时,均应凸面朝上。受压构件及压弯构件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200,方木不应大于L/500(L为构件长度)。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下弦可按样板实长断料;2)桁架上弦、竖杆及斜撑断料长度应比样板长50mm加工余量;3)接夹板、木垫块等依据样板确定形状和尺寸下料,应注意留有加工余量。3加

24、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2)受压接头及槽齿结合的承压面应位置准确,接触严密。凹凸倾斜不应大于Imm,齿及齿槽均应用锯锯割,锯好后再用刨或凿修整;3)上下弦在端节点处的非承压面宜留5mmIOmm空隙。4)上弦杆接头应垂直于轴线锯平抵紧,用夹板连接,不得采用斜搭接头;5)受拉钢螺栓孔应根据零件轴线准确加工,螺栓长度应适当,不得因太长另垫木块,也不应过短而在木材上挖凿深孔埋藏;6)木连接夹板和木垫块的材质、截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7)钢夹板、螺栓、螺栓垫板等钢制零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不得用多块薄

25、垫板代替设计要求厚度的垫板;8)钢制桁架下弦的材质和连接构造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4零件加工完成后应全数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装配。3.4.5木桁架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应立拼,装配前应先按跨度在两端及中间节点部位安放垫木,找平后按起拱高度将中部垫起形成装配平台;2中竖杆为钢拉杆的木桁架装配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D钉下弦端节点附木,拼接桁架下弦,并临时固定在装配平台上;2)安装上弦杆,拼好脊节点,上木夹板并钻孔上螺栓;3)安装钢制中竖杆并紧固螺栓;4)装斜撑;5)在端节点钻孔上保险螺栓;6)在上弦上钉楝托;7)检查装配质量,填写验收记录。346调整、校正、及紧固锚固螺栓应

26、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的各杆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I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3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2mm;4端支座保险螺栓孔应与上弦垂直,位于齿槽非承压面的1/3处;5脆硬性木材用钉子连接时应先钻孔,孔径为钉径的0.8倍0.9倍,孔深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如钉径大于6mm,不论何种木材,均应预先钻孔。用扒钉连接杆件时应预先

27、钻孔,孔位要错开受力面;6钢木组合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主要受拉腹杆、受震动荷载的拉杆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拉杆应上双螺帽,收紧螺帽后螺杆突出螺帽外的长度不少于螺杆直径的0.8倍;7钢木组合桁架中钢与木的接触角度应正确,结合应严密,钢拉杆应平直。需接长时钢拉杆应采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3.4.7 木梁、木楝条、木柱制作应按图3.4.7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准备工作LAl放大样|一|出样板Ll配料、下料-ILl划梯槽线、加工零件IT试装配H检查验收图3.4.7木梁(含槐条)、柱制做工艺流程图3.4.8 制作梁、柱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大样,当结构简单,且施工图尺寸、形状详细时可不放

28、大样按施工图直接出样板;当结构复杂或施工图不够详细时应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梁、柱制作放大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施工图所示尺寸画出结构形状尺寸和轴线;2柱的根头应在下方,柱轴线与结构轴线重合。从轴线向两边定出根头半径和梢头半径,连接即得柱边线;3梁的上边线与结构上边线重合,从上边线向下定出根头直径和梢头直径即得梁下边线;4根据设计要求在梁、柱交接处梁画出樽、槽位置和尺寸。3.4.9 梁、柱制作出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样板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2样板杆件的样、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I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

29、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3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4样板应注意保护,防止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10 梁、柱制作配料、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梁、柱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料用于梁;2)木材裂纹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髓心及斜纹应避开梯槽部位;3)当弯曲木材用于梁时,应将凸面向上。梁、柱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U200,方木不应大于L5(X),(L为构件长度)。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钉连接、扒钉连接的梁、柱及两支楝条可按构件实长断料;2)榨卯连接构件按大样尺寸样头长度再加上20mm30mm加工余量

30、下料。3.4.11 画梯槽线、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构件上画出轴线和梯槽、株头形状尺寸线;2梯卯连接的梁、柱的桦头厚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4,宽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2;樵槽深度宜比梯头高度大5mmIomm,樨肩宜长出5mm,以备拼装时调整;3楝条如采用连续或悬臂楝条,接头位置和接头形式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4梁柱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3.4.12 构件加工完成后宜进行装配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安装。3.5质量标准I主控项目3.5.1 承重木结构的树种、材质等级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应按表351-1、表

31、3.5.12、表351-3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木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Ia等材不应有死节,IIaIiI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H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山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承重木结构原木死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2 Ia等材不应有虫眼,Ila.UI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见图3.5.1。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直径小于IOmm的木节不计

32、。承重木结构原木直径小于2m的木节不计。表351-1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H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3(连接部位为1/4)2/51/2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1/41/3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表351-2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IIaUI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

33、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4(连接部位为1/5)1/32/53扭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髓心不允许不限不限表3.5.1-3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IIaLU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1/41/3不限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1/10(连接部位为1/12)1/61/63扭纹:斜率不大于()812154裂缝:在连接的

34、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1/41/3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图351木节尺寸测量3.5.2 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3.5.3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1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不应大于20%。一般项目354木桁架、梁、橡条及柱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和表14的规定。表3.5.4木桁架、梁、柱制做的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

35、)检验方法1构件截面尺寸方木构件高度、宽度-3钢尺量板材厚度、宽度-2原木构件梢径-52结构长度长度不大于15m10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梁、柱全长(高)长度大于15m153桁架高度长度不大于15m10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长度大于15m154受压或受弯构件纵向弯曲方木结构L/500拉线钢尺量原木结构L/2005弦杆节点间距+5钢尺量6齿连接刻槽深度+27支座节点受剪面长度-10钢尺量宽度方木-3原木-48螺栓中心间距进孔处0.2d出孔处垂直木纹方向0.5d且不大于4B/100顺木纹方向ld9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Id10桁架起拱+20,-10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

36、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之间距离1.1.5 桁架钢拉杆的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和本规程规定。钢拉杆应顺直,垫板平整紧密,各钢制零件防锈处理均匀。1.1.6 桁架木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在扒钉孔处无裂纹。1.1.7 钢木组合桁架的钢下弦制作应符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3.6 成品保护3.6.1 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构件下应用枕木或方木垫平,避免因受力不匀造成构件变形。3.6.2 木材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在零件加工完成后,拼装前进行,拼装时应做好防护,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363凡经烘干、

37、防虫、防火、防腐等处理的木材和木结构成品、半成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受潮、损伤、污染和烈日曝晒,宜采用有上盖的仓库储存。3.6.4 钉连接硬木结构宜先钻孔后钉钉,防止连接部位劈裂。3.6.5 木构件拼装完成后应垂直并排放置,上下弦用板条钉连,并加斜撑撑牢。3.6.6 木构件运输时宜立放,并采取撑固措施防止构件变形。3.7 注意事项3.7.1 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宜早采购,运入现场码垛堆放,下部垫高至少20Omm,使其自然干燥。3.7.2 放大样应准确,大样误差宜按允许偏差的1/2控制。大样应经质量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3.7.3 大样应准确,样板的材质,制作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8、,样板对大样的误差不宜大于1mm,样板经试拼并检验无误后方可批量作业。3.7.4 零件锯割、加工应留半线,不能走锯或过线。双齿连接时,第一槽齿留一线锯割,第二槽留半线锯割。3.7.5 木结构组装时应检查各槽齿承压面是否严密接触。若贴合不严密应采用适宜方法修整。3.7.6 应认真计划合理用料,降低材料消耗,节约木材。3.7.7 木屑、锯末及料头应集中处理,进行再利用,不应随意抛洒或焚烧。3.7.8 钢制下弦,钢拉杆等钢制零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加工制作。制作工人应有专业工种上岗证书,焊工应试焊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开始加工制作。3.7.9 电锯操作工宜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4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安

39、装4.1 材料要求4.1.1 需吊装的木构件已运至现场便于吊装的适当位置堆放。4.1.2 用于加固桁架及临时固定构件用的木杆、铅丝等材料已准备好。4.1.3 扒钉、卡板、圆钉、螺栓等安装材料要求妥当并运至现场。4.1.4 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4.2 主要机具4.2.1 施工机械宜配置起重机械、木工锯及电钻等,型号和数量可根据工作量确定。4.2.2 宜配置倒链、白棕绳、撬杠、手锯、手斧、墨斗、木工凿等工具。4.2.3 宜配置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线坠等监视测量装置,监视测量装置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3 作业条件4.3.1 柱基础及梁的支座分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达到安装条

40、件,工种间已办好交接检手续。4.3.2 检查制作好构件的尺寸及制作质量,修正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紧固所有螺栓。4.3.3 在桁架下弦端部和木柱表面弹出中心线和轴线。4.3.4 梁、柱及桁架与墙体接触部分已做好防腐处理。4.3.5 吊装机具、设备、索具等已运到现场,经验收合格。4.3.6 脚手架已搭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4.3.7 吊装线路上的通行道路应通畅、平整、坚实,满足汽车吊通行要求。4.4 施工工艺4.4.1 木桁架安装应按图4.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测标高、弹制作轴线H安装垫木或垫块一口二第桁架吊装就位固定IIT顺序吊装桁架与前一桶桁架连接IT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1-1检查验收

41、图4.4.1木桁架安装工艺流程图4.4.2 木桁架安装前应检查并调整桁架支座标高,弹纵横轴线。4.4.3 弹线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经防腐处理的垫木或垫块。4.4.4 第一幅桁架吊装就位后应进行校正、锚固,并应用拉杆或临时支撑加固,桁架就位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桁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点,并应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后方可开始吊装;2刚度较差的桁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木桁架应在桁架上部用木杆两侧加固,钢木组合桁架应在桁架上部和接近下弦处双面帮木杆加固。绑扎时应绑扎在木桁架节点处,并应用吊索兜住桁架下弦,防止桁架在提升时损坏或变形。绑扎节点的选择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

42、或经验算确定。3桁架就位时,应使下弦端部的锚固螺栓孔对准预埋螺栓垂直落下;校正桁架端部所画轴线与支座的轴线位置重合后初步校正构件垂直并紧固端支座锚固螺栓;用线坠校正中竖杆至垂直位置后,上紧端支座锚固螺栓的螺帽,立即用拉杆或支撑临时固定后方可摘钩。4.4.5 按吊装第一幅桁架的方法使第二根桁架就位,校正紧固后,应立即安装檄条,并按设计要求将两根桁架间的水平系杆、上弦横向支撑及垂直支撑全部安装到位,以次顺次吊装所有桁架。4.4.6 所有桁架安装完后,应对支座部位的连接处按轴线、标高进行检查、调整和校正,确认无误后,紧固死锚固螺栓。4.4.7 梁、柱安装应按图4.4.7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447梁

43、、柱安装工艺流程4.4.8 梁、柱安装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检测并调整柱基础标高,弹纵横轴线;装在墙及柱上的梁检测、调整支座标高及弹线,并检查预埋铁件。4.4.9 按设计要求安装经防腐处理的垫木或垫块。4.4.10 应根据顺序将柱子就位安装到基础位置,校正柱身轴线与基础轴线重合并处于铅垂位置后钻孔与锚固铁件连接。4.4.11 与木柱用扒钉连接的梁应在梁两侧同时钉入扒钉;用梯卯和木柱连接的梁,应使梁所有梯卯与柱对位无误后,在梁的所有梯卯位置上方垫上木块用手斧同时击打,使梁就位;安装在墙及混凝土柱上的用预埋件固定的梁,应在校正其轴线位置无误后立即钻孔与预埋铁件锚固。4.4.12 依次安装其他梁、柱并进行

44、连接。4.4.13 安装过程中应调整、校正和检查梁、柱的安装质量,确认无误后,紧固锚固螺栓,填写质量记录。4.5 质量标准I主控项目4.5.1 构件制作质量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4.5.2 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造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牢固、无松动。4.5.3 木构件与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和木结构防火、防虫、防腐处理工艺标准。4.5.4 木梁支座及木桁架的支座节点和下弦不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当设计无规定时除支承面外的构件的周边及端部空隙不应小于50mm。4.5.5 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支座周边(除支撑面外)留有不小于50

45、mm的通风空隙,柱下应设有柱墩。一般项目4.5.6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检查应在橡条和支撑安装前进行。表456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结构中心线的间距20钢尺量2垂直度4/200且不大于15吊线钢尺量3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L/300吊(拉)线钢尺量4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10钢尺量5支座标高5用水准仪注:”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4.6 成品保护4.6.1 木桁架、梁、柱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变形或损坏;构件就位后应检查在吊装过程中构件是否有变形或损坏,各零件有无松动。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适当方法修整。4.6.2 物件吊装应直接就位,不得着地拖拉,防构件产生下挠或扭曲。4.6.3 安装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进行钻凿孔洞等削弱构件有效截面的活动。4.6.4 钢木组合桁架安装完成后,在桁架上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时应对称加荷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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