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837756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88 大小:252.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8页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8页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8页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8页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8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市中心医院编制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项目项目代码2210-320100-04-01 -232476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139*2888建设地点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 * *号、瑞虹巷*号地理坐标(118 度 48 分 20.937 秒,32 度 2 分 11.099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Q8411综合医院Q8514老年人、残 疾人养护服务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84- 108医院841-其 他(住

2、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0学 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性质O新建(迁建)改建 口扩建 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中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南京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宁发改投资字2022864号总投资 (万元)2967.93环保投资 (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 (%)1.68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135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南京市秦淮区总体规划(2013

3、-2030)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本项目利用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73-2号、瑞虹巷3号现有楼 房,根据南京市秦淮区总体规划(20132030),项目所在地用 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和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手 续,其中解放路73-2号用地性质机关团体用地,瑞虹巷3号用地性 质为活动中心用地。据调查,两座建筑均闲置多年,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 125号) 第九条规定“现有闲置办公用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可暂不改变房 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既有建筑 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宁规

4、划资源规(2021) 2号) 指出: “下列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等级用途的,无需办理 规划许可,在取得规划同意调整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 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 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另外,2022年9月13 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解放路73-2号既有建筑改变使用 功能规划意见的复函中指出: “原则同意所涉现状存量建筑原不 动产等级用途不变,改变使用功能为医养”。因此,项目利用 既有建筑作为养老功能用房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 分析1、产业政策本项目为护理

5、院项目,行业类别属于Q8411综合医院、(Q8514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第5款“医疗卫生服 务设施建设”条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 (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 183 号)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 118号)中限制及淘 汰类;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6、本)和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江苏 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因此,木项目的实施符合国 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等文件,本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且已取得南京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复(宁发改投资字2022864号),故本项目与相关产业政 策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

7、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 政发2020 1号),距高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见表1-1和 附图四。表项目周边生态红线区域一览表红线区 域 名称导态能 主生功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本目方立 与项的fi与本 项目 的距 离km生护范 家保线围 国态红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家态护线围 国生保红范态间控域国 生空管区范总面 积秦淮河 (南京市区) 洪水调 蓄区洪水 调蓄秦淮河水域范围(包括秦 淮新河、内秦淮河)3.43S2.0钟山风 景名胜 区自然 与人 文景 观保 护南界从中山门沿宁杭公 路至马群;东界从马群沿

8、 环陵路至岔路口;北界从 岔路口沿宁栖路经王家 湾、板仓、岗子村、沿龙 蟠路至中央门:西界从神 策门公园沿.占城墙经玄 武门、北极阁、九华山、 太平门至中山门。包括: 钟山陵、玄武湖公园、九华山公园、神策门公 园、情侣园、白马公园、 月牙湖公园、中山植物 园、北极阁、鸡鸣寺、富 贵山35.96NE1.7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南京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中心城区(秦淮区),不属于优先保护单元,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 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

9、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表12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相 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1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 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 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划定并严守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 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 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不占用国家级生 态红线和和江苏省生态 空间管控区域,符合要 求。2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 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 破生态环境承

10、载力。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 制制度,总量在秦淮区 域平衡,不突破生态环 境承载力,符合要求。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 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 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 储备体系。本次评价要求企业编制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同时提出自行监 测计划,企业按照要求 做好跟踪监测,符合要 求。4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管控要求5禁止在国

11、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 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 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 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 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 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 本农田范围内,符合要 求。6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 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 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 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管控要求。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 品码头。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 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 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

12、)江 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 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 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7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总量在秦淮区域 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 承载力,符合要求。8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 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 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属于医院项目, 符合管控要求。9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本项目不涉及。表13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的相符性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 布局 约束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

13、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根据 关于对主城区新型都市工业发展优化服 务指导的通知,支持在江南绕城公路以 内的高新园区、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 业厂房以及城市“硅巷”,建设新型都市 工业载体,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 检验检测、系统集成与装配、个性产品定 制为主的绿色科技型都市工业。(3)执行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 政发(2015) 251号)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 用规划;不属于制造 业;不属于工业企业, 符合准入要求。污染 物排 放管 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 总量

14、。(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 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 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夏。建设项目雨污分流,企 业已设置油烟净化装 置,达标排放,加强内 部分区防渗。环境 风险 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 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 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建设项目餐饮油烟、恶 臭等污染均经过处理后 达标排放,满足方案要 求。资源 利用 效率 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 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建设项目不属于高耗 水服务业。据上可知,项目选址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符合江

15、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 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 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以及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相 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1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为 不达标区,项目所在区超标污染物为03。区域达标规划目前正在编 制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计划,通过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 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废气治理等措施,预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纳污水体秦淮河环境分别满足地表水环 境质

16、量标准(GB3838-2002) HI类标准;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 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项目废水、废气、固废 得到合理处理处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 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14890.7ta,用电量44.4万度a,天然气3.45万立方米 ao区域自来水厂可满足本项目新鲜水使用要求,区域电网、燃气管 网可满足项目使用要求,建设项目对当地资源利用基本无影响。(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行业类别为“Q8411综合医院、Q8514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

17、业政策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l-4o表14与国家及地方产业 相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 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本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 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本

18、)中。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3年本)(修订)经查,项目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修 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4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 目录(2013年本)、江 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3年本)中。5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J32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淘汰、禁止类项目。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版)经查,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版)禁止准入类中。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19、 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经查,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 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禁止 项目。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 则(试行,2022年版)经查,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 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禁止项目。9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暂行规定(宁政 发2015251 号)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 定(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属 于准入项目。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的相符性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 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 建设不符合长江干

20、线过江通道布局规 戈IJ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 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在南京市中心城 区(秦淮区),不属于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符合要求。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 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

21、、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 项目。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 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 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 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符合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 资建设除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 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 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

22、基础设施以外 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 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 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 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 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 内,不在全国重要江 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 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 区内,符合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 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在长江干支流 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符合要求。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 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 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

23、里范围内 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 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 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 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 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 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 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 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 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表16与

2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一 行,2022年版)的相冬寿江苏省实施细则(试 F性序号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2015-2030年)江苏省内 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 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 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要求。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 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 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 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 区核

25、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 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 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 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 任。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位于南京市中心城区 (秦淮区),符合要求。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 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 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 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

26、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 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 控责任。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位于南京市中心城区 (秦淮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 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符合相关要求。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 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 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 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 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

27、目。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 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 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中心 城区(秦淮区),不属 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本项目符 合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 施规划。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 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 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 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 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 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 护等要求,

28、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 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 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 区内和全国重要江 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 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 区内,符合相关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 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在长江干支流 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符合要求。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 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 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 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 围

29、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 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 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 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 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 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 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中心 城区(秦淮区),未在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 保护区内开展江苏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 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 动,符合要求。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 和省布局规划的

30、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 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 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 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 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 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中心 城区(秦淮区),周边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无化工企业,符合相关 要求。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 策的尿素、磷铁、电石、烧碱、

31、聚氯乙 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 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 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 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 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 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 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 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 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为

32、医院项目,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江苏省产业 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 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 类、淘汰类、禁止类项 目,符合要求。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 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 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 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 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M 面清单(2022年版)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 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 行,2022年版)要求。综上所述,木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J (试行)的相

33、符性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置技术规范(试行),分析内容和结果如表表17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符1政策、市场准入负 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发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集中处 17、表 1-8。生分析序号规范要求本项目采取措施相符性分析1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 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 货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医院建立医疗废物管 理责任制,确定法定代 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相符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 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2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

34、 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 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 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 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发生。医院制定医疗废物全 过程管理规章制度,制 订医疗废物泄漏应急 方案,设置医疗废物管 理专(兼)职人员。相符3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 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 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的培训。医院对本院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 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相符4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35、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 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 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 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 受到健康损害。医院为从事医疗废物 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 理人员,配备特制成套 工作服,并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相符5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管理制度。医院全院执行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相符6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 记

36、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 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 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 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 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年。医院全院实施医疗废 物全过程管理登记制 度,并系统存档。相符7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医院对相关工作人员 定期培训,制订操作规 章,实行医疗废物全过相符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程登记制度和医疗废 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医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 散。8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 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 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 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 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

37、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 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 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院医疗废物包装袋 和容器严格执行医疗 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C相符9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 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 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 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 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 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 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 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 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 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 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 毒和清洁。本项目医院医疗废物

38、暂存间与医疗区和办 公区等区域严格分立,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 超过2天,每次清运 后对暂存间进行消毒。相符10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 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 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 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 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 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 消毒和清洁。医院医疗废物内部运 送工具使用周转箱 (桶),严格执行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 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 定,按照制订的操作 规章,于指定时间、指 定污物路线,运送到医 疗废物暂存间,并定时 消毒和清洁。相符11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 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

39、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 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 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医院感染性医疗废物 在院内就地消毒,医疗 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 收集处置,相符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 应当就地消毒。表18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皮,相规范(试行)的相符性分析序号规范要求本项目采取措施相符性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 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 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 泡。本项目设有专门的医 疗废物暂存间,防淋防 达 HU O相符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 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 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 送车辆的出入。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 间位于项目地块西部, 方便医疗废

40、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 的出入。相符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 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 以及防鼠、防蚊蝇、防婶螂、 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 措施。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 间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日常上 锁。相符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 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 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 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 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 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 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设 置地下排水管网,直接 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达标后排放。相符5应按GB 15562.2和卫生、环保 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 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 同时设

41、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暂存间按要 求设置相关警示标识。相符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 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 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 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设 置地下排水管网,直接 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达标后排放。相符7应防止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库 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 腐败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 日清。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 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C时, 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 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 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 由专业单位清运,清运 间隔不超过2天。相符8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 废物时,应外观检查

42、医疗卫生 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 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 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 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该项目产生的医疗废 物放置于专门的周转 箱内,由专门的运送人 员转移。相符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 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 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拒不按规 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 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 地环保部门报告。9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 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 转移计划进行审批。转移计划 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 处置单位的Fl常医疗废物交接 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在

43、 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及运 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 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批。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 路养老护理院的医疗 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相符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 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 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 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 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 存,保存时间为5年。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 路养老护理院的医疗 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联单保存 时间为5年。相符11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 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 签字。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 路养老护理院的医疗

44、 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相符1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 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当地环 保主管部门。医疗废物产生单 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 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 每年1月份向当地环保主管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产生和处置 情况年报表。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 路养老护理院的定期 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和 处置情况年报表。相符4、与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 医发20203号)相符性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卫医发20203号)中“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 天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 运周转

45、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等要求, 本项目将按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危废仓库,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 进行处理,根据医疗废物产生的速度和产生量适当增加转运频次, 力争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分类存放,严禁混入医疗废物,已与城市 管理部门对接,做好生活垃圾接受、运输和处理工作。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的相关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南京市中心医院,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获得南京市发展和改革的立项批复(宁发改投资字2022864号)。本项目利用南京市秦淮 区解放路73-2号、瑞虹巷3号现有楼房,其中解放路73-2号用地性质机关团 体用地,瑞虹巷3号用地性质为活动中心用地。利用的房屋为南京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转让给南京市中心医院使用,转让协议见附件。占地面积约1350m2,建 筑面积为5783m2,据调查,两座建筑均闲置多年,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 125号)第九条规定“现有闲置 办公用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