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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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 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 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 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 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 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诚实信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高效便民、存贷挂钩”的原则。第

2、四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 积金贷款政策制定以及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决策 的事项。第五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 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九江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 贷款业务以及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委贷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委贷银 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委贷银 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 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

3、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 权人,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单位缴 存职工,及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灵活 就业人员,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满 足要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 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记录应当正常连续;若异地缴 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九江地区缴存的,则仍需在九江地区连 续缴存到规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尚

4、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 款偿还的其他债务或担保;(五)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五级 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含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三)申请贷款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 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 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五)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

5、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 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第九条与九江公积金中心签订区域发展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并应当同时 符合下列标准:(一)不得高于按照最高贷款比例、房屋类型及房屋总 价等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等综合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最终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

6、等于“1 -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限额为房屋总价与最高贷款比例的乘积。多人合资购(建)房的,产权人之间非配偶、子女、父 母关系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最高贷款限额。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职工及其配偶住 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 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及其 配偶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第十三条 职工及其配偶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 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 款额。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最高贷款 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 房地产

7、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住房公积金资金 流动性风险等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 超过抵押房屋的剩余房龄;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 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 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 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 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材料和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公积金中心与委贷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核。第十八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

8、供以下材料:(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二)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 效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单身职工需签署单身声 明;(S)贷款还款账户资料:主借款人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银行卡。(四)贷款收款账户资料: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协 商约定的收款账户(委贷银行一类银行卡);建造、翻修、大 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银 行卡。(五)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等其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

9、理部门备案)、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2、购买二手房的:(1)卖方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3)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 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卡;(4)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 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3、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用于 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4、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10、 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 证明、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职工可向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 委贷银行“就近办”业务网点)提出贷款申请。业务网点对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职工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补齐的材料。(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职工的偿还能力和 信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 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 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职工。(S)合

11、同签订与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 职工应当与委贷银行书面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职工应当配合委贷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四)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应自担保物权落实之日起 进行贷款终审,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通知委贷银行完 成贷款发放。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数字技术不断优化办 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在保证贷款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 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好办易办。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 等担保方式。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房屋性质及贷款类型等确定 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当签

12、订书面抵押合同,并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质押担保的,应 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到出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S)以保证人担保的,应当由公积金中心认可,具有 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四)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暂不能落实抵押登记的, 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五)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拟申请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担保方式为质押的,拟申请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90%o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为实

13、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第二十三条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 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基于公积 金贷款设立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抵押物;(二)抵押物应当是个人居住的无产权异议且未设立居 住权的房屋,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三)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前,抵押人不得在已抵押房 屋上设定居住权。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 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借款人不予追加的,公积金中心有权 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一)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公积金中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借款人或

14、抵押人不恢复 抵押财产价值或难以恢复的;(二)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针对抵押房产设立 居住权的;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 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将设定的 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的;(三)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后,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 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自

15、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 日为每月20日。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借款人 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公积金贷 款本息。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偿还的,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6个月以上,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三十条 借款人因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当继续履 行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未还的,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

16、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O第七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婚姻关系变更;(二)还款账户变更;(三)贷款期限变更;(四)还款方式变更;(五)担保变更;(六)其他变更类型。第三十三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还款 账户的,可申请进行还款账户变更;因离婚导致还款账户变 更的,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仍需履 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后申请缩短贷款 期限和变更还款方式。缩短贷款期限的,缩短后维持原贷款 利率。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 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

17、更保证人或变更担保方 式,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 义务后,借款合同终止。公积金中心及委贷银行应配合借款 人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以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质押 物返还出质人。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应当采取有效 方式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 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风险隐患进 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 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 合公积金中心采取

18、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对于逾期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 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 权,委贷银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应当将公积金贷 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能够真实、完整记录的贷款档案 (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及时进行整理,并根据档案管 理相关规范进行移交、归档、保管、销毁。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二)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 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三)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住房公积

19、金,虚构 劳动关系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四)影响贷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出现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违规行为;(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 物;(S)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四)取消借款人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的公积 金贷款资格;(五)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约定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经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三条 委贷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 程和规定办

20、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拒绝受理公积金贷款 申请、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以及未及时配合催收逾期公 积金贷款或者行使抵(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委贷银行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及委贷银行工作人员在公 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实 施细则按照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 行管理办法(九房公管字(2022)3号)文件执行,商业银 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关于恢复 “商转公”业务的通知(九房公管字(2022)5号)文件执 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 积金中心依据国家、省及市出台的新政策及时调整本市公积 金贷款政策。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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